
温州中院一审判其极刑,明氏不服,上诉乞活。浙江高院复审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案呈最高人民法院,复核以为:明氏结伙作恶,杀人越货,性质极恶,后果极重,若不诛之,不足以平民愤,不足以正国法。遂核准死刑,立即执行。临刑之际,许其家属一见,旋即行刑。
论曰:天网恢恢,疏而不漏。明氏一族,昔日称霸一方,自以为山高皇帝远,倚仗境外之地利,视中华律令如无物。然其心如蝎,其行如狼,以同胞之血肉,填其欲壑之难平。夫谋财者害命,自古不容。明氏所为,非特诈骗之罪,实乃反人类之暴行。彼视人命如草芥,今国法亦夺其命,可谓报应不爽。汉宣帝有言:“犯强汉者,虽远必诛。”今观明案,信然!无论藏身何处,凡残害我国人者,雷霆之击必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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