蓉城青旅年龄限令记

乙巳年秋,蓉城有青旅设特价房,一宿四至八元,然榜示“男禁四十以上,女禁三十以上”。有客诘之,对曰:“此特价者,须为店家冲销量、撰好评、下载应用,且纳押金三十,流程繁复,耗时二刻。昔有年长客不解规则,至与店员争讼报警,故设此限,以避纷扰。”询之平台,则云:“此乃商家自定优惠,非强制也。”然旅舍亦暗许通融,若客谦和守约,虽逾龄亦不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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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曰:商者逐利,本当公允。今以“减烦”为辞,划年龄之沟壑,且男女异标,是谓双歧。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十六条明载:“不得设不公平、不合理之交易条件。”昔管子云:“法律政令者,吏民规矩绳墨也。”今店家以一己之便,违律法之公,虽得暂安,终失道义。夫平台者,负监管之责,若纵容此类,则商德日颓,民心渐离。嗟乎!市井交易,虽微末之事,亦见世风之淳薄。愿司牧者严明法度,使少长同行,男女共济,则商贾兴而仁义存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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