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有美利坚广播名士戴维·格林,诉谷歌公司于圣克拉拉县法院。格林者,供职全国公共电台,执话筒逾二十载,其声温润醇厚,识者甚众。去岁秋,故交发书问曰:“子之声,可曾许与谷歌乎?彼笔记本实验室之播客男声,酷似君矣!”格林闻之大惊,急取听之,但觉其抑扬顿挫,乃至语塞气顿,皆与己毫厘不差。归示其妻,妻亦瞠目。未几,亲朋故旧纷纷致信问讯,格林遂信己声见窃。
乃于上月递状公堂,谓谷歌未经授权,以其声训练模型。诉状引某AI鉴识公司之言,云比对两者相似度,置信区间在百分之五十三至六十之间,于真人声与合成声相较,已属甚高。然谷歌坚称:“此说毫无凭据。笔记本实验室男声者,乃本司所聘专业演员献声也。”双方各执一词,莫衷一是。
此事之要,在于AI合成之声,肖似真人至何等程度,方为侵权?常人闻之,能否误认?于其名誉身家,果有损乎?格林此案,实为天下之先声。然谷歌以“雇演员”为辞,则辩之难,不在窃与不窃,而在象与不象。法不能禁“似我”之声,则天下人皆可被“似之”而莫可谁何。向使AI可凭空摹声,则人人自危矣。昔斯嘉丽氏斥OpenAI窃其声,今格林又讼谷歌,可见AI虽利,其害亦深。知识之产权,创作者之生计,诚当有以护之。权责之界,不可不早定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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