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清国籍条

政书

大清国籍条例

清1909年颁中国首部成文国籍法,定国籍取得丧失恢复条件,为近代国籍制度之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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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料介绍

《大清国籍条例》为清代末年中国第一部成文国籍法,颁布于1909年(宣统元年)。该条例分固有籍、入籍、出籍、复籍、附条五章,共二十四条,规定了中国国籍的取得、丧失及恢复条件,涉及血统主义与属地主义原则、外国人入籍条件、出籍限制及复籍程序等。是研究晚清法律改革、近代国籍制度及中外关系的重要文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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