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"resource_id":9940,"title":"炙膏肓腧穴法","format":"md","encoding":"utf-8","chapters":[{"id":"chapter-1","title":"炙膏肓腧穴法","sections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title":"正文","paragraphs":["書名：炙膏肓腧穴法","作者：朝代：年份："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2","title":"孫真人《千金方》論","paragraphs":["屬性：膏肓 穴，無所不治，主羸瘦虛損，夢中失精，上氣咳逆，狂惑忘誤。取穴法∶令人正坐，曲脊伸兩手，以臂著膝前，令正直手大指與膝頭齊，以物支肘，勿令臂得動搖，從胛骨上角摸索全胛骨下頭，其間當有四肋三間，灸中間。 根據胛骨之裡肋間空處，去胛骨容側指許，摩KT肉之表筋間空處，按之自覺牽引胸戶中，灸兩胛中各一處，至六百壯，多至千壯。當覺氣下礱礱然，如流水狀，亦當有所下出。若無停痰宿疾，則無所下也。若病患已困不能正坐，當令側臥，挽一臂令前求取穴灸之也。求穴大較，以右手從右肩上住指頭表所不及者是也。","左手亦然，乃以前法灸之。若不能久正坐，常伸兩臂者亦可伏衣袱上，伸兩臂，令人挽兩胛骨使相離，不爾，胛骨覆穴不可得也。所伏衣袱，當令大小常定，不爾，則失其穴也。此灸訖後，令人陽氣康盛，當訊息以自補養。取身體平復，其穴近第五椎，相準望取之。","論曰∶昔秦緩不救晉侯之疾，以其在膏之上肓之下，針藥所不及，即此穴是也。時人拙不能求得此穴，所以宿 難遣。若能用心方便求得灸之，無疾不愈矣。"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3","title":"王唯一《明堂銅人灸經》","paragraphs":["屬性：膏肓 二穴，在第四 下兩傍相去各三寸，主無所不療，羸瘦虛損，夢中失精，上氣咳逆，發狂健忘。又取穴之法∶令人正坐，曲脊伸兩手，以臂著膝前，令正直手大指與膝頭齊，以物支肘，勿令臂動搖也。從胛骨上角摸索至骨下頭，其間當有四肋三間，灸中間。從胛骨之裡，去胛容側指許，摩KT 去表肋間空處，按之自覺牽引於肩中，灸兩胛中一處，至百壯，多至五百壯。當覺下礱礱似流水之狀，亦當有所下出，若得痰疾，則無所不下也。如病患已困，不能正坐，當令側臥挽上臂，令前取穴灸之。又以右手從左肩上住，指頭所不及者是穴也。","左取亦然，乃以前法灸之。若不能久坐，當伸兩臂，令人挽兩胛骨使相離，不爾，即胛骨覆其穴，灸之無驗。此灸訖後，令人陽氣康盛，當訊息以自補養。論曰∶昔在和緩不救晉侯之疾，以其膏之上、肩之下，針藥不能及，即此穴是也。人不能求得此穴，所以宿病難遣。若能用心以方便，求得灸之，無疾不愈，出《千金》、《外臺》方。"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4","title":"量同身寸法第一","paragraphs":["屬性：《千金方》雲∶尺寸之法，根據古者八寸為尺，仍取病者男左女右手中指上第一節為一寸。亦有長短不定者，即取手大拇指第一節橫度為一寸，以意訊息，巧拙在人。《外臺方》亦同上法。又一雲∶三寸者，盡一中指也。《聖惠方》雲∶今取男左女右手中指第二節，內度兩橫紋相去為一寸。自根據此法，療病多愈。今以此為定穴取寸，石藏用亦用《聖惠方》為準。以蠟紙條子或薄篾，量患人男左女右手中指中節橫紋上下相去長短為一寸，謂之同身寸(若曲指節旁取指側中節上下兩交角相去遠近為一寸。若伸指即正取中指自上節下橫紋至中節中，從上第二條橫紋長者相去遠近為一寸。當曲指一寸長短，亦相符合。然人之身手指，或有異者。至於指紋亦各不同，更在此意詳度之也。)此摺紙篾與同身寸相等為六寸，逐寸以墨界之，勿令長短，有所出入不同，截斷收之，俟以此量灸穴。自脊中第四 下停，分兩旁各三寸為膏肓 ，足太陽膀胱經脈氣之所發也。","\\r蠟紙樣\\p06-d16a1.bmp\\r\\r竹篾樣\\p06-d16a2.bmp\\r\\r手厥陰經圖\\p06-d16a3.bmp\\r\\r手太陰經圖\\p06-d16a4.bmp\\r\\r屈指量寸法圖\\p06-d16a5.bmp\\r\\r伸指量寸法圖\\p06-d16a6.bmp\\r"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5","title":"正坐伸臂法第二","paragraphs":["屬性：令患人用墩椅正坐，兩足平蹋至地，膝與髀股高下俱平，兩足相併，足趾前齊，盡脫去上體衣服(若不盡脫，則衣袖束臂，不能使胛骨相離，取穴不得。若氣怯畏寒，則反著衣，以臂穿袖，令領在胸前頸下，以襟交覆腰間，墨點定穴。灸時更著背心，以帶束近穴處，勿令與坐炷下火相礙。)曲脊伸臂，以兩手按膝上，令中指當膝蓋中，兩大指緊相併，指頭與膝蓋骨前齊，微用力直舉。腕中勿令斜屈動搖(段彥聰仲謀大夫雲∶石藏用謂以左手按右膝，右手按左膝，則胛骨開。嘗試用其說，則兩手相交，腕有高下胛骨亦蹈之，偏側當止，如舊法以左手按左膝為是。)\\r正坐伸臂法圖\\p06-d16a7.bmp\\r"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6","title":"揣骨定穴高下法第三","paragraphs":["屬性：令患人正坐，曲脊伸臂。以指揣項後脊骨，自第一 至第五 (更有大 ，在第一 上宛宛陷中，非有骨也。有骨處即是第一 ，二字《千金方》古方並作“椎”。王唯一校定《明堂經》改木旁為佳。)逐 以墨點記之，令上下端直分明(墨點訖，便以蛤粉 幹，即免有擦動。)自第四 至第五 ，更以蠟紙或篾，比量兩 上下相去遠近，折為三分，亦以墨界脊上 間，取第四 下二分微多，第五 上一分微少，用濃墨圈定，此是灸穴。相去六寸之中，以為兩穴高下遠近之準(《千金方》謂穴近第五 ，用準望取之，故謂 上三分之一也。)更量兩 ，相去則同身寸一寸三分七釐微縮。有無大段，長短不同，以參合《甲乙經》自大 至脊 並二十一 ，共長三尺之法，若 骨分明，縱有不同，穴以 數為定。","若以大 至尾 骨三尺法校之，則令其人平身正立，用勁直杖子，以地比度至臍中心截斷，回杖子於背上，當脊骨中杖子盡處，即是第十四 下，第十五 上，當中命門穴也。又自命門穴上，以同身寸量一尺三寸五分，即是第四 下九分七釐，第五 上四分，其兩旁各三寸，乃膏肓 穴也。若自第一 比向下，則當同身寸五寸一分有餘是也。然人身上下停長短各自不同，大概當以 骨為定也。王冰注《素問》雲∶脊節為椎，脊穹為 。","\\r揣椎骨定穴高下法\\p06-d16a8.bmp\\r\\r量臍心法\\p06-d16a9.bmp\\r\\r量命門穴上尺寸法\\p06-d16a10.bmp\\r"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7","title":"定穴相去遠近法第四","paragraphs":["屬性：用先截量下同身六寸蠟紙或篾，橫置脊骨第五 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量同身寸法第一\n屬性：《千金方》雲∶尺寸之法，根據古者八寸為尺，仍取病者男左女右手中指上第一節為一寸。亦有長短不定者，即取手大拇指第一節橫度為一寸，以意訊息，巧拙在人。《外臺方》亦同上法。又一雲∶三寸者，盡一中指也。《聖惠方》雲∶今取男左女右手中指第二節，內度兩橫紋相去為一寸。自根據此法，療病多愈。今以此為定穴取寸，石藏用亦用《聖惠方》為準。以蠟紙條子或薄篾，量患人男左女右手中指中節橫紋上下相去長短為一寸，謂之同身寸(若曲指節旁取指側中節上下兩交角相去遠近為一寸。若伸指即正取中指自上節下橫紋至中節中，從上第二條橫紋長者相去遠近為一寸。當曲指一寸長短，亦相符合。然人之身手指，或有異者。至於指紋亦各不同，更在此意詳度之也。)此摺紙篾與同身寸相等為六寸，逐寸以墨界之，勿令長短，有所出入不同，截斷收之，俟以此量灸穴。自脊中第四 下停，分兩旁各三寸為膏肓 ，足太陽膀胱經脈氣之所發也。\n\\r蠟紙樣\\p06-d16a1.bmp\\r\\r竹篾樣\\p06-d16a2.bmp\\r\\r手厥陰經圖\\p06-d16a3.bmp\\r\\r手太陰經圖\\p06-d16a4.bmp\\r\\r屈指量寸法圖\\p06-d16a5.bmp\\r\\r伸指量寸法圖\\p06-d16a6.bmp\\r\n## 正坐伸臂法第二\n屬性：令患人用墩椅正坐，兩足平蹋至地，膝與髀股高下俱平，兩足相併，足趾前齊，盡脫去上體衣服(若不盡脫，則衣袖束臂，不能使胛骨相離，取穴不得。若氣怯畏寒，則反著衣，以臂穿袖，令領在胸前頸下，以襟交覆腰間，墨點定穴。灸時更著背心，以帶束近穴處，勿令與坐炷下火相礙。)曲脊伸臂，以兩手按膝上，令中指當膝蓋中，兩大指緊相併，指頭與膝蓋骨前齊，微用力直舉。腕中勿令斜屈動搖(段彥聰仲謀大夫雲∶石藏用謂以左手按右膝，右手按左膝，則胛骨開。嘗試用其說，則兩手相交，腕有高下胛骨亦蹈之，偏側當止，如舊法以左手按左膝為是。)\\r正坐伸臂法圖\\p06-d16a7.bmp\\r\n## 揣骨定穴高下法第三\n屬性：令患人正坐，曲脊伸臂。以指揣項後脊骨，自第一 至第五 (更有大 ，在第一 上宛宛陷中，非有骨也。有骨處即是第一 ，二字《千金方》古方並作“椎”。王唯一校定《明堂經》改木旁為佳。)逐 以墨點記之，令上下端直分明(墨點訖，便以蛤粉 幹，即免有擦動。)自第四 至第五 ，更以蠟紙或篾，比量兩 上下相去遠近，折為三分，亦以墨界脊上 間，取第四 下二分微多，第五 上一分微少，用濃墨圈定，此是灸穴。相去六寸之中，以為兩穴高下遠近之準(《千金方》謂穴近第五 ，用準望取之，故謂 上三分之一也。)更量兩 ，相去則同身寸一寸三分七釐微縮。有無大段，長短不同，以參合《甲乙經》自大 至脊 並二十一 ，共長三尺之法，若 骨分明，縱有不同，穴以 數為定。\n若以大 至尾 骨三尺法校之，則令其人平身正立，用勁直杖子，以地比度至臍中心截斷，回杖子於背上，當脊骨中杖子盡處，即是第十四 下，第十五 上，當中命門穴也。又自命門穴上，以同身寸量一尺三寸五分，即是第四 下九分七釐，第五 上四分，其兩旁各三寸，乃膏肓 穴也。若自第一 比向下，則當同身寸五寸一分有餘是也。然人身上下停長短各自不同，大概當以 骨為定也。王冰注《素問》雲∶脊節為椎，脊穹為 。\n\\r揣椎骨定穴高下法\\p06-d16a8.bmp\\r\\r量臍心法\\p06-d16a9.bmp\\r\\r量命門穴上尺寸法\\p06-d16a10.bmp\\r\n## 定穴相去遠近法第四\n屬性：用先截量下同身六寸蠟紙或篾，橫置脊骨第五 上中央，墨圈定處。令寸數界盡當墨圈中心兩頭，平直各三寸，勿令展縮，於紙篾兩頭盡處，以墨圈之。令圈大小直徑三分(《千金方》雲∶黃帝曰，灸不三分，是謂徒灸。炷務大也，小弱炷乃小作，以意商度之。小謂小兒，弱謂虛弱之人也。)一半在紙篾頭內，一","is_preview":true,"preview_page_limit":10}