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"resource_id":8941,"title":"声执","format":"md","encoding":"utf-8","chapters":[{"id":"chapter-1","title":"敘","sections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title":"正文","paragraphs":["學倚聲四十年，師友所貽，諷籀所得，日有增益，資以自淑。第念遠如張炎、 沈義父、陸輔之，近如賙濟、劉熙載、陳廷焯、譚獻、馮煦、況周儀、陳銳、陳 洵，其論詞之著，皆示人以門徑。予雖訁剪陋，然出其管蠡之見，與聲家相商枕， 或能匡我不逮，俾此道日就康莊。一息尚存，及身亦可求益。昔釋迦說相，法執 我執，皆所當破。詞屬聲塵，寧免兩執。況詞自有法，不得謂一切相皆屬虛妄， 題以聲執，表其真。世有秀師，或不訶我。特前人所已言者，非有研討，或須 闡明，不敢剿說。時賢言論，見仁見智，例得並行，不敢涉及。並世作者之月旦， 或鴻篇鉅製之錄，詩話詞話，往往有之，慮涉標榜，亦不敢效顰。戒律所在， 拳拳服膺，倘亦我執與。己丑三月，陳匪石自識。"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2","title":"●捲上","paragraphs":["○詩餘說","詞曰詩餘，昔有兩解。或謂為緒餘之餘，胡仔曰：“唐初歌詞，皆五七言詩， 自中葉以後，至五代，漸變為長短句，至本朝而盡為此體。”張炎之說亦同，藥 園詞話因之，遂追溯而上，謂“殷其雷，在南山之陽”為三五言調，“魚麗於   ，嘗鯊”為四二言調，“遭我乎{狃山}之間兮”為六七方言調，“我來自   東，零雨其。鸛鳴於垤，婦嘆於室”為換韻，行露首章曰“厭行露”，次   章曰“誰謂雀無角”為換頭，則三百篇實為其祖禰。此謂詞源於詩，由詩而衍， 與騷賦同，班固以賦為古詩之流，說者即以詞為詩之餘事矣。或謂為贏餘之餘， 況周儀曰：“唐人朝成一詩，夕付管絃，往往聲希節促，則加入和聲。凡和聲皆 以實字填之，遂成為詞。詞之情文節奏，並皆有餘於詩，謂之詩餘。”此以詞為 有餘於詩也。沈約宋書曰：“吳歌雜曲，始皆徒歌，既而被之管絃，又因弦管金 石作歌以被之。”況周儀引以說詞，謂“填詞家自度曲，率意為長短句，而後協 之以律，此前一說。前人本有此調，後人按譜填詞，此後一說。歌曲若枝葉，始 於詞，則芳華益。”即所以引申“有餘於詩者”也。愚以為詞之由來，實以 歌詩加入和聲為最確。唐五代小令，或即五七言絕，或以五七言加減字數而成， 如茹溪漁隱叢話所舉之瑞鷓鴣、小秦王，可為明證。又所謂小秦王必須雜以纏聲 者，即加入和聲之說。蓋始則加字以成歌，繼乃加字以足意。詩由四言而五言而 七言，不足則加和聲而為詞。詞調既定又不足，而加和聲而為曲，此詩詞曲遞嬗 之跡，所謂言之不足，則長言之，長言之不足，則嗟嘆之。凡以宣達胸臆，陶寫 性情，務盡其所蓄積，始簡畢鉅，自然之理。則為餘於詩，而非詩之餘，與胡張 二氏之說，並不相悖也。","○和聲說","和聲本有聲無詞，在毛詩為兮，在楚詞為些，在古樂府為呼犯之類。今歌 崑曲，歌皮黃，皆有無字之腔，俗名過門，亦曰贈板。宋人名以和聲纏聲虛聲， 其著急在拍眼。詞之令引近慢，即由拍眼而分。今雖不明其拍眼如何，然觀張炎 詞源所言，可窺及之。因各字之間，其聲長短不一，故填以實字，亦可多可寡， 在南北曲之半字，最為明顯。詞因所填之字，由無定而漸歸有定，遂泯其跡。然 亦有跡象可尋者，如“也羅”“知摩知”“悶悶悶”之類。和聲之字，既可多 可少，於是有同一調而字數不同者。例如臨江仙，或五十四字，或五十六字，或 六十字。訴衷情之雙調，或四十一字，或四十四字，或四十五字。而卜運算元、酒 泉子、風入松等調，莫不皆然。又如高陽臺，同一吳文英作，而換頭或七字不協 韻，或六字協韻。玲瓏四犯歇拍，史達祖比周邦彥多二字。洞仙歌、二郎神、安 公子等調，亦率類此。大抵一句之中有一字至二三字之伸縮，皆由所填和聲之多 寡。深知音律之宋賢類知之，而能為之猶元明至今制南北曲者，同一牌調，而所 填半字多寡有無，可以任意也。至減字木蘭花、促拍醜奴兒、攤破浣溪沙、轉調 踏莎行之類，因節拍之變而增減其字，而句法變，協韻亦變，皆由和聲而來。單 調加後遍，為雙調，原不屬和聲範圍。而前後編相同之句法，忽有一二字增減者， 仍由於此。填詞圖譜、嘯餘圖譜等書，別之曰第一體、第二體、第三體。萬樹駁 之，謂第一第二等排列，不知所據。所著詞律，改以字數為次第，短者居前，長 者居後，稱之曰又一體。詞譜作於萬氏之後，亦沿其例。雖似無可議，然關係全 在和聲，並非體制之異。譜律既未知此，王敬之、戈載、徐本立、杜文瀾，對於 萬氏有攻錯，有拾補，亦未思及。然苟明於和聲之用，則此疑問，早迎刃而解。 愚謂應就古詞字數多寡不同之處，註明某人某句多一字，或少一字。再就句中平 仄或四聲參互比照，即見和聲之所在。所以致此之故，亦瞭然於心目中。萬氏定 體之辨，可以不作矣。惟詞之音律拍眼，自元曲行後，即失其傳，今更無可考。 後人填詞，只能依宋以前名作，按字填之，不得任意增損，以蹈於不知而作之嫌， 致與明人之自度腔等譏耳。","○宮調說","明清填詞家之說，有句有讀，有韻有協，有平仄，有四聲。然所謂律者，本 非如此。唐宋之詞用諸燕樂，燕樂之源，出於琵琶。隋書音樂志、新唐書禮樂志、 段安節琵琶錄、［一名樂府雜錄］宋史、遼史，言之綦詳。宋蔡元定有燕樂新書， 清凌廷堪作燕樂考原，就琵琶錄之四均二十八調，詮釋詳明。四均者，平聲羽， 上聲角，去聲宮，入聲商。每韻七調，徵配上平，有聲無調。宋仁宗樂髓新經， 又有八十四調，本“五聲十二律旋相為宮”之說，以黃鐘大呂等十二律為經，四 均以外，加徵、變徵、變宮七聲為緯，迭相配合，得八十四。張炎詞源為之圖表， 鄭文焯律，復加校注。陳灃著聲律通考，二十八調、八十四調，各有專篇。然 迄於南宋，則行七宮十二調。徵與二變不用，角亦早廢，羽為宮半，故實用者 只宮商二均。又去大呂宮［宋史樂志姜夔大樂議作太簇與他書不同，疑誤。］之 二高調，遂為十二，是不獨無八十四，且無二十八矣。至聲律之標識，則古用十 二律之首字，宋始用六凡工尺上一四勾五之記號。節拍則有所謂住制扌肯打，又 有所謂殺聲，姜夔名以住字，正犯、側犯等犯調，即以住字為關鍵。考之白石道 人詞曲旁譜，似即協韻所在。詞源又云：“纏令四片，引近六均，慢曲八均。” 則為詞之拍眼，令引近慢，"]}]}],"toc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chapter_title":"敘","section_title":"正文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2","chapter_title":"敘","section_title":"●捲上","is_available":true}],"plain_text":"# 敘\n學倚聲四十年，師友所貽，諷籀所得，日有增益，資以自淑。第念遠如張炎、 沈義父、陸輔之，近如賙濟、劉熙載、陳廷焯、譚獻、馮煦、況周儀、陳銳、陳 洵，其論詞之著，皆示人以門徑。予雖訁剪陋，然出其管蠡之見，與聲家相商枕， 或能匡我不逮，俾此道日就康莊。一息尚存，及身亦可求益。昔釋迦說相，法執 我執，皆所當破。詞屬聲塵，寧免兩執。況詞自有法，不得謂一切相皆屬虛妄， 題以聲執，表其真。世有秀師，或不訶我。特前人所已言者，非有研討，或須 闡明，不敢剿說。時賢言論，見仁見智，例得並行，不敢涉及。並世作者之月旦， 或鴻篇鉅製之錄，詩話詞話，往往有之，慮涉標榜，亦不敢效顰。戒律所在， 拳拳服膺，倘亦我執與。己丑三月，陳匪石自識。\n## ●捲上\n○詩餘說\n詞曰詩餘，昔有兩解。或謂為緒餘之餘，胡仔曰：“唐初歌詞，皆五七言詩， 自中葉以後，至五代，漸變為長短句，至本朝而盡為此體。”張炎之說亦同，藥 園詞話因之，遂追溯而上，謂“殷其雷，在南山之陽”為三五言調，“魚麗於   ，嘗鯊”為四二言調，“遭我乎{狃山}之間兮”為六七方言調，“我來自   東，零雨其。鸛鳴於垤，婦嘆於室”為換韻，行露首章曰“厭行露”，次   章曰“誰謂雀無角”為換頭，則三百篇實為其祖禰。此謂詞源於詩，由詩而衍， 與騷賦同，班固以賦為古詩之流，說者即以詞為詩之餘事矣。或謂為贏餘之餘， 況周儀曰：“唐人朝成一詩，夕付管絃，往往聲希節促，則加入和聲。凡和聲皆 以實字填之，遂成為詞。詞之情文節奏，並皆有餘於詩，謂之詩餘。”此以詞為 有餘於詩也。沈約宋書曰：“吳歌雜曲，始皆徒歌，既而被之管絃，又因弦管金 石作歌以被之。”況周儀引以說詞，謂“填詞家自度曲，率意為長短句，而後協 之以律，此前一說。前人本有此調，後人按譜填詞，此後一說。歌曲若枝葉，始 於詞，則芳華益。”即所以引申“有餘於詩者”也。愚以為詞之由來，實以 歌詩加入和聲為最確。唐五代小令，或即五七言絕，或以五七言加減字數而成， 如茹溪漁隱叢話所舉之瑞鷓鴣、小秦王，可為明證。又所謂小秦王必須雜以纏聲 者，即加入和聲之說。蓋始則加字以成歌，繼乃加字以足意。詩由四言而五言而 七言，不足則加和聲而為詞。詞調既定又不足，而加和聲而為曲，此詩詞曲遞嬗 之跡，所謂言之不足，則長言之，長言之不足，則嗟嘆之。凡以宣達胸臆，陶寫 性情，務盡其所蓄積，始簡畢鉅，自然之理。則為餘於詩，而非詩之餘，與胡張 二氏之說，並不相悖也。\n○和聲說\n和聲本有聲無詞，在毛詩為兮，在楚詞為些，在古樂府為呼犯之類。今歌 崑曲，歌皮黃，皆有無字之腔，俗名過門，亦曰贈板。宋人名以和聲纏聲虛聲， 其著急在拍眼。詞之令引近慢，即由拍眼而分。今雖不明其拍眼如何，然觀張炎 詞源所言，可窺及之。因各字之間，其聲長短不一，故填以實字，亦可多可寡， 在南北曲之半字，最為明顯。詞因所填之字，由無定而漸歸有定，遂泯其跡。然 亦有跡象可尋者，如“也羅”“知摩知”“悶悶悶”之類。和聲之字，既可多 可少，於是有同一調而字數不同者。例如臨江仙，或五十四字，或五十六字，或 六十字。訴衷情之雙調，或四十一字，或四十四字，或四十五字。而卜運算元、酒 泉子、風入松等調，莫不皆然。又如高陽臺，同一吳文英作，而換頭或七字不協 韻，或六字協韻。玲瓏四犯歇拍，史達祖比周邦彥多二字。洞仙歌、二郎神、安 公子等調，亦率類此。大抵一句之中有一字至二三字之伸縮，皆由所填和聲之多 寡。深知音律之宋賢類知之，而能為之猶元明至今制南北曲者，同一牌調，而所 填半字多寡有無，可以任意也。至減字木蘭花、促拍醜奴兒、攤破浣溪沙、轉調 踏莎行之類，因節拍之變而增減其字，而句法變，協韻亦變，皆由和聲而來。單 調加後遍，為雙調，原不屬和聲範圍。而前後編相同之句法，忽有一二字增減者， 仍由於此。填詞圖譜、嘯餘圖譜等書，別之曰第一體、第二體、第三體。萬樹駁 之，謂第一第二等排列，不知所據。所著詞律，改以字數為次第，短者居前，長 者居後，稱之曰又一體。詞譜作於萬氏之後，亦沿其例。雖似無可議，然關係全 在和聲，並非體制之異。譜律既未知此，王敬之、戈載、徐本立、杜文瀾，對於 萬氏有攻錯，有拾補，亦未思及。然苟明於和聲之用，則此疑問，早迎刃而解。 愚謂應就古詞字數多寡不同之處，註明某人某句多一字，或少一字。再就句中平 仄或四聲參互比照，即見和聲之所在。所以致此之故，亦瞭然於心目中。萬氏定 體之辨，可以不作矣。惟詞之音律拍眼，自元曲行後，即失其傳，今更無可考。 後人填詞，只能依宋以前名作，按字填之，不得任意增損，以蹈於不知而作之嫌， 致與明人之自度腔等譏耳。\n○宮調說\n明清填詞家之說，有句有讀，有韻有協，有平仄，有四聲。然所謂律者，本 非如此。唐宋之詞用諸燕樂，燕樂之源，出於琵琶。隋書音樂志、新唐書禮樂志、 段安節琵琶錄、［一名樂府雜錄］宋史、遼史，言之綦詳。宋蔡元定有燕樂新書， 清凌廷堪作燕樂考原，就琵琶錄之四均二十八調，詮釋詳明。四均者，平聲羽， 上聲角，去聲宮，入聲商。每韻七調，徵配上平，有聲無調。宋仁宗樂髓新經， 又有八十四調，本“五聲十二律旋相為宮”之說，以黃鐘大呂等十二律為經，四 均以外，加徵、變徵、變宮七聲為緯，迭相配合，得八十四。張炎詞源為之圖表， 鄭文焯律，復加校注。陳灃著聲律通考，二十八調、八十四調，各有專篇。然 迄於南宋，則行七宮十二調。徵與二變不用，角亦早廢，羽為宮半，故實用者 只宮商二均。又去大呂宮［宋史樂志姜夔大樂議作太簇與他書不同，疑誤。］之 二高調，遂為十二，是不獨無八十四，且無二十八矣。至聲律之標識，則古用十 二律之首字，宋始用六凡工尺上一四勾五之記號。節拍則有所謂住制扌肯打，又 有所謂殺聲，姜夔名以住字，正犯、側犯等犯調，即以住字為關鍵。考之白石道 人詞曲旁譜，似即協韻所在。詞源又云：“纏令四片，引近六均，慢曲八均。” 則為詞之拍眼，令引近慢，","is_preview":true,"preview_page_limit":10}