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"resource_id":7425,"title":"枢垣记略","format":"md","encoding":"utf-8","chapters":[{"id":"chapter-1","title":"卷一。訓諭乾隆十一年四月十二日諭：軍機處系機要重地，凡事俱應慎密，不容宣洩。今乃有在京、直隸、江南、浙江等處提塘，串通軍機處寫字之人，將不發抄之事件抄寄該省督撫者。朕看此情節，在提塘等微末之人，不過以此博督撫之歡心；在督撫亦樂其不時私遞，得聞京師資訊。此皆淺陋之見，且非始於今日。朕已將督撫等從寬免其查究，但那蘇圖、尹繼善、陳大受、魏定國、常安等，俱為封疆大臣，似此行私報密等事，甚不光明。若有見聞，即當據實查辦，何得身蹈其事，不能自檢，尚得謂之正己率屬乎？著密行傳諭申飭之。","sections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title":"正文","paragraphs":["十二年二月初六日諭：軍機處系機密之地，所交密議章奏，本無宣洩。其應交該部密議者，嗣後俱交軍機處存記檔案，交發部議。其奏事處所奉密議事件，著亦交軍機處記檔轉發。","五月二十二日諭：朕令軍機大臣等寄信傳諭之旨，有因地方應辦事務，經朕指示及傳諭詢問者，亦有令該督撫等商酌辦理者，既未明發諭旨，理宜慎密。嗣後諸臣回奏摺內，如不交部議者，仍聽其引入原旨；若系應交部議之案，概不必將寄信之處敘入，另行具折宣告，至具題本章，尤為不可。俟伊等奏摺之便，傳諭知之。","十三年十一月口日諭：經略大學士起身以後，軍機處所辦事件多不能愜意。即如今日議覆山東請運奉天米石一折，阿蘭泰近日曾以“該處收成止有七分，未便大弛海禁，致妨本地民食”具奏，而軍機大臣竟無一人記憶者，經朕指示，始查檢入議。其餘脫漏之處，一一須朕訓諭，雖經改正，而朕心則已過勞，較之經略大學士在京時，諸事周詳妥協，不致煩費朕心者，實已大相徑庭矣。此等處訥親向日尚能辦理得宜。由是觀之，向日朕加恩任用，自不為過。惟因貽誤軍國重務，大負朕恩，不得不重治其罪，亦出之大公至正。但從前當大學士鄂爾泰在之時，朕培養陶成一訥親；訥親在之時，朕培養陶成一經略大學士傅恆。皆幾經教導，幾經歷練，而後及此，人材難得，固非一朝一夕所能造就。今經略大學士前往軍營，朕實向大學士一人是問，並未豫留此心於大臣中培養陶成，以為接辦之人。是以辦理諸務，數日之間，已不能不時縈朕念。軍旅固關緊要，第金川不過一隅，視機務孰為重大？且朕躬豈宜過勞？經略大學士到彼，蕩平勒烏圍、刮耳崖，即應遵照前旨，飛報大捷。其莎羅奔、狼卡擒獲獻俘固善，縱或兔脫潛逃，祗須留兵搜捕，一切應辦事宜，或交傅爾丹，或交嶽鍾琪，若策楞到彼，或交策楞、班第等。經略大學士酌量分佈妥協，於奏捷後四五日內，即當馳赴闕廷，贊襄左右，不必待奏到奉有諭旨，方行旋師矣。此旨必應遵。","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諭：朕許大學士張廷玉原官致仕，且允配享太廟之請。乃張廷玉具折謝恩，詞稱泥首闕廷，並不親至，第令伊子張若澄代奏，因命軍機大臣傳寫諭旨，令其明白回奏。而今日黎明，張廷玉即來內廷，此必軍機處洩漏訊息之故。不然，今日既可來，何以昨日不來？此不待問而可知者矣。昨朕命寫諭旨時，大學士傅恆及汪由敦二人承旨，而汪由敦免冠叩首，奏稱“張廷玉蒙聖恩曲加體恤，終始矜全，若明發諭旨，則張廷玉罪將無可逭”。此已見師生捨身相為之私情。及觀今日張廷玉之早來，則其情顯然。軍機重地，顧師生而不顧公義，身為大臣，豈應出此？","十五年五月十四日諭：向來軍機處交出公文，簽發馬上飛遞者，定限日行三百里，遇有最緊要事件，始以日行六百里字樣加簽。公文緩急既有不同，則遞送遲延處分亦當分別差等。乃吏部議處此等案件，不按三百里、六百里之分，但查核時刻逾違，俱照扣關公文例議以降一級呼叫，比例殊未允協，現幹例議積案甚多。著量加區別，除沉匿軍情機密事件仍照驛站舊例議處外，其軍機交出尋常緊要事件限日行六百里者，儻有逾限，準照扣關例議處；若系軍機處常行事件限馬上飛遞日行三百里者，逾限之處，照公文遲延例，著為令。再軍機處發遞公文，原系酌量事件以定程期，嗣後非遇緊急最要事件，亦不得以日行六百里簽發。","二十三年十二月口日諭：裘曰修與鹽商牛兆泰系屬姻親，寄書可也。而使鹽道之婿持書寄鹽商，雖無囑託之言，明有囑託之意。軍機行走之人，尤當以慎密防閒為要，此何為者耶？裘曰修不必在軍機處行走。","二十六年三月初七日旨：吏部議眭朝棟照溺職例革職一本，所以留中不發者，朕意以為若總裁大員中查無應行迴避之人，則該御史所奏，不過博一時虛譽，其罪尚屬可原。今據知貢舉熊學鵬查奏，應行迴避士子有總裁劉統勳之胞弟、胞侄二人，于敏中之堂侄一人。劉統勳等既系軍機大臣，而眭朝棟現系軍機處行走之員，此次劉統勳、于敏中二人不令隨駕，外間已揣其預典試事，而軍機處之人固不待言矣。況朕向劉統勳等曾面諭及之，眭朝棟豈有不知之理？則其所奏，顯屬迎合上官，此風斷不可長。前明師生堂屬黨援門戶之弊，往往假公濟私，害及朝政，最為言路惡習。我皇考十三年以來，大加整頓，風紀肅清。朕臨御二十有六年，於臺垣章疏苟有一二可採者，未嘗不見之施行，若其意有所屬，瞻顧徇私者，亦斷難逃洞鑑。眭朝棟何人，而敢以此等伎倆巧為嘗試乎？此在諸科道尚屬不可，況該御史之在軍機行走者乎？今歲恩科會試，已屬格外曠典，臣子得與文衡，已可雲寵榮逾分，而更欲為宗戚幸中，是於不知足之中又加甚焉。號稱讀書者宜如是乎？於政體、官方、士習，均有關係"]}]}],"toc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chapter_title":"卷一。訓諭乾隆十一年四月十二日諭：軍機處系機要重地，凡事俱應慎密，不容宣洩。今乃有在京、直隸、江南、浙江等處提塘，串通軍機處寫字之人，將不發抄之事件抄寄該省督撫者。朕看此情節，在提塘等微末之人，不過以此博督撫之歡心；在督撫亦樂其不時私遞，得聞京師資訊。此皆淺陋之見，且非始於今日。朕已將督撫等從寬免其查究，但那蘇圖、尹繼善、陳大受、魏定國、常安等，俱為封疆大臣，似此行私報密等事，甚不光明。若有見聞，即當據實查辦，何得身蹈其事，不能自檢，尚得謂之正己率屬乎？著密行傳諭申飭之。","section_title":"正文","is_available":true}],"plain_text":"# 卷一。訓諭乾隆十一年四月十二日諭：軍機處系機要重地，凡事俱應慎密，不容宣洩。今乃有在京、直隸、江南、浙江等處提塘，串通軍機處寫字之人，將不發抄之事件抄寄該省督撫者。朕看此情節，在提塘等微末之人，不過以此博督撫之歡心；在督撫亦樂其不時私遞，得聞京師資訊。此皆淺陋之見，且非始於今日。朕已將督撫等從寬免其查究，但那蘇圖、尹繼善、陳大受、魏定國、常安等，俱為封疆大臣，似此行私報密等事，甚不光明。若有見聞，即當據實查辦，何得身蹈其事，不能自檢，尚得謂之正己率屬乎？著密行傳諭申飭之。\n十二年二月初六日諭：軍機處系機密之地，所交密議章奏，本無宣洩。其應交該部密議者，嗣後俱交軍機處存記檔案，交發部議。其奏事處所奉密議事件，著亦交軍機處記檔轉發。\n五月二十二日諭：朕令軍機大臣等寄信傳諭之旨，有因地方應辦事務，經朕指示及傳諭詢問者，亦有令該督撫等商酌辦理者，既未明發諭旨，理宜慎密。嗣後諸臣回奏摺內，如不交部議者，仍聽其引入原旨；若系應交部議之案，概不必將寄信之處敘入，另行具折宣告，至具題本章，尤為不可。俟伊等奏摺之便，傳諭知之。\n十三年十一月口日諭：經略大學士起身以後，軍機處所辦事件多不能愜意。即如今日議覆山東請運奉天米石一折，阿蘭泰近日曾以“該處收成止有七分，未便大弛海禁，致妨本地民食”具奏，而軍機大臣竟無一人記憶者，經朕指示，始查檢入議。其餘脫漏之處，一一須朕訓諭，雖經改正，而朕心則已過勞，較之經略大學士在京時，諸事周詳妥協，不致煩費朕心者，實已大相徑庭矣。此等處訥親向日尚能辦理得宜。由是觀之，向日朕加恩任用，自不為過。惟因貽誤軍國重務，大負朕恩，不得不重治其罪，亦出之大公至正。但從前當大學士鄂爾泰在之時，朕培養陶成一訥親；訥親在之時，朕培養陶成一經略大學士傅恆。皆幾經教導，幾經歷練，而後及此，人材難得，固非一朝一夕所能造就。今經略大學士前往軍營，朕實向大學士一人是問，並未豫留此心於大臣中培養陶成，以為接辦之人。是以辦理諸務，數日之間，已不能不時縈朕念。軍旅固關緊要，第金川不過一隅，視機務孰為重大？且朕躬豈宜過勞？經略大學士到彼，蕩平勒烏圍、刮耳崖，即應遵照前旨，飛報大捷。其莎羅奔、狼卡擒獲獻俘固善，縱或兔脫潛逃，祗須留兵搜捕，一切應辦事宜，或交傅爾丹，或交嶽鍾琪，若策楞到彼，或交策楞、班第等。經略大學士酌量分佈妥協，於奏捷後四五日內，即當馳赴闕廷，贊襄左右，不必待奏到奉有諭旨，方行旋師矣。此旨必應遵。\n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諭：朕許大學士張廷玉原官致仕，且允配享太廟之請。乃張廷玉具折謝恩，詞稱泥首闕廷，並不親至，第令伊子張若澄代奏，因命軍機大臣傳寫諭旨，令其明白回奏。而今日黎明，張廷玉即來內廷，此必軍機處洩漏訊息之故。不然，今日既可來，何以昨日不來？此不待問而可知者矣。昨朕命寫諭旨時，大學士傅恆及汪由敦二人承旨，而汪由敦免冠叩首，奏稱“張廷玉蒙聖恩曲加體恤，終始矜全，若明發諭旨，則張廷玉罪將無可逭”。此已見師生捨身相為之私情。及觀今日張廷玉之早來，則其情顯然。軍機重地，顧師生而不顧公義，身為大臣，豈應出此？\n十五年五月十四日諭：向來軍機處交出公文，簽發馬上飛遞者，定限日行三百里，遇有最緊要事件，始以日行六百里字樣加簽。公文緩急既有不同，則遞送遲延處分亦當分別差等。乃吏部議處此等案件，不按三百里、六百里之分，但查核時刻逾違，俱照扣關公文例議以降一級呼叫，比例殊未允協，現幹例議積案甚多。著量加區別，除沉匿軍情機密事件仍照驛站舊例議處外，其軍機交出尋常緊要事件限日行六百里者，儻有逾限，準照扣關例議處；若系軍機處常行事件限馬上飛遞日行三百里者，逾限之處，照公文遲延例，著為令。再軍機處發遞公文，原系酌量事件以定程期，嗣後非遇緊急最要事件，亦不得以日行六百里簽發。\n二十三年十二月口日諭：裘曰修與鹽商牛兆泰系屬姻親，寄書可也。而使鹽道之婿持書寄鹽商，雖無囑託之言，明有囑託之意。軍機行走之人，尤當以慎密防閒為要，此何為者耶？裘曰修不必在軍機處行走。\n二十六年三月初七日旨：吏部議眭朝棟照溺職例革職一本，所以留中不發者，朕意以為若總裁大員中查無應行迴避之人，則該御史所奏，不過博一時虛譽，其罪尚屬可原。今據知貢舉熊學鵬查奏，應行迴避士子有總裁劉統勳之胞弟、胞侄二人，于敏中之堂侄一人。劉統勳等既系軍機大臣，而眭朝棟現系軍機處行走之員，此次劉統勳、于敏中二人不令隨駕，外間已揣其預典試事，而軍機處之人固不待言矣。況朕向劉統勳等曾面諭及之，眭朝棟豈有不知之理？則其所奏，顯屬迎合上官，此風斷不可長。前明師生堂屬黨援門戶之弊，往往假公濟私，害及朝政，最為言路惡習。我皇考十三年以來，大加整頓，風紀肅清。朕臨御二十有六年，於臺垣章疏苟有一二可採者，未嘗不見之施行，若其意有所屬，瞻顧徇私者，亦斷難逃洞鑑。眭朝棟何人，而敢以此等伎倆巧為嘗試乎？此在諸科道尚屬不可，況該御史之在軍機行走者乎？今歲恩科會試，已屬格外曠典，臣子得與文衡，已可雲寵榮逾分，而更欲為宗戚幸中，是於不知足之中又加甚焉。號稱讀書者宜如是乎？於政體、官方、士習，均有關係","is_preview":true,"preview_page_limit":10}