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"resource_id":7238,"title":"宋枢密副使赠礼部尚书孝肃包公墓铭","format":"md","encoding":"utf-8","chapters":[{"id":"chapter-1","title":"宋樞密副使贈禮部尚書孝肅包公墓銘","sections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title":"正文","paragraphs":["宋故樞密副使、朝散大夫、給事中、上輕車都尉、東海郡開國侯、食邑一千八百戶、食實封四百戶、賜紫金魚袋、贈禮部尚書、諡孝肅包公墓誌銘並序。","樞密副使、朝散大夫、左諫議大夫、騎都尉、濮陽縣開國子、食邑五百戶、賜紫金魚袋吳奎纂。朝奉郎、尚書屯田員外郎、知國子監書學兼篆石經、同判登聞鼓院、上騎都尉、賜緋魚袋楊南仲書。甥將仕郎、守溫州瑞安縣令文勳篆蓋。","宋有勁正之臣，曰“包公”。始以孝聞於州閭，及仕，從州縣累遷至於二府，卓立於時，無所屈。提舉有明效，其聲烈表爆天下人之耳目，雖外夷亦服其重名。□□朝廷士大夫達於遠方學者，皆不以其官稱，呼之為“公”。□□□□□□公之薨也，其縣邑公卿忠黨之士，哭之盡哀。京師吏民，莫不感傷，嘆息之聲，聞於衢路，若相屬也。公諱拯，字希仁，廬州合肥人。天聖五年進士甲科，初命大理評事，知建昌縣。時皇考刑部侍郎家居，皇妣亦高年，樂處鄉里，不欲遠去。公辭為邑，得監咊州稅。咊鄰合肥，皇考妣猶不樂行，遣公之官。公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遂解官終養。積數年，皇考妣繼以耆終，公居毀瘠甚，廬墓終制。喪除，又二秊，方調知揚州天長縣。有盜割人牛舌者，主來訴。公曰：“第歸，殺而鬻之。”尋復有來告私殺牛者，公曰：“何為盜割牛舌！”盜即欵伏。進丞大理代，還知端州。州歲貢研，前守率數十倍取之，以其餘以遺權貴。公命制者才足貢數。歲滿，不持一硯歸。遷殿中丞，還為權貴支判官、勾當東排岸司。裁數月，御史中丞王公拱辰援唐制，乞增置御史裹行。遂拜公監察御史裹行。未幾，改監察御史。建言：國家取士用人不得實；歲賂戎狄非御戎之策，當選將練兵；國任宰相，繋時安危，當取天下公議，凡十數事。時邊郡有警，乃一例調發禁軍。公言：善馬精兵，悉出於外，扈衛驍銳為之一空，朝廷憂患恐湥。然河朔之民稟氣勁悍可用，今河北、河東所籍民兵，以戶上下，故多隱匿。如約李抱真之法，以丁力眾寡，登降其數而籍之，不及數者即舎之，取其中富實者，出錢谷給籍丁之貧家，則內外治平矣。選使契丹國。虜中神水館之驛舍，傳有凶怪，人莫敢居，前此數日有三騶入其間，如有物擊之仆地，公徑入居之，戒從者：“雖有凶怪，毋得言。”至旦，亦無所恐。為三司戶部判官，賜五品服，出為京東路轉運使。未幾，改工部員外郎、直集賢院、陝府西路轉運使。詔許朝覲，既辭。會他路監司，有對自求改章服者，上不悅，因傳宣曰：“包拯任陝西，當得金紫。”亟令齎賜，行次華陰受服焉。徙河北路，未行。擢為戶部副使。嘗奏事。上詢及本朝並唐編戶多少之數，公退而遍考諸史，具陳歷代本末，因言：“持政之仁暴，惟在薄賦斂，寬力役，救災患，慎行三者，則衣食滋殖，黎庶蕃息矣。”上湥然之。皇佑二年，擢天章閣待制、知諫院，數論斥大臣，判亳州、宣徽南院使、建武節度使郭承佑貪暴不法，公力疏，褫其宣徽使、南京留守。以散節為許州兵馬都部署，典祀明堂。恩遷兵部員外郎。三司使、戶部侍郎張堯佐除宣徽南院、淮康軍節度、景靈宮、同群牧制置，兼領四使，群議兇兇，公與同列及御史偕上極諫。事未即改，疏復連入。遂罷堯佐宣徽、景靈宮二使。公亟言當以祖業為重，親連宮掖，不可用為執政之官。上感其忠，因定：“今後妃之家，不得任‘二府’職事；又寫《上魏鄭公》三疏及條七事”。其論闢奧，湥補於時。四年，進龍圖閣直學士，復為河北都轉運使。前此，嘗建言：河北屯兵無事，時用不餘，請移屯內地，以省大費。事，不報。至是，復陳其數，欲諸州才足城守外，屯泊之兵，悉俾還營，或散處壘就糧。率三年一代，遇有警急，實時起發，必無後期不及之患。議者復謂：“戍兵不可驟損，則可訓練”。曩所置義勇十八萬，教義勇以秋冬三月番休，按閱補以餱糧，歲費不過屯兵一月。用一州之賦，可充鄉兵一歲之用，此利害灼然甚明。上意向之，大臣議不合，乃止。數月，徙高陽關路都部署安撫使、知瀛州。自講咊契丹，北邊為無事，守將以宴嬉饋遺為稱職。公選其辭氣瓌奇、素習邊事、有實材者，委而用之。約其經用，罷公錢貿易，籍一路吏民所逋負，積歲不能償者十餘萬，盡奏除之。以子，丐便郡，得知揚州，旋改廬州。公性嚴毅，有從舅犯法，公撻之，自是親舊莫不畏服。遷刑部郎中。至咊二年，坐保任非其人，降兵部員外郎，知池州。明年，還舊官，徙知江寧府。俄召。進右司郎中，權知開封府。府有舊制，凡訴訟，訟牒令知牌司收之於門外，卻不得徑至廷下，因緣為奸，公才視事，即命罷之。民得自趨至尹前，無復隔閡。有訟貴臣逋物貨久不償者。公批狀，俾亟償。貴臣負勢，拒不償，公當即傳貴臣至庭與訟者置對，貴臣窘甚，立償之。中人有構亭榭，盜跨惠民河壖表識者，會有詔書，廢墀便河壖廬舍，完復舊坊。中人自言：“地契如此”。公命出地契一一審驗，有偽增步數者，掘土丈餘，得河壖表識，即毀徹。中人皆服。遂坐奪官。嘗有二人飲酒，一能，一不能飲，能飲者袖有金數兩，恐其醉而遺也，納諸不能飲者，能飲者醒而索之，不能飲者拒之曰：“無之”。金主訟之。詰問，不服。公密遣吏持牒為匿金者自通取諸其家。家人謂事覺，即付金於吏。俄而，吏持金至，匿金者大驚，乃伏。嘉佑三年，除右諫議大夫，權御史中丞兼理檢使。公之總風憲，法冠白豸角立，峨然有不可凌之勢。其所排擊，曲中理實，壞陰邪之機牙，莫敢妄發。至於時事，多所建言：請立皇嗣；條責諸路轉運使；提點刑獄，以職事御史府自舉屬官；諫官御史，不避二府；薦舉之人，待制以上，得至執政私第；損休假之日，皆自公發之。理檢例為空名，及公領事，有稱冤濫沉屈者，鹹為理正。四年，除樞密直學士、權三司使。異時，管利柄之臣，概以豐財為意。公所蒞職，常急吏寬民，凡橫斂無名之入，多所蠲除。剖析裁量，轉虛為盈。軍需所用物，預先計度舊庫。務所須官物，科於郡縣，賈增數倍，靡費稱是。公為置官場咊市，民無科調之擾，物無虛直之耗。劍南酒戶，歲入宜布四十餘萬匹，甚患其苛，及罷建河用之物，共十餘萬，吏員失官緡帛，觸罪罟械繋，或數十年不能自存，或逃亡遠地。其繋者公皆釋之。與為期以輸"]}]}],"toc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chapter_title":"宋樞密副使贈禮部尚書孝肅包公墓銘","section_title":"正文","is_available":true}],"plain_text":"# 宋樞密副使贈禮部尚書孝肅包公墓銘\n宋故樞密副使、朝散大夫、給事中、上輕車都尉、東海郡開國侯、食邑一千八百戶、食實封四百戶、賜紫金魚袋、贈禮部尚書、諡孝肅包公墓誌銘並序。\n樞密副使、朝散大夫、左諫議大夫、騎都尉、濮陽縣開國子、食邑五百戶、賜紫金魚袋吳奎纂。朝奉郎、尚書屯田員外郎、知國子監書學兼篆石經、同判登聞鼓院、上騎都尉、賜緋魚袋楊南仲書。甥將仕郎、守溫州瑞安縣令文勳篆蓋。\n宋有勁正之臣，曰“包公”。始以孝聞於州閭，及仕，從州縣累遷至於二府，卓立於時，無所屈。提舉有明效，其聲烈表爆天下人之耳目，雖外夷亦服其重名。□□朝廷士大夫達於遠方學者，皆不以其官稱，呼之為“公”。□□□□□□公之薨也，其縣邑公卿忠黨之士，哭之盡哀。京師吏民，莫不感傷，嘆息之聲，聞於衢路，若相屬也。公諱拯，字希仁，廬州合肥人。天聖五年進士甲科，初命大理評事，知建昌縣。時皇考刑部侍郎家居，皇妣亦高年，樂處鄉里，不欲遠去。公辭為邑，得監咊州稅。咊鄰合肥，皇考妣猶不樂行，遣公之官。公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遂解官終養。積數年，皇考妣繼以耆終，公居毀瘠甚，廬墓終制。喪除，又二秊，方調知揚州天長縣。有盜割人牛舌者，主來訴。公曰：“第歸，殺而鬻之。”尋復有來告私殺牛者，公曰：“何為盜割牛舌！”盜即欵伏。進丞大理代，還知端州。州歲貢研，前守率數十倍取之，以其餘以遺權貴。公命制者才足貢數。歲滿，不持一硯歸。遷殿中丞，還為權貴支判官、勾當東排岸司。裁數月，御史中丞王公拱辰援唐制，乞增置御史裹行。遂拜公監察御史裹行。未幾，改監察御史。建言：國家取士用人不得實；歲賂戎狄非御戎之策，當選將練兵；國任宰相，繋時安危，當取天下公議，凡十數事。時邊郡有警，乃一例調發禁軍。公言：善馬精兵，悉出於外，扈衛驍銳為之一空，朝廷憂患恐湥。然河朔之民稟氣勁悍可用，今河北、河東所籍民兵，以戶上下，故多隱匿。如約李抱真之法，以丁力眾寡，登降其數而籍之，不及數者即舎之，取其中富實者，出錢谷給籍丁之貧家，則內外治平矣。選使契丹國。虜中神水館之驛舍，傳有凶怪，人莫敢居，前此數日有三騶入其間，如有物擊之仆地，公徑入居之，戒從者：“雖有凶怪，毋得言。”至旦，亦無所恐。為三司戶部判官，賜五品服，出為京東路轉運使。未幾，改工部員外郎、直集賢院、陝府西路轉運使。詔許朝覲，既辭。會他路監司，有對自求改章服者，上不悅，因傳宣曰：“包拯任陝西，當得金紫。”亟令齎賜，行次華陰受服焉。徙河北路，未行。擢為戶部副使。嘗奏事。上詢及本朝並唐編戶多少之數，公退而遍考諸史，具陳歷代本末，因言：“持政之仁暴，惟在薄賦斂，寬力役，救災患，慎行三者，則衣食滋殖，黎庶蕃息矣。”上湥然之。皇佑二年，擢天章閣待制、知諫院，數論斥大臣，判亳州、宣徽南院使、建武節度使郭承佑貪暴不法，公力疏，褫其宣徽使、南京留守。以散節為許州兵馬都部署，典祀明堂。恩遷兵部員外郎。三司使、戶部侍郎張堯佐除宣徽南院、淮康軍節度、景靈宮、同群牧制置，兼領四使，群議兇兇，公與同列及御史偕上極諫。事未即改，疏復連入。遂罷堯佐宣徽、景靈宮二使。公亟言當以祖業為重，親連宮掖，不可用為執政之官。上感其忠，因定：“今後妃之家，不得任‘二府’職事；又寫《上魏鄭公》三疏及條七事”。其論闢奧，湥補於時。四年，進龍圖閣直學士，復為河北都轉運使。前此，嘗建言：河北屯兵無事，時用不餘，請移屯內地，以省大費。事，不報。至是，復陳其數，欲諸州才足城守外，屯泊之兵，悉俾還營，或散處壘就糧。率三年一代，遇有警急，實時起發，必無後期不及之患。議者復謂：“戍兵不可驟損，則可訓練”。曩所置義勇十八萬，教義勇以秋冬三月番休，按閱補以餱糧，歲費不過屯兵一月。用一州之賦，可充鄉兵一歲之用，此利害灼然甚明。上意向之，大臣議不合，乃止。數月，徙高陽關路都部署安撫使、知瀛州。自講咊契丹，北邊為無事，守將以宴嬉饋遺為稱職。公選其辭氣瓌奇、素習邊事、有實材者，委而用之。約其經用，罷公錢貿易，籍一路吏民所逋負，積歲不能償者十餘萬，盡奏除之。以子，丐便郡，得知揚州，旋改廬州。公性嚴毅，有從舅犯法，公撻之，自是親舊莫不畏服。遷刑部郎中。至咊二年，坐保任非其人，降兵部員外郎，知池州。明年，還舊官，徙知江寧府。俄召。進右司郎中，權知開封府。府有舊制，凡訴訟，訟牒令知牌司收之於門外，卻不得徑至廷下，因緣為奸，公才視事，即命罷之。民得自趨至尹前，無復隔閡。有訟貴臣逋物貨久不償者。公批狀，俾亟償。貴臣負勢，拒不償，公當即傳貴臣至庭與訟者置對，貴臣窘甚，立償之。中人有構亭榭，盜跨惠民河壖表識者，會有詔書，廢墀便河壖廬舍，完復舊坊。中人自言：“地契如此”。公命出地契一一審驗，有偽增步數者，掘土丈餘，得河壖表識，即毀徹。中人皆服。遂坐奪官。嘗有二人飲酒，一能，一不能飲，能飲者袖有金數兩，恐其醉而遺也，納諸不能飲者，能飲者醒而索之，不能飲者拒之曰：“無之”。金主訟之。詰問，不服。公密遣吏持牒為匿金者自通取諸其家。家人謂事覺，即付金於吏。俄而，吏持金至，匿金者大驚，乃伏。嘉佑三年，除右諫議大夫，權御史中丞兼理檢使。公之總風憲，法冠白豸角立，峨然有不可凌之勢。其所排擊，曲中理實，壞陰邪之機牙，莫敢妄發。至於時事，多所建言：請立皇嗣；條責諸路轉運使；提點刑獄，以職事御史府自舉屬官；諫官御史，不避二府；薦舉之人，待制以上，得至執政私第；損休假之日，皆自公發之。理檢例為空名，及公領事，有稱冤濫沉屈者，鹹為理正。四年，除樞密直學士、權三司使。異時，管利柄之臣，概以豐財為意。公所蒞職，常急吏寬民，凡橫斂無名之入，多所蠲除。剖析裁量，轉虛為盈。軍需所用物，預先計度舊庫。務所須官物，科於郡縣，賈增數倍，靡費稱是。公為置官場咊市，民無科調之擾，物無虛直之耗。劍南酒戶，歲入宜布四十餘萬匹，甚患其苛，及罷建河用之物，共十餘萬，吏員失官緡帛，觸罪罟械繋，或數十年不能自存，或逃亡遠地。其繋者公皆釋之。與為期以輸","is_preview":true,"preview_page_limit":10}