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"resource_id":7106,"title":"南史札记","format":"md","encoding":"utf-8","chapters":[{"id":"chapter-1","title":"南史札記","sections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title":"正文","paragraphs":["《齊本紀》下第五","《和帝紀》  句後輒雲“愁和帝”，至是其言方驗（汲古閣本頁十九下）","慈銘案：“帝”，《齊書•五行志》作“諦”。帬向後，總而結之，名曰“反縛黃麗”（頁二十上）","慈銘案：《齊書•五行志》作“黃離”。古無“鸝”字，只作“離”。《爾雅》：“離，黃鳥也”。《說文》同。","《梁本紀》上第六","《高祖武皇帝紀》  時正尊號，帝不從（頁五下）","慈銘案，“時”為“待”字之誤，梁書作“待正尊號”。","又《梁書》“待正尊號”下有“然後進軍”四字，此疑脫誤。","荊州遣冠軍將軍鄧元起，軍主王世興、田安等會大軍於夏口（頁六上）","慈銘案：“夏口”，  《梁書》作“夏首”。","甲寅，東昏遣寧朔將軍吳子陽、光子衿等十三軍救郢州（頁六上）","慈銘案：《梁書》“光子衿”上有“軍主”二字是也，此 誤脫。","王茂、曹景宗等犄角奔之，珍國之眾，一時土崩（頁七下）","慈銘案：“犄角奔之”下，《梁書》有“將士皆殊死戰，  無不一以當百，鼓譟震天地”十六字，不可少。乃入，收嬖妾潘妃誅之及兇黨王咺之以下四十八人屬吏，以宮女二千人分賚將士（頁八上）","慈銘案：《梁書》“誅之’二字在“屬吏”下，當從之。","“四十八人”作“四十一人”。","《梁本紀》下第八","《太宗簡皇帝紀》  所著《昭明太子傳》五卷，《諸王卷》三十卷（頁三上）","慈銘案：《梁書》有“《老子義》二十卷，《莊子義》二十卷”，  《隋志》作“《老子私記》十卷，亡”，  “《莊子講疏》十卷，本二十卷，今闕”。"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2","title":"《列傳》第四","paragraphs":["《豫章王子尚傳》  又立左學，召生徒，置儒林祭酒一人，學生師敬，位比州中從事（頁二十一上）","慈銘案：“位比州中從事”，《宋書》作“位比州治中”，此唐避高宗諱改。"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3","title":"《列傳》第八","paragraphs":["《臧燾傳》  質不知所為，亦走至尋陽，焚府舍，載妓妾入南湖，擿蓮噉之（頁十七上）","慈銘案，《宋書•質傳》，質自尋陽載妓妾西奔，使所寵何文敬領兵居前，至西陽，太守魯方平誑文敬棄眾而走，質往投妹夫武昌太守羊衝。既至，衝巳為郡塞胡庇之所殺，無所歸，乃入南湖，是武昌之南湖也。此當有脫文。又《宋書》“入南湖”下有“逃竄無食”四字，亦不可少。"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4","title":"《列傳》第十一","paragraphs":["《王弘傳》  僧亮弟僧衍，位侍中。僧衍弟僧達（頁三下）","慈銘案：“僧衍弟僧達”當作“錫弟僧達”，此校書者誤以“僧”字排行同，疑為兄弟而妄改耳。僧達為弘之子、錫之弟，錢氏大昕嘗列五證以明之。案《宋書•王弘傳》明言 “弘少子僧達，別有傳”，則《南史》為傳寫之誤無疑，此當亟改正者。","荊、江夏反叛，加僧達置佐領兵，臺符（頁四上）","慈銘案：“荊”為荊州刺史義宣，  “江”為江州刺史臧質，此“夏”字衍，  《宋書》及各本皆無。","傾動頰舌之內，不容無主（頁七下）","慈銘案：“不容無主”，《南齊書》作“不容都無彼此”，此只省二字，便與上句參差不齊。","一介罪身，獨嬰憲劾（頁七下）","慈銘案：“獨嬰憲劾”句，語氣未完，  《南齊書》此下有“若事實有徵，爰對有在，九死之日，無恨泉壤”四句，不可省。","《列傳第》十二","《王曇首傳》  子承、幼、訓，並通顯（頁九下）","慈銘案：“幼”本名“稚”，李氏避高宗嫌諱，故改“幼”。唯承獨好儒業，遷長史兼侍中（頁九下）","慈銘案，  《梁書》無“史”字是也。筠有孝性，毀瘠過禮。大通二年，為司徒左長史（頁十七上）","慈銘案：《梁書》“毀瘠過禮”下雲：“服闋後，疾廢久之。六年，除尚書吏部郎，遷太子中庶子，領羽林監”。《南史》於 “遷”、  “除”皆從省，然下雲“一官為一集”，有《中庶》、《吏部》云云，明此，二官不可略。又“大通”上，  當據《梁書》增“中”字。","雖遇見瞥觀，皆即疏記（頁十七下）","慈銘案：“遇”當作“偶”，《梁書》同誤。所以範蔚宗雲“崔氏雕龍”，然不過父子兩三世耳(頁十七下）","慈銘案：《後漢書•崔錮傳贊》雲：“崔為文宗，世禪雕龍”，此處“雕”上脫“世禪”二字。《梁書》作“世擅”，然南史“世”字皆應作“代”。"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5","title":"《列傳》第十三","paragraphs":["《王誕傳》  下官與劉鎮軍情味不淺，若得北歸，必蒙任寄（頁一下）","慈銘案：“任寄”下，《宋書》有云“公私際會，思報厚恩”，二句不可少。","偃字子游（頁二上）","慈銘案：偃女為宋孝武皇后，故孝武時歷顯位，雖《文穆王后傳》中有“父偃”一語，此處宜略見。"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6","title":"《列傳》第十九","paragraphs":["《蔡廓傳》  使選令顏諱之、薛慶先等往復論執，義恭（頁四上）","慈銘案：“令”下應據《宋書》增“史”字。","僕荷卷（一作眷）深重，故吐眷（一作卷）梯之言（頁五下）","慈銘案：“吐眷”，《宋書》作“吐去”，此“眷”字及注“一作卷”，俱涉上誤衍。","《列傳》弟二十一","《張裕傳》  僕射王儉嘗雲：“緒過江所未有，北土可求之耳","（頁四下）","慈銘案：《南齊書》作“北士中覓張緒，過江未有人”，謂北士過江以來，未有如緒者，放下雲“不知陳仲弓、黃叔度能過之不”，陳、黃皆漢末北士最有名者也，《南史》改之，語意便不明。","何平叔不解“易”中七事（頁五上）","慈銘案：《南齊書》“七事”下有“諸卦中所有，時義是其一也”十一字，蓋《南史》本有之，此本誤脫，  應據《南齊書》增。","若夫驚巖罩日，吐海逢天（頁六下）","慈銘案：“吐”，  《梁書》作“壯”。"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7","title":"《列傳》第二十二","paragraphs":["《張邵傳》  又作《海賦》，文辭詭激，獨與眾異（頁八上）","慈銘案：《南齊書》全載融《海賦》，其文甚長，此刪之，然下文“此四句後所足包”，語便無根。","曰： “吾生平之風調，何至使婦人行哭失聲，不須暫停閨閣（頁十下）","慈銘案：《南齊書》“曰”上有“又”字是也，以上亦皆融之言。"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8","title":"《列傳》第二十七","paragraphs":["《沈慶之傳》量其必至，乃開清溪諸橋以絕之（頁五下）","慈銘案：《宋書》“開”作“閉”。今案，作“開”為是。蓋清溪諸橋猶大桁，以木為之，如今之浮橋，  “開”者，徹去之也，故下雲“不得度”，若作“閉”，則橋不可言閉，如雲“閉柵”，則“橋”下當有“柵”字矣。"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9","title":"《列傳》第三十一","paragraphs":["《衡陽公諶傳》  遣梁武帝為司州別使誅誕（頁十一上）","慈銘案，《南齊書》作“遣黃門郎梁王為司州別駕，使誅誕”。"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0","title":"《列傳》第三十三","paragraphs":["《江夏王鋒傳》  明帝深憚之，不敢於第收之（頁七下）","慈銘案：《南齊書"]}]}],"toc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chapter_title":"南史札記","section_title":"正文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2","chapter_title":"南史札記","section_title":"《列傳》第四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3","chapter_title":"南史札記","section_title":"《列傳》第八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4","chapter_title":"南史札記","section_title":"《列傳》第十一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5","chapter_title":"南史札記","section_title":"《列傳》第十三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6","chapter_title":"南史札記","section_title":"《列傳》第十九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7","chapter_title":"南史札記","section_title":"《列傳》第二十二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8","chapter_title":"南史札記","section_title":"《列傳》第二十七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9","chapter_title":"南史札記","section_title":"《列傳》第三十一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0","chapter_title":"南史札記","section_title":"《列傳》第三十三","is_available":true}],"plain_text":"# 南史札記\n《齊本紀》下第五\n《和帝紀》  句後輒雲“愁和帝”，至是其言方驗（汲古閣本頁十九下）\n慈銘案：“帝”，《齊書•五行志》作“諦”。帬向後，總而結之，名曰“反縛黃麗”（頁二十上）\n慈銘案：《齊書•五行志》作“黃離”。古無“鸝”字，只作“離”。《爾雅》：“離，黃鳥也”。《說文》同。\n《梁本紀》上第六\n《高祖武皇帝紀》  時正尊號，帝不從（頁五下）\n慈銘案，“時”為“待”字之誤，梁書作“待正尊號”。\n又《梁書》“待正尊號”下有“然後進軍”四字，此疑脫誤。\n荊州遣冠軍將軍鄧元起，軍主王世興、田安等會大軍於夏口（頁六上）\n慈銘案：“夏口”，  《梁書》作“夏首”。\n甲寅，東昏遣寧朔將軍吳子陽、光子衿等十三軍救郢州（頁六上）\n慈銘案：《梁書》“光子衿”上有“軍主”二字是也，此 誤脫。\n王茂、曹景宗等犄角奔之，珍國之眾，一時土崩（頁七下）\n慈銘案：“犄角奔之”下，《梁書》有“將士皆殊死戰，  無不一以當百，鼓譟震天地”十六字，不可少。乃入，收嬖妾潘妃誅之及兇黨王咺之以下四十八人屬吏，以宮女二千人分賚將士（頁八上）\n慈銘案：《梁書》“誅之’二字在“屬吏”下，當從之。\n“四十八人”作“四十一人”。\n《梁本紀》下第八\n《太宗簡皇帝紀》  所著《昭明太子傳》五卷，《諸王卷》三十卷（頁三上）\n慈銘案：《梁書》有“《老子義》二十卷，《莊子義》二十卷”，  《隋志》作“《老子私記》十卷，亡”，  “《莊子講疏》十卷，本二十卷，今闕”。\n## 《列傳》第四\n《豫章王子尚傳》  又立左學，召生徒，置儒林祭酒一人，學生師敬，位比州中從事（頁二十一上）\n慈銘案：“位比州中從事”，《宋書》作“位比州治中”，此唐避高宗諱改。\n## 《列傳》第八\n《臧燾傳》  質不知所為，亦走至尋陽，焚府舍，載妓妾入南湖，擿蓮噉之（頁十七上）\n慈銘案，《宋書•質傳》，質自尋陽載妓妾西奔，使所寵何文敬領兵居前，至西陽，太守魯方平誑文敬棄眾而走，質往投妹夫武昌太守羊衝。既至，衝巳為郡塞胡庇之所殺，無所歸，乃入南湖，是武昌之南湖也。此當有脫文。又《宋書》“入南湖”下有“逃竄無食”四字，亦不可少。\n## 《列傳》第十一\n《王弘傳》  僧亮弟僧衍，位侍中。僧衍弟僧達（頁三下）\n慈銘案：“僧衍弟僧達”當作“錫弟僧達”，此校書者誤以“僧”字排行同，疑為兄弟而妄改耳。僧達為弘之子、錫之弟，錢氏大昕嘗列五證以明之。案《宋書•王弘傳》明言 “弘少子僧達，別有傳”，則《南史》為傳寫之誤無疑，此當亟改正者。\n荊、江夏反叛，加僧達置佐領兵，臺符（頁四上）\n慈銘案：“荊”為荊州刺史義宣，  “江”為江州刺史臧質，此“夏”字衍，  《宋書》及各本皆無。\n傾動頰舌之內，不容無主（頁七下）\n慈銘案：“不容無主”，《南齊書》作“不容都無彼此”，此只省二字，便與上句參差不齊。\n一介罪身，獨嬰憲劾（頁七下）\n慈銘案：“獨嬰憲劾”句，語氣未完，  《南齊書》此下有“若事實有徵，爰對有在，九死之日，無恨泉壤”四句，不可省。\n《列傳第》十二\n《王曇首傳》  子承、幼、訓，並通顯（頁九下）\n慈銘案：“幼”本名“稚”，李氏避高宗嫌諱，故改“幼”。唯承獨好儒業，遷長史兼侍中（頁九下）\n慈銘案，  《梁書》無“史”字是也。筠有孝性，毀瘠過禮。大通二年，為司徒左長史（頁十七上）\n慈銘案：《梁書》“毀瘠過禮”下雲：“服闋後，疾廢久之。六年，除尚書吏部郎，遷太子中庶子，領羽林監”。《南史》於 “遷”、  “除”皆從省，然下雲“一官為一集”，有《中庶》、《吏部》云云，明此，二官不可略。又“大通”上，  當據《梁書》增“中”字。\n雖遇見瞥觀，皆即疏記（頁十七下）\n慈銘案：“遇”當作“偶”，《梁書》同誤。所以範蔚宗雲“崔氏雕龍”，然不過父子兩三世耳(頁十七下）\n慈銘案：《後漢書•崔錮傳贊》雲：“崔為文宗，世禪雕龍”，此處“雕”上脫“世禪”二字。《梁書》作“世擅”，然南史“世”字皆應作“代”。\n## 《列傳》第十三\n《王誕傳》  下官與劉鎮軍情味不淺，若得北歸，必蒙任寄（頁一下）\n慈銘案：“任寄”下，《宋書》有云“公私際會，思報厚恩”，二句不可少。\n偃字子游（頁二上）\n慈銘案：偃女為宋孝武皇后，故孝武時歷顯位，雖《文穆王后傳》中有“父偃”一語，此處宜略見。\n## 《列傳》第十九\n《蔡廓傳》  使選令顏諱之、薛慶先等往復論執，義恭（頁四上）\n慈銘案：“令”下應據《宋書》增“史”字。\n僕荷卷（一作眷）深重，故吐眷（一作卷）梯之言（頁五下）\n慈銘案：“吐眷”，《宋書》作“吐去”，此“眷”字及注“一作卷”，俱涉上誤衍。\n《列傳》弟二十一\n《張裕傳》  僕射王儉嘗雲：“緒過江所未有，北土可求之耳\n（頁四下）\n慈銘案：《南齊書》作“北士中覓張緒，過江未有人”，謂北士過江以來，未有如緒者，放下雲“不知陳仲弓、黃叔度能過之不”，陳、黃皆漢末北士最有名者也，《南史》改之，語意便不明。\n何平叔不解“易”中七事（頁五上）\n慈銘案：《南齊書》“七事”下有“諸卦中所有，時義是其一也”十一字，蓋《南史》本有之，此本誤脫，  應據《南齊書》增。\n若夫驚巖罩日，吐海逢天（頁六下）\n慈銘案：“吐”，  《梁書》作“壯”。\n## 《列傳》第二十二\n《張邵傳》  又作《海賦》，文辭詭激，獨與眾異（頁八上）\n慈銘案：《南齊書》全載融《海賦》，其文甚長，此刪之，然下文“此四句後所足包”，語便無根。\n曰： “吾生平之風調，何至使婦人行哭失聲，不須暫停閨閣（頁十下）\n慈銘案：《南齊書》“曰”上有“又”字是也，以上亦皆融之言。\n## 《列傳》第二十七\n《沈慶之傳》量其必至，乃開清溪諸橋以絕之（頁五下）\n慈銘案：《宋書》“開”作“閉”。今案，作“開”為是。蓋清溪諸橋猶大桁，以木為之，如今之浮橋，  “開”者，徹去之也，故下雲“不得度”，若作“閉”，則橋不可言閉，如雲“閉柵”，則“橋”下當有“柵”字矣。\n## 《列傳》第三十一\n《衡陽公諶傳》  遣梁武帝為司州別使誅誕（頁十一上）\n慈銘案，《南齊書》作“遣黃門郎梁王為司州別駕，使誅誕”。\n## 《列傳》第三十三\n《江夏王鋒傳》  明帝深憚之，不敢於第收之（頁七下）\n慈銘案：《南齊書","is_preview":true,"preview_page_limit":10}