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"resource_id":7081,"title":"前闻记","format":"md","encoding":"utf-8","chapters":[{"id":"chapter-1","title":"前聞記（明）祝允明 撰","sections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title":"正文","paragraphs":["高皇帝敬天","正經傳","平吳仁言","制度","公宴節錢","給有司官錢","驛兒屬對","龍鬚","歐陽都尉","勤政","示儉","持志","天王堂土地","誅李司徒","床下義氣","宋祭酒","先曾祖受天恩","危素","嘉定縣吏人","道不拾遺","修書","仁廟右文","霍侍郎","睿皇徵吳處士","英宗皇帝聖德","英宗免禮官罪","沉孝子","妻代夫死","平淮碑","碧落碑","王敦殺妓","楊尚書","陳節婦","片言折獄","唐宋金石","啖執炙者","武功伯賦何文淵","訊盜","身丁錢","晉元帝","晁錯張逵","曾狀元","修史人李至剛","詠王少卿","蔑面事際","盛寅先生","李壇","奸獄","南京奸僧","關千戶開弓","義虎傳","戲語得婦","下西洋","題本","人數","里程","船號","船名","天象","程南雲","逸詩","尤六十王昌四","弄","娼冤","近時人別號"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2","title":"○高皇帝敬天","paragraphs":["高皇帝以天縱之聖，功德廣大，金匱之策，不可勝紀。草莽臣何敢僭竊以入私編，然剽聞一二，不敢隱嘿。其敬天事神，至於禮樂末節，罔不究心。以樂生不娶顓潔，特創神樂觀居之，俾從黃冠之列。贍給優厚，所轄錢糧，例不刷卷，曰：「要他事神明，底人不要與他計較。」常膳之外，復益予肉，人若干，曰：「無使飢寒亂性。」諸武舞執幹盾之屬，後易楮甲，以繪兵其上，防微之意，又因以見焉。"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3","title":"○正經傳","paragraphs":["上萬幾之暇，留意方策。嘗以尚書「諮以羲和」，「惟天陰隲下民」二節蔡沉注誤，命禮部試右侍郎張智同翰林院學士劉三吾等改正。因通加研校，書成，名曰書傳會選。又以孟子當戰國之世，故詞氣或抑揚太過，今天下一統，學者尚不得其本意而概以見之言行，則學非所學而用非所用。又命三吾刪其過者為孟子節文，不以命題取士。","當時禮部札付言書傳曰：「凡前元科舉，尚書專以蔡傳為主，考其天文一節，已自差謬。謂日月隨天而左旋，今仰觀乾象，甚為不然。夫日月五星之麗天也，除太陽人目不能見其行於列宿之間， 【 「除太陽人目不能見其行於列宿之間」，「行」原作「得」，據明紀錄彙編本改。） 其太陰於五星昭然右旋。何以見之？當天清氣爽之時，指一宿為主，使太陰居列宿之西一丈許，盡一夜，則太陰過而東矣。蓋列宿附天舍次而不動者，太陰過東，則其右旋明矣。夫左旋者，隨天體也；右旋者，附天體也。必如五星右旋為順行，左旋為逆行，其順行之日常多，逆行之日常少。如若蔡氏之說，則逆行多而順行少，豈理也哉？若不革正，有誤方來。今後學尚書者，天文一節，當依朱氏詩傳十月之交註文為是。","又如洪範內『惟天陰隲下民，相協厥居』一節，蔡氏俱以天言，不知『陰隲下民』乃天之事，『相協厥居』乃人君之事。天之『陰隲下民』者何？風雨霜雪，均調四時，五穀結實，立烝民之命，此天之陰隲也。君之『相協厥居』者何？敷五教以教民，明五刑以弼教，保護和洽，使強不得凌弱，眾不得暴寡，而各安其居也。若如蔡氏之說，則『相協厥居』事付之於天，而君但安安自若，而奉天勤民之政畧不相與，又豈天佑下民，作之君師之意哉？今後當依此說。」"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4","title":"○平吳仁言","paragraphs":["皇帝聖旨，吳王令旨，總兵官准中書省諮，敬奉令旨，予聞伐罪救民，王者之師，考之往古，世代昭然。軒轅氏誅蚩尤，殷湯徵葛伯，文王伐崇侯，三聖人之起兵也，非富天下，本為救民。近覩有元之末，主居深宮，臣操威福，官以賄成，罪以情免，臺憲舉親而劾讎，有司差貧而優富。廟堂不以為慮，方添冗官，又改鈔法，役數十萬民湮塞黃河，死者枕藉於道，哀苦聲聞於天。不幸小民，誤中妖術，不解其言之妄誕，酷信彌勒之真有，冀其治世以蘇困苦，聚為燒香之黨，根據汝、穎，蔓延河、洛。妖言既行，兇謀遂逞，焚蕩城郭，殺戮士夫，荼毒生靈，無端萬狀。元以天下兵馬錢糧大勢而討之，畧無功效，愈見猖獗。然事終不能濟世安民，是以有志之士旁觀熟慮，乘勢而起，或假元氏為名，或託鄉軍為號，或以孤兵自立，皆欲自為，由是天下土崩瓦解。","予本濠梁之民，初列行伍，漸至提兵，灼見妖言不能成事，又度胡運難與立功，遂引兵渡江。賴天地祖宗之靈及將相之力，一鼓而有江左，再戰而定浙東。陳氏稱號，據我上游，爰興問罪之師。彭蠡交兵，元惡授首，父子兄弟面縛輿襯，既待以不死，又封以列爵，將相皆置於朝班，民庶各安於田裡，荊襄湖廣盡入版圖，雖德化未及，而政令頗修。","惟茲姑蘇張士誠，為民則私販鹽貨，行劫於江湖，兵興則首聚兇徒，負固於海島，其罪一也；又恐海隅一區難抗天下全勢，詐降於元，坑其參政趙璉，囚其待制孫撝，其罪二也；厥後掩襲浙西，兵不滿萬數，地不足千里，僭號改元，其罪三也；初寇我邊，一戰生擒其親弟，再犯浙省，揚矛直搗其近郊，首尾畏縮，又乃詐降於元，其罪四也；陽受元朝之名，陰行假王之令，挾制達丞相，謀害楊左丞，其罪五也；佔據江浙，錢糧十年不貢，其罪六也；知元綱已墜，公然害其丞相達失帖木兒、南臺大夫普化帖木兒，其罪七也；恃其地險食足，誘我叛將，掠我邊民，其罪八也。凡此八罪，又甚於蚩尤、葛伯、崇侯，雖黃帝、湯、文與之同世，亦所不容，理宜征討，以靖天下，以濟斯民。爰命中書左相國徐達總率馬步舟師， （「爰命中書左相國徐達總率馬步舟師」，「舟」原作「周」，據明紀錄彙編本改。） 分道並進，攻取浙西諸處城池。已行戒飭軍將，征討所至， （「征討所至」，「至」原作「謂」，據明紀錄彙編本改。） 殲厥渠魁，脅從罔治，備有條章。凡有逋逃臣民，被陷軍士，悔悟來歸，鹹宥其罪。其爾張氏臣寮，果能明識天時，或全城附順，或棄刃投降，名爵賞賜，予所不吝。凡爾百姓，果能安業不動，即我良民，舊有田產房舍，仍前為主，依額納糧，以供軍儲，餘無科取，使汝等永保鄉里，以全室家，此興師之故也。敢有千百相聚，旅拒王師者，即當移兵剿滅，遷徙宗族於五溪、兩廣，永離鄉土，以御邊戎。凡予之言，信如皎日，諮爾臣庶，毋或自疑。敬此。除敬遵外，諮請施行，准此，合行備出文榜曉諭，敬依令旨事意施行。所有文榜，須議出給者。 （龍鳳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，本州判官許士傑齎到。）"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5","title":"○制度","paragraphs":["今士庶所戴方頂大巾，相傳太祖皇帝召會稽楊維禎，維禎戴此以見，上問：「所戴何巾？」維禎對曰：「四方平定巾。」上悅，遂令士庶依其制戴。或謂有司初進樣，方直其頂，上以手按偃落後，儼如民字形，遂為定製。按：洪武二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，禮部右侍郎張智同各官奉聖旨：「恁禮部將士民戴的頭巾樣制再申明整理。」智乃奏行：「先為軟巾制度"]}]}],"toc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chapter_title":"前聞記（明）祝允明 撰","section_title":"正文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2","chapter_title":"前聞記（明）祝允明 撰","section_title":"○高皇帝敬天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3","chapter_title":"前聞記（明）祝允明 撰","section_title":"○正經傳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4","chapter_title":"前聞記（明）祝允明 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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除太陽人目不能見其行於列宿之間」，「行」原作「得」，據明紀錄彙編本改。） 其太陰於五星昭然右旋。何以見之？當天清氣爽之時，指一宿為主，使太陰居列宿之西一丈許，盡一夜，則太陰過而東矣。蓋列宿附天舍次而不動者，太陰過東，則其右旋明矣。夫左旋者，隨天體也；右旋者，附天體也。必如五星右旋為順行，左旋為逆行，其順行之日常多，逆行之日常少。如若蔡氏之說，則逆行多而順行少，豈理也哉？若不革正，有誤方來。今後學尚書者，天文一節，當依朱氏詩傳十月之交註文為是。\n又如洪範內『惟天陰隲下民，相協厥居』一節，蔡氏俱以天言，不知『陰隲下民』乃天之事，『相協厥居』乃人君之事。天之『陰隲下民』者何？風雨霜雪，均調四時，五穀結實，立烝民之命，此天之陰隲也。君之『相協厥居』者何？敷五教以教民，明五刑以弼教，保護和洽，使強不得凌弱，眾不得暴寡，而各安其居也。若如蔡氏之說，則『相協厥居』事付之於天，而君但安安自若，而奉天勤民之政畧不相與，又豈天佑下民，作之君師之意哉？今後當依此說。」\n## ○平吳仁言\n皇帝聖旨，吳王令旨，總兵官准中書省諮，敬奉令旨，予聞伐罪救民，王者之師，考之往古，世代昭然。軒轅氏誅蚩尤，殷湯徵葛伯，文王伐崇侯，三聖人之起兵也，非富天下，本為救民。近覩有元之末，主居深宮，臣操威福，官以賄成，罪以情免，臺憲舉親而劾讎，有司差貧而優富。廟堂不以為慮，方添冗官，又改鈔法，役數十萬民湮塞黃河，死者枕藉於道，哀苦聲聞於天。不幸小民，誤中妖術，不解其言之妄誕，酷信彌勒之真有，冀其治世以蘇困苦，聚為燒香之黨，根據汝、穎，蔓延河、洛。妖言既行，兇謀遂逞，焚蕩城郭，殺戮士夫，荼毒生靈，無端萬狀。元以天下兵馬錢糧大勢而討之，畧無功效，愈見猖獗。然事終不能濟世安民，是以有志之士旁觀熟慮，乘勢而起，或假元氏為名，或託鄉軍為號，或以孤兵自立，皆欲自為，由是天下土崩瓦解。\n予本濠梁之民，初列行伍，漸至提兵，灼見妖言不能成事，又度胡運難與立功，遂引兵渡江。賴天地祖宗之靈及將相之力，一鼓而有江左，再戰而定浙東。陳氏稱號，據我上游，爰興問罪之師。彭蠡交兵，元惡授首，父子兄弟面縛輿襯，既待以不死，又封以列爵，將相皆置於朝班，民庶各安於田裡，荊襄湖廣盡入版圖，雖德化未及，而政令頗修。\n惟茲姑蘇張士誠，為民則私販鹽貨，行劫於江湖，兵興則首聚兇徒，負固於海島，其罪一也；又恐海隅一區難抗天下全勢，詐降於元，坑其參政趙璉，囚其待制孫撝，其罪二也；厥後掩襲浙西，兵不滿萬數，地不足千里，僭號改元，其罪三也；初寇我邊，一戰生擒其親弟，再犯浙省，揚矛直搗其近郊，首尾畏縮，又乃詐降於元，其罪四也；陽受元朝之名，陰行假王之令，挾制達丞相，謀害楊左丞，其罪五也；佔據江浙，錢糧十年不貢，其罪六也；知元綱已墜，公然害其丞相達失帖木兒、南臺大夫普化帖木兒，其罪七也；恃其地險食足，誘我叛將，掠我邊民，其罪八也。凡此八罪，又甚於蚩尤、葛伯、崇侯，雖黃帝、湯、文與之同世，亦所不容，理宜征討，以靖天下，以濟斯民。爰命中書左相國徐達總率馬步舟師， （「爰命中書左相國徐達總率馬步舟師」，「舟」原作「周」，據明紀錄彙編本改。） 分道並進，攻取浙西諸處城池。已行戒飭軍將，征討所至， （「征討所至」，「至」原作「謂」，據明紀錄彙編本改。） 殲厥渠魁，脅從罔治，備有條章。凡有逋逃臣民，被陷軍士，悔悟來歸，鹹宥其罪。其爾張氏臣寮，果能明識天時，或全城附順，或棄刃投降，名爵賞賜，予所不吝。凡爾百姓，果能安業不動，即我良民，舊有田產房舍，仍前為主，依額納糧，以供軍儲，餘無科取，使汝等永保鄉里，以全室家，此興師之故也。敢有千百相聚，旅拒王師者，即當移兵剿滅，遷徙宗族於五溪、兩廣，永離鄉土，以御邊戎。凡予之言，信如皎日，諮爾臣庶，毋或自疑。敬此。除敬遵外，諮請施行，准此，合行備出文榜曉諭，敬依令旨事意施行。所有文榜，須議出給者。 （龍鳳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，本州判官許士傑齎到。）\n## ○制度\n今士庶所戴方頂大巾，相傳太祖皇帝召會稽楊維禎，維禎戴此以見，上問：「所戴何巾？」維禎對曰：「四方平定巾。」上悅，遂令士庶依其制戴。或謂有司初進樣，方直其頂，上以手按偃落後，儼如民字形，遂為定製。按：洪武二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，禮部右侍郎張智同各官奉聖旨：「恁禮部將士民戴的頭巾樣制再申明整理。」智乃奏行：「先為軟巾制度","is_preview":true,"preview_page_limit":10}