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"resource_id":6969,"title":"燕翼诒谋录","format":"md","encoding":"utf-8","chapters":[{"id":"chapter-1","title":"燕翼詒謀錄     宋 王栐 王銍","sections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title":"●卷一","paragraphs":["唐末，進士不第，如王仙芝輩唱亂，而敬翔、李振之徒，皆進士之不得志者也。蓋四海九州之廣，而歲上第者僅一二十人，苟非才學超出倫輩，必自絕意於功名之塗，無復顧藉。故聖朝廣開科舉之門，俾人人皆有覬覦之心，不忍自棄於盜賊奸宄。開寶二年三月壬寅朔，詔禮部閱貢士十五舉以上曾經終場者，具名以聞。庚戍，詔曰：“貢士司馬浦等一百六人，困頓風塵，潦倒場屋，學固不講，業亦難專，非有特恩，終成遐棄，宜各賜本科出身。”此特奏所由始也。自是士之潦倒不第者，皆覬覦一官，老死不止。至景德二年三月丁巳，因賜李迪等進士第，賜特奏名：五舉以上本科六十四人，《三傳》十八人，同學究二十二人，《三禮》四十四人，年老授將作監主簿三十一人。此特奏之名所由立也。至景元年正月癸未，詔：“進士、諸科十取其二。進士三經殿試、諸科五經殿試，或進士五舉年五十、諸科六舉年六十，雖不合格，特奏名。”此特奏名所以漸多也。至大中祥符八年二月丙子，則命進士六舉、諸科九舉特奏名，並赴殿試。則又以人多而裁抑之也。況進士入官十倍舊數，多至二十倍。而特奏之多，自是亦如之。英雄豪傑皆汨沒消靡其中而不自覺，故亂不起於中國，而起於夷狄，豈非得御天下之要術歟蘇子云：“縱百萬發虎狼于山林而飢渴之，不知其將噬人。藝祖皇帝深知此理者也，豈漢、唐所可仰望哉。”","自唐以來，進士皆為知舉門生，恩出私門，不復知有人主。開寶六年，下第人徐士廉撾登聞鼓，言久困場屋。乃詔入策進士、終場經學，並試殿庭。三月庚午，御講武殿覆試新進士宋准以下一百二十七人。是歲禮部所放進士十一人而已，《五經》止二十二人。藝祖皇帝以初御試，特優與取放，以示異恩。而御試進士不許稱門生於私門，一洗故習，大哉宏模，可謂知所先務矣。","國初承五季之亂，吏銓書判拔萃科久廢。建隆三年八月，因左拾遺高錫上言，請問法書十條以代試判，詔今後應求仕及選人，並試判三道，仍復書判拔萃科。先是諸道州府參選者，每年冬集於吏銓，乾德二年正月甲申，詔選人四時參選。待之者甚厚，責之者甚至，真得馭臣之柄矣。後因銓部姑應故事，不分臧否，雖文紕繆、書不成字者，亦令注官。故真宗景德元年八月，令銓司引對，齎所試書判，以備奏御。仁宗即位之初，以諸路闕官，凡守選者並與放選，以示特恩。至景元年正月，遂廢書判為銓試。議者以為奏補人多令人假手，故更新制。曾不思書判猶如今之簾引，雖有假手，不可代書，若銓試之弊，則又甚矣，雖他人代書可也，省試猶可，況銓試乎承平時，假手者用薄紙書所為文，揉成團，名曰“紙球”，公然貨賣，亦由朝廷施刑浸寬故也。","五代時，尉職以軍校為之，大為民患。建隆三年十二月癸巳，詔：“諸縣置尉一員，在主簿之下，俸與主簿同。”始令初賜第人為之，從趙普之請也。","國初，選人有服緋紫，或加階至大夫，故人以為榮，雖老於選調不悔。乾德二年六月庚寅，中書詳定陶等議：防禦團練軍事推官、軍事判官（今從事郎），三考加將仕郎，試秘書省校書郎。留守兩府節度推官（今文林郎），三考加承奉郎，試大理評事。掌書記、防禦團練判官（今儒林郎），二考加宣德郎，依前試大理評事兼監察御史。留守兩府節度觀察判官（今承直郎），一考加朝散大夫，試大理司直，依前監察御史，又轉而為諸府少尹，申奏加檢校官或加憲銜。觀察判官以上服緋，又十五年服紫，但不佩魚，謂之“階緋”、“階紫”，非有勞績而歷任無過失者，並不改官，故改官之法亦優。","舊制，借緋、借紫皆不佩魚。王詔為刑部侍郎，上奏雲：“與胥吏無別，非所以示觀瞻，乞與賜服人同佩魚。”從之。然既許其佩魚袋，則當改其銜為借紫金魚袋、借緋魚袋，今尚仍舊銜，此有司失於申明也。詔，化基之孫，舉元之子，終工部尚書，享年七十九。","舊制，縣尉捕盜無改官者。乾德六年三月庚寅詔：“尉逐賊被傷，全火，賜緋；三分之二者，減三選、加三階；五分之二者，減二選、加二階；三分之一者，減一選、加一階。縣令獲全火，升朝人，改服色。餘如尉賞。身死者，錄用的親子弟。”又詔：“捕寇立定日限，已罹限外之責而終能獲賊者，與除其罰，不得書為勞績。”賞罰非不重也，若遽令改官親民則過矣。","今之司理參軍，五代之馬步軍都虞候判官也，以牙校為之，州鎮專殺，而司獄事者輕視人命。太祖皇帝開寶六年七月壬子，詔州府並置司寇參軍，以新及第《九經》、《五經》及選人資序相當者充。其後改為司理參軍。","國初，進士尚仍唐舊制，每歲多不過二三十人。太平興國二年，太宗皇帝以郡縣闕官頗多，放進士幾五百人，比舊二十倍。正月己巳，宴新進士呂蒙正等於開寶寺，賜御製詩二首。","故事，唱第之後，醵錢於曲江為聞喜之飲。近代於名園佛廟，至是官為供帳，歲以為常。先是進士參選方解褐衣綠，是歲錫宴後五日癸酒，詔賜新進士並諸科人綠袍、靴、笏。自後以唱第日賜之，惟賜袍、笏，不復賜靴。","世傳堂吏舊用士人，呂夷簡改用吏人，非也。太祖皇帝以堂吏擅中書事權，多為奸贓。開寶六年四月癸巳，詔流內銓於前任令、錄、判、司、簿、尉，選諳練公事一十五人，補堂後官，三年一替，令、錄除升朝官，餘上縣。五月庚辰，以姜寅亮、任能、夏德崇、孔崇煦為之。此太祖開基立國之宏規也。不特此爾，寇準為宰相，刑部、大理寺、三司法直副法直官，舊例以令史遷補，準番用士人。景德二年三月，詔銓司選流內官一任三考無遺闕者，引對，試斷案，授之。蓋仰體太祖謹重堂後官之意而推廣之也。然改制之初，不能一掃而清之，新舊雜用，士大夫恥與為伍。又三年，為任人無固志，舊吏長子孫為世業，一齊不勝眾楚之咻，太祖皇帝美意數傳之後，寂然無聞，是可恨也。","遠方寒士預鄉薦，欲試禮部，假丐不可得，則寧寄舉不試，良為可念。謹按開寶二年十月丁亥，詔西川、山南、荊湖等道，所薦舉人並給來往公券，令樞密院定例施行。蓋自初起程以至還鄉費皆給於公家，如是而挾商旅於關節，繩之以法，彼亦何辭。今不復聞舉此法矣。","前代郵置，皆役民為之，自兵農既分，軍制大異於古，而郵亭役民如故。太祖即位之始，即革此弊，建隆二年五月，詔諸道州府以軍卒代百姓為遞夫"]}]}],"toc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chapter_title":"燕翼詒謀錄 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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卷一\n唐末，進士不第，如王仙芝輩唱亂，而敬翔、李振之徒，皆進士之不得志者也。蓋四海九州之廣，而歲上第者僅一二十人，苟非才學超出倫輩，必自絕意於功名之塗，無復顧藉。故聖朝廣開科舉之門，俾人人皆有覬覦之心，不忍自棄於盜賊奸宄。開寶二年三月壬寅朔，詔禮部閱貢士十五舉以上曾經終場者，具名以聞。庚戍，詔曰：“貢士司馬浦等一百六人，困頓風塵，潦倒場屋，學固不講，業亦難專，非有特恩，終成遐棄，宜各賜本科出身。”此特奏所由始也。自是士之潦倒不第者，皆覬覦一官，老死不止。至景德二年三月丁巳，因賜李迪等進士第，賜特奏名：五舉以上本科六十四人，《三傳》十八人，同學究二十二人，《三禮》四十四人，年老授將作監主簿三十一人。此特奏之名所由立也。至景元年正月癸未，詔：“進士、諸科十取其二。進士三經殿試、諸科五經殿試，或進士五舉年五十、諸科六舉年六十，雖不合格，特奏名。”此特奏名所以漸多也。至大中祥符八年二月丙子，則命進士六舉、諸科九舉特奏名，並赴殿試。則又以人多而裁抑之也。況進士入官十倍舊數，多至二十倍。而特奏之多，自是亦如之。英雄豪傑皆汨沒消靡其中而不自覺，故亂不起於中國，而起於夷狄，豈非得御天下之要術歟蘇子云：“縱百萬發虎狼于山林而飢渴之，不知其將噬人。藝祖皇帝深知此理者也，豈漢、唐所可仰望哉。”\n自唐以來，進士皆為知舉門生，恩出私門，不復知有人主。開寶六年，下第人徐士廉撾登聞鼓，言久困場屋。乃詔入策進士、終場經學，並試殿庭。三月庚午，御講武殿覆試新進士宋准以下一百二十七人。是歲禮部所放進士十一人而已，《五經》止二十二人。藝祖皇帝以初御試，特優與取放，以示異恩。而御試進士不許稱門生於私門，一洗故習，大哉宏模，可謂知所先務矣。\n國初承五季之亂，吏銓書判拔萃科久廢。建隆三年八月，因左拾遺高錫上言，請問法書十條以代試判，詔今後應求仕及選人，並試判三道，仍復書判拔萃科。先是諸道州府參選者，每年冬集於吏銓，乾德二年正月甲申，詔選人四時參選。待之者甚厚，責之者甚至，真得馭臣之柄矣。後因銓部姑應故事，不分臧否，雖文紕繆、書不成字者，亦令注官。故真宗景德元年八月，令銓司引對，齎所試書判，以備奏御。仁宗即位之初，以諸路闕官，凡守選者並與放選，以示特恩。至景元年正月，遂廢書判為銓試。議者以為奏補人多令人假手，故更新制。曾不思書判猶如今之簾引，雖有假手，不可代書，若銓試之弊，則又甚矣，雖他人代書可也，省試猶可，況銓試乎承平時，假手者用薄紙書所為文，揉成團，名曰“紙球”，公然貨賣，亦由朝廷施刑浸寬故也。\n五代時，尉職以軍校為之，大為民患。建隆三年十二月癸巳，詔：“諸縣置尉一員，在主簿之下，俸與主簿同。”始令初賜第人為之，從趙普之請也。\n國初，選人有服緋紫，或加階至大夫，故人以為榮，雖老於選調不悔。乾德二年六月庚寅，中書詳定陶等議：防禦團練軍事推官、軍事判官（今從事郎），三考加將仕郎，試秘書省校書郎。留守兩府節度推官（今文林郎），三考加承奉郎，試大理評事。掌書記、防禦團練判官（今儒林郎），二考加宣德郎，依前試大理評事兼監察御史。留守兩府節度觀察判官（今承直郎），一考加朝散大夫，試大理司直，依前監察御史，又轉而為諸府少尹，申奏加檢校官或加憲銜。觀察判官以上服緋，又十五年服紫，但不佩魚，謂之“階緋”、“階紫”，非有勞績而歷任無過失者，並不改官，故改官之法亦優。\n舊制，借緋、借紫皆不佩魚。王詔為刑部侍郎，上奏雲：“與胥吏無別，非所以示觀瞻，乞與賜服人同佩魚。”從之。然既許其佩魚袋，則當改其銜為借紫金魚袋、借緋魚袋，今尚仍舊銜，此有司失於申明也。詔，化基之孫，舉元之子，終工部尚書，享年七十九。\n舊制，縣尉捕盜無改官者。乾德六年三月庚寅詔：“尉逐賊被傷，全火，賜緋；三分之二者，減三選、加三階；五分之二者，減二選、加二階；三分之一者，減一選、加一階。縣令獲全火，升朝人，改服色。餘如尉賞。身死者，錄用的親子弟。”又詔：“捕寇立定日限，已罹限外之責而終能獲賊者，與除其罰，不得書為勞績。”賞罰非不重也，若遽令改官親民則過矣。\n今之司理參軍，五代之馬步軍都虞候判官也，以牙校為之，州鎮專殺，而司獄事者輕視人命。太祖皇帝開寶六年七月壬子，詔州府並置司寇參軍，以新及第《九經》、《五經》及選人資序相當者充。其後改為司理參軍。\n國初，進士尚仍唐舊制，每歲多不過二三十人。太平興國二年，太宗皇帝以郡縣闕官頗多，放進士幾五百人，比舊二十倍。正月己巳，宴新進士呂蒙正等於開寶寺，賜御製詩二首。\n故事，唱第之後，醵錢於曲江為聞喜之飲。近代於名園佛廟，至是官為供帳，歲以為常。先是進士參選方解褐衣綠，是歲錫宴後五日癸酒，詔賜新進士並諸科人綠袍、靴、笏。自後以唱第日賜之，惟賜袍、笏，不復賜靴。\n世傳堂吏舊用士人，呂夷簡改用吏人，非也。太祖皇帝以堂吏擅中書事權，多為奸贓。開寶六年四月癸巳，詔流內銓於前任令、錄、判、司、簿、尉，選諳練公事一十五人，補堂後官，三年一替，令、錄除升朝官，餘上縣。五月庚辰，以姜寅亮、任能、夏德崇、孔崇煦為之。此太祖開基立國之宏規也。不特此爾，寇準為宰相，刑部、大理寺、三司法直副法直官，舊例以令史遷補，準番用士人。景德二年三月，詔銓司選流內官一任三考無遺闕者，引對，試斷案，授之。蓋仰體太祖謹重堂後官之意而推廣之也。然改制之初，不能一掃而清之，新舊雜用，士大夫恥與為伍。又三年，為任人無固志，舊吏長子孫為世業，一齊不勝眾楚之咻，太祖皇帝美意數傳之後，寂然無聞，是可恨也。\n遠方寒士預鄉薦，欲試禮部，假丐不可得，則寧寄舉不試，良為可念。謹按開寶二年十月丁亥，詔西川、山南、荊湖等道，所薦舉人並給來往公券，令樞密院定例施行。蓋自初起程以至還鄉費皆給於公家，如是而挾商旅於關節，繩之以法，彼亦何辭。今不復聞舉此法矣。\n前代郵置，皆役民為之，自兵農既分，軍制大異於古，而郵亭役民如故。太祖即位之始，即革此弊，建隆二年五月，詔諸道州府以軍卒代百姓為遞夫","is_preview":true,"preview_page_limit":10}