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"resource_id":6809,"title":"钦定宪法大纲","format":"md","encoding":"utf-8","chapters":[{"id":"chapter-1","title":"欽定憲法大綱","sections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title":"正文","paragraphs":["君上大權","一、大清皇帝統治大清帝國，萬世一系，永永尊戴。","二、君上神聖尊嚴，不可侵犯。","三、欽定頒行法律及發交議案之權。凡法律雖經議院議決，而未奉詔命批准頒佈者，不能見諸施行。","四、召集、開閉、停展及解散議院之權。解散之時，即令國民重行選舉新議員，其被解散之舊員，   即與齊民無異，倘有抗違，量其情節以相當之法律處治。","五、設官制祿及黜陟百司之權。用人之權，操之君上，而大臣輔弼之，議院不得干預。","六、統率陸海軍及編定軍制之權。君上調遣全國軍隊，制定常備兵額，得以全權執行。凡一切軍事，皆非議院所得干預。","七、宣戰、講和、訂立條約及派遣使臣與認受使臣之權。國交之事，由君上親裁，不付議院議決。","八、宣告戒嚴之權。當緊急時，得以詔令限制臣民之自由。","九、爵賞及恩赦之權。恩出自君上，非臣下所得擅專。","十、總攬司法權。委任審判衙門，遵欽定法律行之，不以詔令隨時更改。司法之權，操諸君上，審判官本由君上委任，代行司法，不以詔令隨時更改者，案件關係至重，故必以已經欽定為準，免涉分歧。","十一、發命令及使發命令之權。惟已定之法律，非交議院協贊奏經欽定時，不以命令更改廢止。法律為君上實行司法權之用，命令為君上實行行政權之用，兩權分立，故不以命令改廢法律","十二、在議院閉會時，遇有緊急之事，得發代法律之詔令，並得以詔令籌措必需之財用。惟至次年會期，須交議院協議。","十三、皇室經費，應由君上制定常額，自國庫提支，議院不得置議。","十四、皇室大典，應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議定，議院不得干預。","附臣民權利義務（其細目當於憲法起草時酌定）","一、  臣民中有合於法律命令所定資格者，得為文武官吏及議員。","二、  臣民於法律範圍以內，所有言論、著作、出版及集會、結社等事，均準其自由。","三、  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，不加以逮捕、監禁、處罰。","四、  臣民可以請法官審判其呈訴之案件。","五、  臣民應專受法律所定審判衙門之審判。","六、  臣民之財產及居住，無故不加侵擾。","七、  臣民按照法律所定，有納稅、當兵之義務。","八、  臣民現完之賦稅，非經新定法律更改，悉仍照舊輸納。","九、  臣民有遵守國家法律之義務。"]}]}],"toc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chapter_title":"欽定憲法大綱","section_title":"正文","is_available":true}],"plain_text":"# 欽定憲法大綱\n君上大權\n一、大清皇帝統治大清帝國，萬世一系，永永尊戴。\n二、君上神聖尊嚴，不可侵犯。\n三、欽定頒行法律及發交議案之權。凡法律雖經議院議決，而未奉詔命批准頒佈者，不能見諸施行。\n四、召集、開閉、停展及解散議院之權。解散之時，即令國民重行選舉新議員，其被解散之舊員，   即與齊民無異，倘有抗違，量其情節以相當之法律處治。\n五、設官制祿及黜陟百司之權。用人之權，操之君上，而大臣輔弼之，議院不得干預。\n六、統率陸海軍及編定軍制之權。君上調遣全國軍隊，制定常備兵額，得以全權執行。凡一切軍事，皆非議院所得干預。\n七、宣戰、講和、訂立條約及派遣使臣與認受使臣之權。國交之事，由君上親裁，不付議院議決。\n八、宣告戒嚴之權。當緊急時，得以詔令限制臣民之自由。\n九、爵賞及恩赦之權。恩出自君上，非臣下所得擅專。\n十、總攬司法權。委任審判衙門，遵欽定法律行之，不以詔令隨時更改。司法之權，操諸君上，審判官本由君上委任，代行司法，不以詔令隨時更改者，案件關係至重，故必以已經欽定為準，免涉分歧。\n十一、發命令及使發命令之權。惟已定之法律，非交議院協贊奏經欽定時，不以命令更改廢止。法律為君上實行司法權之用，命令為君上實行行政權之用，兩權分立，故不以命令改廢法律\n十二、在議院閉會時，遇有緊急之事，得發代法律之詔令，並得以詔令籌措必需之財用。惟至次年會期，須交議院協議。\n十三、皇室經費，應由君上制定常額，自國庫提支，議院不得置議。\n十四、皇室大典，應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議定，議院不得干預。\n附臣民權利義務（其細目當於憲法起草時酌定）\n一、  臣民中有合於法律命令所定資格者，得為文武官吏及議員。\n二、  臣民於法律範圍以內，所有言論、著作、出版及集會、結社等事，均準其自由。\n三、  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，不加以逮捕、監禁、處罰。\n四、  臣民可以請法官審判其呈訴之案件。\n五、  臣民應專受法律所定審判衙門之審判。\n六、  臣民之財產及居住，無故不加侵擾。\n七、  臣民按照法律所定，有納稅、當兵之義務。\n八、  臣民現完之賦稅，非經新定法律更改，悉仍照舊輸納。\n九、  臣民有遵守國家法律之義務。","is_preview":true,"preview_page_limit":10}