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"resource_id":6790,"title":"江苏省通志稿司法志","format":"md","encoding":"utf-8","chapters":[{"id":"chapter-1","title":"江蘇省通志稿·司法志　（清）繆荃孫等 編撰","sections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title":"序","paragraphs":[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2","title":"第一卷 刑案上","paragraphs":[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3","title":"第二卷 刑案下","paragraphs":[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4","title":"第三卷 大赦 停勾","paragraphs":[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5","title":"●序","paragraphs":["歷來方誌，不載刑法，舊草有之，過為簡略。分纂黃君，殫精於此，爰搜古今，凡在蘇境，涉司法者，上溯正史，並及《實錄》，下逮雜史。藩國興獄，兩漢最甚。吳楚之刑，反形已具。其他諸獄，不免枉誣。六代都此，赦令頗多。恤刑聽訟，亦見注重，嘗議訪律，迄未施行。時有異獄，仍多矜宥。中唐而後，藩鎮權重。韓滉、李紳，皆名嚴厲，每軼法令。其後宋、元，用犯制刑，亦未可略。洪武，永樂，烈於秦皇，胡、藍、方、黃，凡罹法者，不可勝紀。迨乎末造，顏、楊、周、雷，均罹重闢；李實之劾，諸忠皆刑。近代重闢，多因文字。乾隆決河，竟至戮官。賑案之治，重在為民。盜決之儆，用意胥同。往往以案，時遣重臣。新貽之刺，或曰有由。啟綸之誅，甚雲儆武。匯而載之，足資探討。附《停勾表》，式見矜款。子目曰《刑案》、曰《大赦》，凡三卷。"]}]},{"id":"chapter-2","title":"第一卷  刑案（上）","sections":[{"id":"chapter-2-section-1","title":"正文","paragraphs":["漢","魯共王餘，以孝景前二年用皇子為淮陽王。二年，吳楚反，破後，以孝景前三年徙為魯王。好治宮室苑囿狗馬，季年好音，不喜辭辯，為人吃，二十六年卒。子光代為王，初好音輿馬，晚節嗇，惟恐不足於財。江都易王非，以孝景前二年用皇子為汝南王。吳楚反時，非年十五，有材氣，上書願擊吳。景帝賜非將軍印，擊吳。吳已破二歲，徙為江都王，治吳故國，以軍功賜天子旌旗。元光五年，匈奴大入漢為賊，非上書願擊匈奴，上不許。非好氣力，治宮觀，招四方豪傑，驕奢甚。二十六年卒，子建立為王，七年自殺。淮南衡山謀反時，建頗聞其謀，自以為國近淮南，恐一日發，為所並，即陰作兵器。而時佩其父所賜將軍印，載天子旗以出。易王死，未葬，建有所說易王寵美人淖姬，夜使人迎與奸服舍中。及淮南事發，治黨與，頗及江都王建，建恐，因使人多持金錢，事絕其獄。而又信巫祝，使人禱祠、妄言。建又盡與其姊弟奸。事即聞，漢公卿請捕治建，天子不忍，使大臣即訊王，王服所犯，遂自殺。國除，地入於漢，為廣陵郡。","江都易王非，以孝景二十七年薨，子建嗣。建為太子時，邯鄲人梁蚡持女欲獻之易王，建聞其美，私呼之，因留不出。蚡宣言曰：“子乃與其公爭妻”，建使人殺蚡。蚡家上書，下廷尉考，會赦，不治。易王薨未葬，建居服舍，召易王所愛美人淖姬等凡十人與奸。（鄭氏曰：“淖音卓，王孫之卓。”蘇林曰：“淖音泥蛋反。”師古曰：“蘇說是，音女教反。”）建女弟徵臣為蓋侯子婦，（師古曰：“女弟即妹也。”）以易王喪來歸，建復與奸。建異母弟定國為淮陽侯，易王最小子也，其母幸立之，（師古曰：“冀得立其子為易王嗣。”）具知建事，行錢使男子荼恬上書，（蘇林曰：“荼音食邪反。\"宋祁曰：“浙本註文無反字，雲荼音琅邪，淳化本郎邪反，皆未妥。”）告建淫亂，不當為後。事下廷尉，廷尉治恬受人錢財為上書，論棄市。建罪不治，後數使使至長安迎徵臣，魯恭王太后聞之，（師古曰：“易王即魯恭王同母之弟，徵臣則太后之孫也，故與書戒之。”宋祁曰：“恭當作共。\"）遺徵臣書曰：“國中口語籍籍，慎無復至江都。（師古曰：“籍籍，喧聒之意。”）後建使謁者吉請問共太后，（師古曰：“謂請問起居也。”）太后泣謂吉，歸以吾言謂而王，（師古曰：“謂，告也。而，汝也。”）王前事漫漫，今當自謹，獨不聞燕齊事乎？（張晏曰：“燕王定國、齊王次昌皆與子昆弟奸，發覺自殺也。”）言吾為而王泣也。？吉歸致共太后語，建大怒，擊吉，斥之。（師古曰：“斥，謂退棄之。”）建遊章臺宮，令四女子乘小船，建以足蹈覆其船，（師古曰：“覆音芳目反。其下亦同。”）四人皆溺，二人死。後遊雷波，（師古曰：“波讀為陂，雷陂，陂名。其下雲“入波中亦同。”）天大風，建使郎二人乘小鈆入波中。鈆覆兩郎溺，攀鈆，乍見乍沒。建臨觀大笑，令皆死。（師古曰：“不救止之，並死陂中也。”）宮人姬八子有過者，輒令裸立擊鼓，（師古曰：“八子，姬妾官名也。裸者，露其形也，音來果反。）或置樹上，久者三十日乃得衣或髠鉗以鈆杵舂，（師古曰：“鈆者，錫之類也，音弋全反。”）不中程，輒掠；（師古曰：“程者，作之課也。掠，笞擊也。”）或縱狼令齧殺之，（師古曰：“縱，放也。”）建觀而大笑；或閉不食，令餓死；凡殺不幸三十五人。建欲令人與禽獸交而生子，強令官人裸而四據與羝羊及狗交。（師古曰：“羝羊，牡羊。音丁奚反。”）專為淫虐，自知罪多，國中多欲告言者，建恐誅，心內不安，與其後成光共使越婢下神，祝詛上。與郎中令等語怨望：“漢廷使者即復來覆我，我決不獨死!”（師古曰：“覆，治也。不獨死，言欲反也。覆音芳目反。”）建亦頗聞淮南衡山陰謀，恐一日發，為所並，遂作兵器。號王后父胡應為將軍，中大夫疾有材力，善騎射，（師古曰：“疾者，中大夫之名。”）號曰靈武君。作治黃屋蓋；刻皇帝璽，鑄將軍、都尉金銀印；作漢使節二十，綬千餘；具置軍官品員，及並爵封侯之賞；具天下之輿地及軍陣圖。遣人通越繇王閩侯，遺以錦奇珍。繇王閩侯亦遺建荃、葛、（蘇林曰：“荃音詮，細布屬也。”服虔曰：“荃音蓀，細葛也。”臣瓚曰：“荃香草也。”師古曰：“服瓚二說皆非也。許慎雲：“荃，細布也。”字本作經，音千全反，又音千劣反，蓋今南方筒布之屬皆為荃也。葛，即今之葛布也。以荃及葛遺建也。”）珠璣、（師古曰：“璣謂珠之不圜者也。音機，又音幾。”）犀甲、翠羽、蝯熊奇獸，數通使往來，約有急相助。（師古曰：“約謂言契也。”）及淮南事發，治當與，頗連及建，建使人多推金錢絕其獄。（師古曰：“行賄賂以滅其蹤也。”）後復謂近臣曰：“我為王，詔獄歲至，生又無歡怡日，壯士不坐死，欲為人所不能為耳。”（師古曰：“亦言欲反也。”）建時佩其父所賜將軍印，載天子旗出。積數歲，事發覺。漢遣丞相長史與江都相雜案，索得兵器璽綬節反具，（師古曰：“索，搜也。”）有司請捕誅建。制曰：“與列侯吏二千石博士議。”議皆曰：“建失臣子道，積久，輟蒙不忍，遂謀反逆。所行無道，雖桀紂惡不至於此。天誅所不赦，當以謀反法誅。”有詔宗正、廷尉即問建。（師古"]}]}],"toc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chapter_title":"江蘇省通志稿·司法志　（清）繆荃孫等 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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序\n歷來方誌，不載刑法，舊草有之，過為簡略。分纂黃君，殫精於此，爰搜古今，凡在蘇境，涉司法者，上溯正史，並及《實錄》，下逮雜史。藩國興獄，兩漢最甚。吳楚之刑，反形已具。其他諸獄，不免枉誣。六代都此，赦令頗多。恤刑聽訟，亦見注重，嘗議訪律，迄未施行。時有異獄，仍多矜宥。中唐而後，藩鎮權重。韓滉、李紳，皆名嚴厲，每軼法令。其後宋、元，用犯制刑，亦未可略。洪武，永樂，烈於秦皇，胡、藍、方、黃，凡罹法者，不可勝紀。迨乎末造，顏、楊、周、雷，均罹重闢；李實之劾，諸忠皆刑。近代重闢，多因文字。乾隆決河，竟至戮官。賑案之治，重在為民。盜決之儆，用意胥同。往往以案，時遣重臣。新貽之刺，或曰有由。啟綸之誅，甚雲儆武。匯而載之，足資探討。附《停勾表》，式見矜款。子目曰《刑案》、曰《大赦》，凡三卷。\n# 第一卷  刑案（上）\n漢\n魯共王餘，以孝景前二年用皇子為淮陽王。二年，吳楚反，破後，以孝景前三年徙為魯王。好治宮室苑囿狗馬，季年好音，不喜辭辯，為人吃，二十六年卒。子光代為王，初好音輿馬，晚節嗇，惟恐不足於財。江都易王非，以孝景前二年用皇子為汝南王。吳楚反時，非年十五，有材氣，上書願擊吳。景帝賜非將軍印，擊吳。吳已破二歲，徙為江都王，治吳故國，以軍功賜天子旌旗。元光五年，匈奴大入漢為賊，非上書願擊匈奴，上不許。非好氣力，治宮觀，招四方豪傑，驕奢甚。二十六年卒，子建立為王，七年自殺。淮南衡山謀反時，建頗聞其謀，自以為國近淮南，恐一日發，為所並，即陰作兵器。而時佩其父所賜將軍印，載天子旗以出。易王死，未葬，建有所說易王寵美人淖姬，夜使人迎與奸服舍中。及淮南事發，治黨與，頗及江都王建，建恐，因使人多持金錢，事絕其獄。而又信巫祝，使人禱祠、妄言。建又盡與其姊弟奸。事即聞，漢公卿請捕治建，天子不忍，使大臣即訊王，王服所犯，遂自殺。國除，地入於漢，為廣陵郡。\n江都易王非，以孝景二十七年薨，子建嗣。建為太子時，邯鄲人梁蚡持女欲獻之易王，建聞其美，私呼之，因留不出。蚡宣言曰：“子乃與其公爭妻”，建使人殺蚡。蚡家上書，下廷尉考，會赦，不治。易王薨未葬，建居服舍，召易王所愛美人淖姬等凡十人與奸。（鄭氏曰：“淖音卓，王孫之卓。”蘇林曰：“淖音泥蛋反。”師古曰：“蘇說是，音女教反。”）建女弟徵臣為蓋侯子婦，（師古曰：“女弟即妹也。”）以易王喪來歸，建復與奸。建異母弟定國為淮陽侯，易王最小子也，其母幸立之，（師古曰：“冀得立其子為易王嗣。”）具知建事，行錢使男子荼恬上書，（蘇林曰：“荼音食邪反。\"宋祁曰：“浙本註文無反字，雲荼音琅邪，淳化本郎邪反，皆未妥。”）告建淫亂，不當為後。事下廷尉，廷尉治恬受人錢財為上書，論棄市。建罪不治，後數使使至長安迎徵臣，魯恭王太后聞之，（師古曰：“易王即魯恭王同母之弟，徵臣則太后之孫也，故與書戒之。”宋祁曰：“恭當作共。\"）遺徵臣書曰：“國中口語籍籍，慎無復至江都。（師古曰：“籍籍，喧聒之意。”）後建使謁者吉請問共太后，（師古曰：“謂請問起居也。”）太后泣謂吉，歸以吾言謂而王，（師古曰：“謂，告也。而，汝也。”）王前事漫漫，今當自謹，獨不聞燕齊事乎？（張晏曰：“燕王定國、齊王次昌皆與子昆弟奸，發覺自殺也。”）言吾為而王泣也。？吉歸致共太后語，建大怒，擊吉，斥之。（師古曰：“斥，謂退棄之。”）建遊章臺宮，令四女子乘小船，建以足蹈覆其船，（師古曰：“覆音芳目反。其下亦同。”）四人皆溺，二人死。後遊雷波，（師古曰：“波讀為陂，雷陂，陂名。其下雲“入波中亦同。”）天大風，建使郎二人乘小鈆入波中。鈆覆兩郎溺，攀鈆，乍見乍沒。建臨觀大笑，令皆死。（師古曰：“不救止之，並死陂中也。”）宮人姬八子有過者，輒令裸立擊鼓，（師古曰：“八子，姬妾官名也。裸者，露其形也，音來果反。）或置樹上，久者三十日乃得衣或髠鉗以鈆杵舂，（師古曰：“鈆者，錫之類也，音弋全反。”）不中程，輒掠；（師古曰：“程者，作之課也。掠，笞擊也。”）或縱狼令齧殺之，（師古曰：“縱，放也。”）建觀而大笑；或閉不食，令餓死；凡殺不幸三十五人。建欲令人與禽獸交而生子，強令官人裸而四據與羝羊及狗交。（師古曰：“羝羊，牡羊。音丁奚反。”）專為淫虐，自知罪多，國中多欲告言者，建恐誅，心內不安，與其後成光共使越婢下神，祝詛上。與郎中令等語怨望：“漢廷使者即復來覆我，我決不獨死!”（師古曰：“覆，治也。不獨死，言欲反也。覆音芳目反。”）建亦頗聞淮南衡山陰謀，恐一日發，為所並，遂作兵器。號王后父胡應為將軍，中大夫疾有材力，善騎射，（師古曰：“疾者，中大夫之名。”）號曰靈武君。作治黃屋蓋；刻皇帝璽，鑄將軍、都尉金銀印；作漢使節二十，綬千餘；具置軍官品員，及並爵封侯之賞；具天下之輿地及軍陣圖。遣人通越繇王閩侯，遺以錦奇珍。繇王閩侯亦遺建荃、葛、（蘇林曰：“荃音詮，細布屬也。”服虔曰：“荃音蓀，細葛也。”臣瓚曰：“荃香草也。”師古曰：“服瓚二說皆非也。許慎雲：“荃，細布也。”字本作經，音千全反，又音千劣反，蓋今南方筒布之屬皆為荃也。葛，即今之葛布也。以荃及葛遺建也。”）珠璣、（師古曰：“璣謂珠之不圜者也。音機，又音幾。”）犀甲、翠羽、蝯熊奇獸，數通使往來，約有急相助。（師古曰：“約謂言契也。”）及淮南事發，治當與，頗連及建，建使人多推金錢絕其獄。（師古曰：“行賄賂以滅其蹤也。”）後復謂近臣曰：“我為王，詔獄歲至，生又無歡怡日，壯士不坐死，欲為人所不能為耳。”（師古曰：“亦言欲反也。”）建時佩其父所賜將軍印，載天子旗出。積數歲，事發覺。漢遣丞相長史與江都相雜案，索得兵器璽綬節反具，（師古曰：“索，搜也。”）有司請捕誅建。制曰：“與列侯吏二千石博士議。”議皆曰：“建失臣子道，積久，輟蒙不忍，遂謀反逆。所行無道，雖桀紂惡不至於此。天誅所不赦，當以謀反法誅。”有詔宗正、廷尉即問建。（師古","is_preview":true,"preview_page_limit":10}