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"resource_id":6782,"title":"文献通考","format":"md","encoding":"utf-8","chapters":[{"id":"chapter-1","title":"文獻通考    元 馬端臨","sections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title":"●自序","paragraphs":["昔荀卿子曰：“欲觀聖王之跡，則於其粲然者矣，後王是也。君子審後王之道，而論於百王之前，若端拜而議。”然則考制度，審憲章，博聞而強識之，固通儒事也。《詩》、《書》、《春秋》之後，惟太史公號稱良史，作為紀、傳、書、表，紀、傳以述理亂興衰，八書以述典章經制，後之執筆操簡牘者，卒不易其體。然自班孟堅而後，斷代為史，無會通因仍之道，讀者病之。至司馬溫公作《通鑑》，取千三百餘年之事蹟，十七史之紀述，萃為一書，然後學者開卷之餘，古今鹹在。然公之書詳於理亂興衰，而略於典章經制，非公之智有所不逮也，編簡浩如煙埃，著述自有體要，其勢不能以兩得也。","竊嘗以為理亂興衰，不相因者也，晉之得國異乎漢，隋之喪邦殊乎唐，代各有史，自足以該一代之始終，無以參稽互察為也。典章經制，實相因者也，殷因夏，周因殷，繼周者之損益，百世可知，聖人蓋已預言之矣。爰自秦漢以至唐宋，禮樂兵刑之制，賦斂選舉之規，以至官名之更張，地理之沿革，雖其終不能以盡同，而其初亦不能以遽異。如漢之朝儀、官制，本秦規也，唐之府衛、租庸，本週制也，其變通張弛之故，非融會錯綜，原始要終而推尋之，固未易言也。其不相因者，猶有溫公之成書，而其本相因者，顧無其書，獨非後學之所宜究心乎！唐杜岐公始作《通典》，肇自上古，以至唐之天寶，凡歷代因革之故，粲然可考。其後，宋白嘗續其書，至周顯德，近代魏了翁又作《國朝通典》。然宋之書成而傳習者少，魏嘗屬稿而未成書，今行於世者，獨杜公之書耳，天寶以後蓋闕焉。有如杜書綱領宏大，考訂該洽，固無以議為也，然時有古今，述有詳略，則夫節目之未為明備，而去取之際頗欠精審，不無遺憾焉。蓋古者因田制賦，賦乃米粟之屬，非可析之於田制之外也。古者任土作貢，貢乃包篚之屬，非可雜之於稅法之中也。乃若敘選舉則秀、孝與銓選不分，敘典禮則經文與傳注相汨，敘兵則盡遺賦調之規而姑及成敗之跡，諸如此類，寧免小疵。至於天文、五行、藝文，歷代史各有志，而《通典》無述焉。馬、班二史各有諸侯王、列侯表，范曄《東漢書》以後無之，然歷代封建王侯未嘗廢也。王溥作唐及五代會要，首立帝系一門，以敘各帝歷年之久近，傳授之始末，次及后妃、皇子、公主之名氏封爵，後之編會要者仿之，而唐以前則無其書。凡是二者，蓋歷代之統紀，典章系焉，而杜書亦復不及，則亦未為集著述之大成也。","愚自蚤歲蓋嘗有志於綴緝，顧百憂薰心，三餘少暇，吹竽已澀，汲綆不修，豈復敢以斯文自詭？昔夫子言夏、殷之禮，而深慨文獻之不足微，釋之者曰：“文，典籍也。獻，賢者也。”生乎千百載之後，而欲尚論千百載之前，非史傳之實錄具存，何以稽考？儒先之緒言未遠，足資討論，雖聖人亦不能臆為之說也。竊伏自念：業紹箕裘，家藏墳索，插架之收儲，趨庭之問答，其於文獻蓋庶幾焉。嘗恐一旦散軼失墜，無以屬來哲，是以忘其固陋，輒加考評，旁搜遠紹，門分匯別，曰田賦，曰錢幣，曰戶口，曰職役，曰徵榷，曰市糴，曰土貢，曰國用，曰選舉，曰學校，曰職官，曰郊社，曰宗廟，曰王禮，曰樂曰，兵曰刑，曰輿地，曰四裔，俱效《通典》之成規。自天寶以前，則增益其事蹟之所未備，離析其門類之所未詳；自天寶以後，至宋嘉定之末，則續而成之。曰經籍，曰帝系，曰封建，曰象緯，曰物異，則《通典》元未有論述，而採摭諸書以成之者也。凡敘事則本之經史，而參之以歷代會要，以及百家傳記之書，信而有證者從之，乖異傳疑者不錄，所謂“文”也。凡論事則先取常時臣僚之奏疏，次及近代諸儒之評論，以至名流之燕談、稗官之紀錄，凡一話一言可以訂典故之得失，證史傳之是非者，則採而錄之，所謂“獻”也。其載諸史傳之紀錄而可疑，稽諸先儒之論辨而未當者，研精覃思，悠然有得，則竊著己意，附其後焉。命其書曰《文獻通考》，為門二十有四，卷三百四十有八，而其每門著述之成規，考訂之新意，各以小序詳之。","昔江淹有言，修史之難，無出於志。誠以志者，憲章之所繫，非老於典故者不能為也。陳壽號善敘述，李延壽亦稱究悉舊事，然所著二史，俱有紀傳而獨不克作志，重其事也。況上下數千年，貫串二十五代，而欲以末學陋識操觚竄定其，雖復窮老盡氣，劌目釒術心，亦何所發明？聊輯見聞，以備遺忘耳！後之君子，儻能芟削繁蕪，增廣闕略，矜其仰屋之勤，而俾免於覆車之愧，庶有志於經邦稽古者或可考焉。","古之帝王未嘗以天下自私也，故天子之地千里，公、侯皆方百里，伯七十里，子、男五十里，而王畿之內復有公卿大夫采地祿邑，各私其土，子其人，而子孫世守之。其土壤之肥磽，生齒之登耗，視之如其家，不煩考而奸偽無所容，故其時天下之田悉屬於官。民仰給於官者也，故受田於官，食其力而輸其賦，仰事俯育，一視同仁，而無甚貧甚富之民，此三代之制也。秦始以宇內自私，一人獨運於其上，而守宰之任驟更數易，視其地如傳舍，而閭里之情偽，雖賢且智者不能周知也。守宰之遷除，其歲月有限，而田土之還受，其奸敝無窮，故秦漢以來，官不復可授田，遂為庶人之私有，亦其勢然也。雖其如元魏之泰和、李唐之貞觀，稍欲復三代之規，然不久而其制遂隳者，蓋以不封建而井田不可復行故也。三代而上，天下非天子所得私也，秦廢封建，而始以天下奉一人矣。三代以上，田產非庶人所得私也，秦廢井田，而始捐田產以予百姓矣。秦於其當與者取之，所當取者與之，然所襲既久，反古實難。欲復封建，是自割裂其土宇以啟紛爭；欲復井田，是強奪民之田畝以召怨ゥ。書生之論所以不可行也。隨田之在民者稅之，而不復問其多寡，始於商鞅。隨民之有田者稅之，而不復視其丁中，始於楊炎。三代井田之良法壞於鞅，唐租庸調之良法壞於炎。二人之事，君子所羞稱，而後之為國者莫不一遵其法，一或變之，則反至於煩擾無稽，而國與民俱受其病，則以古今異宜故也。作《田賦考》第一，敘歷代因田制賦之規，而以水利、屯田、官田附焉。凡七卷。","生民所資，曰衣與食；物之無關於衣食而實於用者，曰珠、玉、五金。先王以為衣食之具未足以周民用也，於是以用之物，作為貨幣以權之，故上古之世，以珠、玉為上幣，"]}]}],"toc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chapter_title":"文獻通考 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