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"resource_id":6774,"title":"安徽咨议局章程","format":"md","encoding":"utf-8","chapters":[{"id":"chapter-1","title":"安徽諮議局章程","sections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title":"正文","paragraphs":["（一）議事細則"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2","title":"第一章　議事時間","paragraphs":["第一條　凡議事以午後一鍾為開議時刻，午後五鍾三十分為散會時刻，三鍾以後得休息三十分。如議事未畢，經議長認為必要，或議員十人以上之要求得議長許可者，亦可延長時間。","第二條　開議時刻已到，即搖鈴開議。議員除照諮議局章程第三十八條應迴避者，及第五十八條、第六十條停止到會者外，不得無故缺席，亦不得後時不到。","第三條　開議時刻已到，而到會議員尚不及議員總數之半者，得由議長酌展開議時刻，如展至二次仍不及半者，議長即宣告散會。"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3","title":"第二章　議事日程","paragraphs":["第四條　凡本局應議事件，應由議長將其次序及開議日時，編定議事日程表，先期通知各議員。","第五條　除議事日程表所列事件外，如有緊急事件，經議員十人以上之提議，或議長認為應儘先開議者，得由到會議員公決，更定議事日程表。","第六條　凡議事日程表取列事件不能如期開議，或雖經開議而不能如期議畢者，設礙日程表下次議事時間，應由議長重定日程表，通知各議員。"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4","title":"第三章　議事方法","paragraphs":[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5","title":"第一節　審議及審查","paragraphs":["第一款　審議","第七條　本局遇有重要問題得開審議會以期議事之詳盡。","第八條　審議會以全域性議員之會議行之。","第九條　本局每會期開會之始，由議員用記名投票法互選審議長一人，以得票過半數者為當選。","議長、副議長不在前項被選之列。","第十條　審議會非由議長或議員十人以上提議，經到會議員之公決，不得開議。","第十一條　審議會非有議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到會不得開議。","第十二條　議員在審議會對於同一事件得數次發言。","第十三條　審議會開會時，議長應退居議員席，而以審議長為主席，維持審議會議事之秩序。","審議長之席以書記之席充之，書記長之職務，由書記代行之。","第十四條　審議會之議事以到會議員之過半數決之可否，同數則取決於審議長。","第十五條　審議長有事故時，或對於議題欲自與於審議之列者，即以選舉審議長時得票次多數者代行其職務。","第十六條　審議會議事已畢，應由審議長請議長復席，而以審議之結果報告於本局。","第十七條　審議會如至散會時刻，議事尚不能終局，應由審議長請議長復席，而以當日會議情形報告於本局，經議長之許可，或延長時間，或繼續開議。","第十八條　審議會如有違背諮議局章程或本細則、紊亂議場秩序者，議長得不待審議長之報告，自行復席以停止審議會。","第二款　審　查","第十九條　本局得因事務之必要，酌設各項審查會，分類審查，為議事之預備。","第二十條　審查員分常任審查員、特別審查員二種。","第二十一條　常任審查員於本局每會期開會之始，由議員用無名連記投票法互選之，以得票最多數者為選。如有十人以上之公推，得不用互選法，由議長委任之，其員額如左：","一、財政審查員十三人；","二、法律審查員十一人；","三、請議審查員九人；","四、懲罰審查員七人。","議長、副議長及審議長不在本條被選之列。","第二十二條　財政審查會應行審查之事件如左：","一、本省預算案及決算案；","二、與本省預算、決算有關係之財政案。","第二十三條　法律審查會應行審查之事件如左：","一、資政院提交之法律案；","二、行政長官提交之法律案；","三、本局提出之法律案。","第二十四條　請議審查會應行審查之事件如左：","一、本省自治會陳請建議及爭議事件，其來文蓋有自治會圖記者；","二、本省人民陳請建議事件，其來文載有姓名、籍貫、職業、住所者。以上二項，經議員三人以上之承認，即由議長交請議審查會審查其內容，分別應行提議與否報告於本局。","第二十五條　懲罰審查會應行審查之事件如左：","一、議員有犯諮議局章程第十一章各條罰則者；","二、議員有犯諮議局章程第四十三條事項者；","第二十六條　特別審查員遇有必須審查之特種事件，經本局公認，臨時依本細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，由議員互選或經十人以上之公推，由議長委任之，其員額視事之繁簡為定。","第二十七條　凡審查之事件，如有不能分門審查者，應歸有關係之各項審查會公同審查。","第二十八條　凡被選為審查員者，非有正當之事由不得辭職。","第二十九條　各項審查會各由審查員互選，或公推審查長一人，維持該會議事之秩序。","第三十條　各項審查會各由審查員公推幹事一人，掌該會議事錄及其他檔案，審查長有事故時得代行其職務。","第三十一條　除請議審查事件照本細則第二十四條辦理，特別審查事件照本細則第二十六條辦理外，凡議長認為必要，或議員五人以上之提議得議長許可者，由議長交各項審查會審查其事件。","第三十二條　各項審查會不得於本局會議時間內開會，但得本局之許可者不在此限。","第三十三條　各項審查會非有審查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到會不得開議，其議事以到會審查員之過半數決之可否，同數則取決於審查長。","第三十四條　各項審查會議事時，審查員對於同一事件得數次發言。","第三十五條　各項審查會得請議長向各官署調取關於審查事件之檔案。","第三十六條　議員對於審查事件如有意見，得赴該審查會陳述之。","第三十七條　各項審查會開會時，除議員外禁止旁聽，如審查會以為應守秘密者，並得謝絕議員之旁聽。","第三十八條　每一事件審查已畢，該審查會應作報告書交由議長通知各議員，如議長認為應守秘密者不在此例。","第三十九條　本局得酌定期限使審查會為審查之報告，如審查會無故稽遲，本局得另行選任審查員。","第四十條　各項審查會議事錄，由審查長及幹事簽名，於其職務完畢後，連同各種檔案交辦事處儲存之。"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6","title":"第二節　會　議","paragraphs":["第一款　提　議","第四十一條　議員提議事件應草具議案說明理由，並須有五人以上之贊成，連同具名，交由議長通告議員。","第四十二條　議員於議場上臨時提出意見者，除諮議局章程及本細則特定贊成人數之事項外，須得十人以上之贊成方可提議。","第四十三條　議員已提出之議案，非得本局之允許不得撤回。","第四十四條　行政長官提交議案或批答事件到局後，由議長通告各議員。","第二款　討　論","第四十五條　議員對於議事日程表所載之議題發表意見者，得於會議之前，將姓名及反對或贊成之意預告書記。","第四十六條　書記依各議員預告之先後，編列發言表，送交議長。","第四十七條　開議時，議長將議案令書記朗讀，一過，即按照發方表，先反對者，次贊成者，互動指令發言。","議長得以便宜省略議案之朗讀","第四"]}]}],"toc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chapter_title":"安徽諮議局章程","section_title":"正文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2","chapter_title":"安徽諮議局章程","section_title":"第一章　議事時間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3","chapter_title":"安徽諮議局章程","section_title":"第二章　議事日程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4","chapter_title":"安徽諮議局章程","section_title":"第三章　議事方法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5","chapter_title":"安徽諮議局章程","section_title":"第一節　審議及審查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6","chapter_title":"安徽諮議局章程","section_title":"第二節　會　議","is_available":true}],"plain_text":"# 安徽諮議局章程\n（一）議事細則\n## 第一章　議事時間\n第一條　凡議事以午後一鍾為開議時刻，午後五鍾三十分為散會時刻，三鍾以後得休息三十分。如議事未畢，經議長認為必要，或議員十人以上之要求得議長許可者，亦可延長時間。\n第二條　開議時刻已到，即搖鈴開議。議員除照諮議局章程第三十八條應迴避者，及第五十八條、第六十條停止到會者外，不得無故缺席，亦不得後時不到。\n第三條　開議時刻已到，而到會議員尚不及議員總數之半者，得由議長酌展開議時刻，如展至二次仍不及半者，議長即宣告散會。\n## 第二章　議事日程\n第四條　凡本局應議事件，應由議長將其次序及開議日時，編定議事日程表，先期通知各議員。\n第五條　除議事日程表所列事件外，如有緊急事件，經議員十人以上之提議，或議長認為應儘先開議者，得由到會議員公決，更定議事日程表。\n第六條　凡議事日程表取列事件不能如期開議，或雖經開議而不能如期議畢者，設礙日程表下次議事時間，應由議長重定日程表，通知各議員。\n## 第三章　議事方法\n## 第一節　審議及審查\n第一款　審議\n第七條　本局遇有重要問題得開審議會以期議事之詳盡。\n第八條　審議會以全域性議員之會議行之。\n第九條　本局每會期開會之始，由議員用記名投票法互選審議長一人，以得票過半數者為當選。\n議長、副議長不在前項被選之列。\n第十條　審議會非由議長或議員十人以上提議，經到會議員之公決，不得開議。\n第十一條　審議會非有議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到會不得開議。\n第十二條　議員在審議會對於同一事件得數次發言。\n第十三條　審議會開會時，議長應退居議員席，而以審議長為主席，維持審議會議事之秩序。\n審議長之席以書記之席充之，書記長之職務，由書記代行之。\n第十四條　審議會之議事以到會議員之過半數決之可否，同數則取決於審議長。\n第十五條　審議長有事故時，或對於議題欲自與於審議之列者，即以選舉審議長時得票次多數者代行其職務。\n第十六條　審議會議事已畢，應由審議長請議長復席，而以審議之結果報告於本局。\n第十七條　審議會如至散會時刻，議事尚不能終局，應由審議長請議長復席，而以當日會議情形報告於本局，經議長之許可，或延長時間，或繼續開議。\n第十八條　審議會如有違背諮議局章程或本細則、紊亂議場秩序者，議長得不待審議長之報告，自行復席以停止審議會。\n第二款　審　查\n第十九條　本局得因事務之必要，酌設各項審查會，分類審查，為議事之預備。\n第二十條　審查員分常任審查員、特別審查員二種。\n第二十一條　常任審查員於本局每會期開會之始，由議員用無名連記投票法互選之，以得票最多數者為選。如有十人以上之公推，得不用互選法，由議長委任之，其員額如左：\n一、財政審查員十三人；\n二、法律審查員十一人；\n三、請議審查員九人；\n四、懲罰審查員七人。\n議長、副議長及審議長不在本條被選之列。\n第二十二條　財政審查會應行審查之事件如左：\n一、本省預算案及決算案；\n二、與本省預算、決算有關係之財政案。\n第二十三條　法律審查會應行審查之事件如左：\n一、資政院提交之法律案；\n二、行政長官提交之法律案；\n三、本局提出之法律案。\n第二十四條　請議審查會應行審查之事件如左：\n一、本省自治會陳請建議及爭議事件，其來文蓋有自治會圖記者；\n二、本省人民陳請建議事件，其來文載有姓名、籍貫、職業、住所者。以上二項，經議員三人以上之承認，即由議長交請議審查會審查其內容，分別應行提議與否報告於本局。\n第二十五條　懲罰審查會應行審查之事件如左：\n一、議員有犯諮議局章程第十一章各條罰則者；\n二、議員有犯諮議局章程第四十三條事項者；\n第二十六條　特別審查員遇有必須審查之特種事件，經本局公認，臨時依本細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，由議員互選或經十人以上之公推，由議長委任之，其員額視事之繁簡為定。\n第二十七條　凡審查之事件，如有不能分門審查者，應歸有關係之各項審查會公同審查。\n第二十八條　凡被選為審查員者，非有正當之事由不得辭職。\n第二十九條　各項審查會各由審查員互選，或公推審查長一人，維持該會議事之秩序。\n第三十條　各項審查會各由審查員公推幹事一人，掌該會議事錄及其他檔案，審查長有事故時得代行其職務。\n第三十一條　除請議審查事件照本細則第二十四條辦理，特別審查事件照本細則第二十六條辦理外，凡議長認為必要，或議員五人以上之提議得議長許可者，由議長交各項審查會審查其事件。\n第三十二條　各項審查會不得於本局會議時間內開會，但得本局之許可者不在此限。\n第三十三條　各項審查會非有審查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到會不得開議，其議事以到會審查員之過半數決之可否，同數則取決於審查長。\n第三十四條　各項審查會議事時，審查員對於同一事件得數次發言。\n第三十五條　各項審查會得請議長向各官署調取關於審查事件之檔案。\n第三十六條　議員對於審查事件如有意見，得赴該審查會陳述之。\n第三十七條　各項審查會開會時，除議員外禁止旁聽，如審查會以為應守秘密者，並得謝絕議員之旁聽。\n第三十八條　每一事件審查已畢，該審查會應作報告書交由議長通知各議員，如議長認為應守秘密者不在此例。\n第三十九條　本局得酌定期限使審查會為審查之報告，如審查會無故稽遲，本局得另行選任審查員。\n第四十條　各項審查會議事錄，由審查長及幹事簽名，於其職務完畢後，連同各種檔案交辦事處儲存之。\n## 第二節　會　議\n第一款　提　議\n第四十一條　議員提議事件應草具議案說明理由，並須有五人以上之贊成，連同具名，交由議長通告議員。\n第四十二條　議員於議場上臨時提出意見者，除諮議局章程及本細則特定贊成人數之事項外，須得十人以上之贊成方可提議。\n第四十三條　議員已提出之議案，非得本局之允許不得撤回。\n第四十四條　行政長官提交議案或批答事件到局後，由議長通告各議員。\n第二款　討　論\n第四十五條　議員對於議事日程表所載之議題發表意見者，得於會議之前，將姓名及反對或贊成之意預告書記。\n第四十六條　書記依各議員預告之先後，編列發言表，送交議長。\n第四十七條　開議時，議長將議案令書記朗讀，一過，即按照發方表，先反對者，次贊成者，互動指令發言。\n議長得以便宜省略議案之朗讀\n第四","is_preview":true,"preview_page_limit":10}