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"resource_id":6765,"title":"唐律疏议","format":"md","encoding":"utf-8","chapters":[{"id":"chapter-1","title":"唐律疏議","sections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title":"●卷一 名例（７條）","paragraphs":["【疏】議曰：夫三才肇位，永珍斯分。稟氣含靈，人為稱首。莫不憑黎元而樹司宰，因政教而施刑法。其有情恣庸愚，識沈愆戾，大則亂其區宇，小則睽其品式，不立制度，則未之前聞。故曰：“以刑止刑，以殺止殺。”刑罰不可弛於國，笞捶不得廢於家。時遇澆淳，用有眾寡。於是結繩啟路，盈坎疏源，輕刑明威，大禮崇敬。《易》曰：“天垂象，聖人則之。”觀雷電而制威刑，睹秋霜而有肅殺，懲其未犯而防其未然，平其徽糹墨而存乎博愛，蓋聖王不獲已而用之。古者大刑用甲兵，其次用斧鉞；中刑用刀鋸，其次用鑽笮；薄刑用鞭撲。其所由來，亦已尚矣！昔白龍、白雲，則伏犧、軒轅之代；西火、西水，則炎帝、共工之年。鳩筮賓於少，金政策名於顓頊。鹹有天秩，典司刑憲。大道之化，擊壤無違。逮乎唐虞，化行事簡，議刑以定其罪，畫象以醜其心，所有條貫，良多簡略，年代浸遠，不可得而詳焉。堯舜時，理官則謂之為“士”，而皋陶為之；其法略存，而往往概見，則《風俗通》所云“《皋陶謨》：虞造律”是也。律者，訓銓，訓法也。《易》曰：“理財正辭，禁人為非曰義。”故銓量輕重，依義制律。《尚書大傳》曰：“丕天之大律。”注云：“奉天之大法。”法亦律也，故謂之為律。昔者，聖人制作謂之為經，傳師所說則謂之為傳，此則丘明、子夏於《春秋》、《禮經》作傳是也。近代以來，兼經注而明之則謂之為義疏。疏之為字，本以疏闊、疏遠立名。又，廣雅雲：“疏者，識也。”案疏訓識，則書疏記識之道存焉。《史記》雲：“前主所是著為律，後主所是疏為令。”《漢書》雲：“削牘為疏。”故云疏也。昔者，三王始用肉刑。赭衣難嗣，皇風更遠，樸散淳離，傷肌犯骨。《尚書大傳》曰：“夏刑三千條。”《周禮》“司刑掌五刑”，其屬二千五百。穆王度時製法，五刑之屬三千。周衰刑重，戰國異制，魏文侯師於裡悝，集諸國刑典，造《法經》六篇：一、《盜法》；二、《賊法》；三、《囚法》；四、《捕法》；五、《雜法》；六、《具法》。商鞅傳授，改法為律。漢相蕭何，更加悝所造《戶》、《興》、《廄》三篇，謂《九章之律》。魏因漢律為一十八篇，改漢具律為《刑名第一》。晉命賈充等，增損漢、魏律為二十篇，於魏《刑名律》中分為《法例律》。宋齊梁及後魏，因而不改。爰至北齊，並《刑名》、《法例》為《名例》。後周復為《刑名》。隋因北齊，更為《名例》。唐因於隋，相承不改。名者，五刑之罪名；例者，五刑之體例。名訓為命，例訓為比，命諸篇之刑名，比諸篇之法例。但名因罪立，事由犯生，命名即刑應，比例即事表，故以名例為首篇。第者，訓居，訓次，則次第之義，可得言矣。一者，“太極之氣，函三為一，”黃鍾之一，數所生焉。《名例》冠十二篇之首，故云“《名例第一》”。大唐皇帝以上聖凝圖，英聲嗣武，潤春雲於品物，緩秋官於黎庶。今之典憲，前聖規模，章程靡失，鴻纖備舉，而刑憲之司執行殊異：大理當其死坐，刑部處以流刑；一州斷以徒年，一縣將為杖罰。不有解釋，觸塗睽誤。皇帝彝憲在懷，納隍興軫。德禮為政教之本，刑罰為政教之用，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。是以降綸言於臺鉉，揮折簡於髦彥，爰造《律疏》，大明典式。遠則皇王妙旨，近則蕭、賈遺文，沿波討源，自枝窮葉，甄表寬大，裁成簡久。譬權衡之知輕重，若規矩之得方圓。邁彼三章，同符畫一者矣。","１．笞刑五","笞刑五：笞一十。（贖銅一斤。）笞二十。（贖銅二斤。）笞三十。（贖銅三斤。）笞四十。（贖銅四斤。）笞五十。（贖銅五斤。）","【疏】議曰：笞者，擊也，又訓為恥。言人有小愆，法須懲誡，故加捶撻以恥之。漢時笞則用竹，今時則用楚。故《書》雲“撲作教刑”，即其義也。漢文帝十三年，太倉令淳于意女緹縈上書，願沒入為官婢，以贖父刑。帝悲其意，遂改肉刑：當黥者髡鉗為城奴令舂，當劓者笞三百。此即笞、杖之目，未有區分。笞擊之刑，刑之薄者也。隨時沿革，輕重不同，俱期無刑，義唯必措。《孝經援神契》雲：“聖人制五刑，以法五行。”禮雲：“刑者，亻刑也，成也。一成而不可變，故君子盡心焉。”《孝經鉤命決》雲：“刑者，亻刑也，質罪示終。”然殺人者死，傷人者刑，百王之所同，其所由來尚矣。從笞十至五十，其數有五，故曰“笞刑五”。徒、杖之數，亦准此。","２．杖刑五","杖刑五：杖六十。（贖銅六斤。）杖七十。（贖銅七斤。）杖八十。（贖銅八斤。）杖九十。（贖銅九斤。）杖一百。（贖銅十斤。）","【疏】議曰：《說文》雲“杖者持也”，而可以擊人者歟？《家語》雲：“舜之事父，小杖則受，大杖則走。”《國語》雲：“薄刑用鞭撲。”《書》雲：“鞭作官刑。”猶今之杖刑者也。又蚩尤作五虐之刑，亦用鞭撲。源其濫觴，所從來遠矣。漢景帝以笞者已死而笞未畢，改三百曰二百，二百曰一百。奕代沿流，曾微增損。爰洎隨室，以杖易鞭。今律雲“累決笞、杖者，不得過二百”，蓋循漢制也。","３．徒刑五","徒刑五：一年。（贖銅二十斤。）一年半。（贖銅三十斤。）二年。（贖銅四十斤。）二年半。（贖銅五十斤。）三年。（贖銅六十斤。）","【疏】議曰：徒者，奴也，蓋奴辱之。《周禮》雲“其奴男子入於罪隸”，又“任之以事，以圜土而收教之。上罪三年而舍，中罪二年而舍，下罪一年而舍”，此並徒刑也。蓋始於周。","４．流刑三","流刑三：二千里。（贖銅八十斤。）二千五百里。（贖銅九十斤。）三千里。（贖銅一百斤。）","【疏】議曰：《書》雲：“流宥五刑。”謂不忍刑殺，宥之於遠也。又曰：“五流有宅，五宅三居。”大罪投之四裔，或流之於海外，次九州之外，次中國之外。蓋始於唐虞。今之三流，即其義也。","５．死刑二","死刑二：絞。斬。（贖銅一百二十斤。）","【疏】議曰：古先哲王，則天垂法，輔政助化，禁暴防奸，本欲生之，義期止殺。絞、斬之坐，刑之極也。死者魂氣歸於天，形魄歸於地，與萬化冥然，故鄭注禮雲：“死者，澌也。消盡為澌。”《春秋元命包》雲：“黃帝斬蚩尤於涿鹿之野。”《禮》雲：“公族有死罪，罄之於甸人。”故知斬自軒轅，絞興周代。二者法陰數也，陰主殺罰，因而則之，即古“大辟”之刑是也。","問曰：笞以上、死以下，皆有贖法。未"]}]}],"toc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chapter_title":"唐律疏議","section_title":"●卷一 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名例（７條）\n【疏】議曰：夫三才肇位，永珍斯分。稟氣含靈，人為稱首。莫不憑黎元而樹司宰，因政教而施刑法。其有情恣庸愚，識沈愆戾，大則亂其區宇，小則睽其品式，不立制度，則未之前聞。故曰：“以刑止刑，以殺止殺。”刑罰不可弛於國，笞捶不得廢於家。時遇澆淳，用有眾寡。於是結繩啟路，盈坎疏源，輕刑明威，大禮崇敬。《易》曰：“天垂象，聖人則之。”觀雷電而制威刑，睹秋霜而有肅殺，懲其未犯而防其未然，平其徽糹墨而存乎博愛，蓋聖王不獲已而用之。古者大刑用甲兵，其次用斧鉞；中刑用刀鋸，其次用鑽笮；薄刑用鞭撲。其所由來，亦已尚矣！昔白龍、白雲，則伏犧、軒轅之代；西火、西水，則炎帝、共工之年。鳩筮賓於少，金政策名於顓頊。鹹有天秩，典司刑憲。大道之化，擊壤無違。逮乎唐虞，化行事簡，議刑以定其罪，畫象以醜其心，所有條貫，良多簡略，年代浸遠，不可得而詳焉。堯舜時，理官則謂之為“士”，而皋陶為之；其法略存，而往往概見，則《風俗通》所云“《皋陶謨》：虞造律”是也。律者，訓銓，訓法也。《易》曰：“理財正辭，禁人為非曰義。”故銓量輕重，依義制律。《尚書大傳》曰：“丕天之大律。”注云：“奉天之大法。”法亦律也，故謂之為律。昔者，聖人制作謂之為經，傳師所說則謂之為傳，此則丘明、子夏於《春秋》、《禮經》作傳是也。近代以來，兼經注而明之則謂之為義疏。疏之為字，本以疏闊、疏遠立名。又，廣雅雲：“疏者，識也。”案疏訓識，則書疏記識之道存焉。《史記》雲：“前主所是著為律，後主所是疏為令。”《漢書》雲：“削牘為疏。”故云疏也。昔者，三王始用肉刑。赭衣難嗣，皇風更遠，樸散淳離，傷肌犯骨。《尚書大傳》曰：“夏刑三千條。”《周禮》“司刑掌五刑”，其屬二千五百。穆王度時製法，五刑之屬三千。周衰刑重，戰國異制，魏文侯師於裡悝，集諸國刑典，造《法經》六篇：一、《盜法》；二、《賊法》；三、《囚法》；四、《捕法》；五、《雜法》；六、《具法》。商鞅傳授，改法為律。漢相蕭何，更加悝所造《戶》、《興》、《廄》三篇，謂《九章之律》。魏因漢律為一十八篇，改漢具律為《刑名第一》。晉命賈充等，增損漢、魏律為二十篇，於魏《刑名律》中分為《法例律》。宋齊梁及後魏，因而不改。爰至北齊，並《刑名》、《法例》為《名例》。後周復為《刑名》。隋因北齊，更為《名例》。唐因於隋，相承不改。名者，五刑之罪名；例者，五刑之體例。名訓為命，例訓為比，命諸篇之刑名，比諸篇之法例。但名因罪立，事由犯生，命名即刑應，比例即事表，故以名例為首篇。第者，訓居，訓次，則次第之義，可得言矣。一者，“太極之氣，函三為一，”黃鍾之一，數所生焉。《名例》冠十二篇之首，故云“《名例第一》”。大唐皇帝以上聖凝圖，英聲嗣武，潤春雲於品物，緩秋官於黎庶。今之典憲，前聖規模，章程靡失，鴻纖備舉，而刑憲之司執行殊異：大理當其死坐，刑部處以流刑；一州斷以徒年，一縣將為杖罰。不有解釋，觸塗睽誤。皇帝彝憲在懷，納隍興軫。德禮為政教之本，刑罰為政教之用，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。是以降綸言於臺鉉，揮折簡於髦彥，爰造《律疏》，大明典式。遠則皇王妙旨，近則蕭、賈遺文，沿波討源，自枝窮葉，甄表寬大，裁成簡久。譬權衡之知輕重，若規矩之得方圓。邁彼三章，同符畫一者矣。\n１．笞刑五\n笞刑五：笞一十。（贖銅一斤。）笞二十。（贖銅二斤。）笞三十。（贖銅三斤。）笞四十。（贖銅四斤。）笞五十。（贖銅五斤。）\n【疏】議曰：笞者，擊也，又訓為恥。言人有小愆，法須懲誡，故加捶撻以恥之。漢時笞則用竹，今時則用楚。故《書》雲“撲作教刑”，即其義也。漢文帝十三年，太倉令淳于意女緹縈上書，願沒入為官婢，以贖父刑。帝悲其意，遂改肉刑：當黥者髡鉗為城奴令舂，當劓者笞三百。此即笞、杖之目，未有區分。笞擊之刑，刑之薄者也。隨時沿革，輕重不同，俱期無刑，義唯必措。《孝經援神契》雲：“聖人制五刑，以法五行。”禮雲：“刑者，亻刑也，成也。一成而不可變，故君子盡心焉。”《孝經鉤命決》雲：“刑者，亻刑也，質罪示終。”然殺人者死，傷人者刑，百王之所同，其所由來尚矣。從笞十至五十，其數有五，故曰“笞刑五”。徒、杖之數，亦准此。\n２．杖刑五\n杖刑五：杖六十。（贖銅六斤。）杖七十。（贖銅七斤。）杖八十。（贖銅八斤。）杖九十。（贖銅九斤。）杖一百。（贖銅十斤。）\n【疏】議曰：《說文》雲“杖者持也”，而可以擊人者歟？《家語》雲：“舜之事父，小杖則受，大杖則走。”《國語》雲：“薄刑用鞭撲。”《書》雲：“鞭作官刑。”猶今之杖刑者也。又蚩尤作五虐之刑，亦用鞭撲。源其濫觴，所從來遠矣。漢景帝以笞者已死而笞未畢，改三百曰二百，二百曰一百。奕代沿流，曾微增損。爰洎隨室，以杖易鞭。今律雲“累決笞、杖者，不得過二百”，蓋循漢制也。\n３．徒刑五\n徒刑五：一年。（贖銅二十斤。）一年半。（贖銅三十斤。）二年。（贖銅四十斤。）二年半。（贖銅五十斤。）三年。（贖銅六十斤。）\n【疏】議曰：徒者，奴也，蓋奴辱之。《周禮》雲“其奴男子入於罪隸”，又“任之以事，以圜土而收教之。上罪三年而舍，中罪二年而舍，下罪一年而舍”，此並徒刑也。蓋始於周。\n４．流刑三\n流刑三：二千里。（贖銅八十斤。）二千五百里。（贖銅九十斤。）三千里。（贖銅一百斤。）\n【疏】議曰：《書》雲：“流宥五刑。”謂不忍刑殺，宥之於遠也。又曰：“五流有宅，五宅三居。”大罪投之四裔，或流之於海外，次九州之外，次中國之外。蓋始於唐虞。今之三流，即其義也。\n５．死刑二\n死刑二：絞。斬。（贖銅一百二十斤。）\n【疏】議曰：古先哲王，則天垂法，輔政助化，禁暴防奸，本欲生之，義期止殺。絞、斬之坐，刑之極也。死者魂氣歸於天，形魄歸於地，與萬化冥然，故鄭注禮雲：“死者，澌也。消盡為澌。”《春秋元命包》雲：“黃帝斬蚩尤於涿鹿之野。”《禮》雲：“公族有死罪，罄之於甸人。”故知斬自軒轅，絞興周代。二者法陰數也，陰主殺罰，因而則之，即古“大辟”之刑是也。\n問曰：笞以上、死以下，皆有贖法。未","is_preview":true,"preview_page_limit":10}