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"resource_id":6763,"title":"历代兵制","format":"md","encoding":"utf-8","chapters":[{"id":"chapter-1","title":"歷代兵制","sections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title":"正文","paragraphs":["宋 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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代兵制\n宋 陳傅良\n## 周\n## 春秋\n## 秦\n## 西漢\n## 王莽\n## 東漢\n## 三國\n## 八陣圖贊\n## 兩晉\n## 南朝\n## 北朝\n## 隋\n## 唐\n## 五代\n## 宋\n## 周\n周制：王畿千里，近郊五十里（宅田、士田、賈田），遠郊百里（官田、賞田、牧田、牛田）。郊為鄉六，鄉百里，通十為同，為百里者十，提封九萬井九十萬夫之地。除山川、沉斥、城池、邑居、園囿、經路三萬六千井，為六萬四千井六十四萬夫之地。除公田九分之一，為五十萬二千夫。又以一易、再易、三易，通之三分去一，為三十五萬四百夫。率三百五十家賦一乘（四丘為乘，故曰丘乘），積六鄉為千乘，而餘率七家賦一兵，積六鄉為七萬五千人。此六軍之制也（《周禮》所謂甸，即《司馬法》所謂成也。四甸為縣，四縣為都，則成十為終，即《周禮》二縣加之半。十為同，即《周禮》四都。凡六鄉十同，蓋四十都也，特異名耳。）。二百里曰州，州為六遂，遂如鄉之法（鄭氏雲：異其名，示相變耳，遂之軍法如六鄉。）。三百里曰野，野為削（削一作稍，家邑之田，大夫采地。）。四百里曰縣（亦曰邦縣），縣為小都（小都之田，卿采地）。五百里曰疆，疆為大都（大都之田，公采地）。都通為鄙（所謂都鄙），為寰內諸侯治之。皆如遂之法（鄭氏曰：自遠郊以達於畿中六遂之地，有公邑、家邑、小都、大都。）。畿方千里，為千里者十，如鄉之除，為三百五十萬四千夫，賦車萬乘，卒七十五萬人，為軍者十，此通畿之師也（牧野之師，紂兵七十萬意者，通畿皆發。）。隨處搜狩，自成什伍（案：《禮》：惟為社事，單出里民，惟田竭作。此見搜狩，比屋作兵），大司馬遞而徵之（案：大司馬教兵，號名有縣鄙、家鄉、官野之異，等物有諸侯、軍吏、都、鄉遂、郊野之別，此見遞徵。）。十年而役一遍，凡三家可任者，率十有一人（所謂上地可任者家三人，中地二家五人，下地家二人，籍其大數，三家為十一人。《司馬法》：自夫三為起屋數。蓋以此也。），則終身無過一再給公上事。蓋先王忠厚之至，更勞均佚，不欲窮民之力。遞徵之法，非偏摘也（鄭氏雲：凡用役者，不必一時皆遍以人數計之，使勞佚遞均也。）。蓋鄉遂以次，全軍充調，不離部曲。\n案：傳記如周有南國之師，晉有九州島之戎，宋有空澤之甲，皆全軍更役。在軍之士，無非鄉旅，相望守助，猶之田裡。家有羨卒，隸於師長、閭里，故不失守備。傳記：少康一旅，出於一成。〈魯頌〉僖公千乘，賦於百里，與〈公劉〉三單、《左氏春秋》書社之法，皆比屋通數，非謂兵之制也。魯三郊三遂，可六軍而止三軍，亦遞徵也。\n古者五侯九伯，二伯專征，而諸侯皆共四方之事，畿兵不輕出也。\n案：《詩》文王〈出車〉：「我出我車，於彼牧矣（九牧之地）。自天子所，謂我來矣。」幽王〈大車〉、〈漸漸之石〉，為東勞西逸，而有不遑朝矣之嘆。更以《周禮》、《司馬法》參考，王有四方之事，則冢宰徵師於諸侯，曰：「某國為不道，徵之以某年月日，師至於某國。」小宰掌其戎具，虎賁氏奉書以牙璋發之（〈詩．常武〉：「王命卿士，大師皇父，整我六師。」，冢宰也。「王謂尹氏，命程伯休父，左右陳行，戒我師旅，率彼淮土。」小宰戒司馬出征也。程伯為司馬，見《史記》。），則畿兵不輕出也。在《易》「未濟」之象，高宗伐鬼方，三年有賞於大國。則雖天子親征，亦用諸侯之師。（《詩》：「周王於邁，六師及之。」，則之所至皆成六師。）。劉文公平丘之會，對晉人曰：「天子之老，請帥王賦，元戎十乘（《司馬法》論戎車之名，周曰：元戎、先良也。）。」則雖王仁蒞師，毋過十乘，以為先行。宣王復古北伐，其制如此。平王東遷，以王人戍申、戍甫，〈揚之水〉始刺之。然春秋之初從王伐鄭，猶有陳、蔡、衛人。二百四十年間，王人會伐屢矣，未嘗見師之出。唯敗績茅戎，王師自出，《春秋》深譏焉（見〈史記．世家〉）。赧王伐秦，尚從天下銳師，以知畿兵不用，其力常完也（〈豳〉詩周公東征有四國，蓋以師從。《春秋》王人子突救衛，不書師。）。\n凡王畿千里，車萬乘，六軍遞用千乘。而寰內諸侯各從其國之制：諸侯大國百里，車千乘，三軍，用五百乘（《春秋左傳》：「成國不過半天子之軍」。）；次國七十里，車七百乘，二軍，用三百三十乘；小國五十里，車五百乘，一軍，用一百六十五乘。率天子用十之一，次國、大國十之五，小國三之一，皆足成軍之數。唯無侯作帥，卿帥之以奉天子，諸侯率教衛以贊元侯，伯、子、男帥賦以從諸侯（寰內外所以不徵同者，寰內有遞徵入衛之勞，各從其國制，而寰外共四方之事，勞佚適等也。）。\n## 春秋\n春秋諸侯見於傳者，雖未盡信，變更王制，略可考也。魯自禽父三軍，《詩》稱「公徒三萬」，舉成數也（實三萬七千五百人）。\n成公元年，謀伐齊，作丘甲，丘各一甲（《司馬法》：四丘出甲士三人。丘甲，丘各出甲士一人。）。明年，戰於鞍，四卿於是乎輿尸以出（前此，《春秋》未有累書帥師者。）。\n襄公十一年，三桓改作三軍，蓋三分魯而各徵其一。季氏使其乘之人，以其役邑入者無徵，不入者倍徵。孟氏使其半為臣，若子若弟。叔孫氏使盡為臣，不然不捨。至是，中軍削矣。昭公五年，遂舍中軍，四分公室。季氏擇二，二子各一，皆盡徵之，而貢於公。季氏專一軍，而孟、叔各專一軍之半，公無軍焉。八年，搜於紅，自根牟至於商、衛（根牟，魯東界。商，宋地，魯西南境，衛北鄰也。），革車千乘。故邾人告吳曰：魯賦八百乘，邾六百乘。蓋竭作也。\n哀公十二年，用田賦，始以夫田為賦，大變丘乘之制，民無餘力矣。齊桓公相管仲，參國為二十一鄉，工、商之鄉六，士鄉十五。五家之軌為五人之伍，十軌之裡為五十之小戎，四里之連為四戎之卒，十連之鄉為十卒之旅。五鄉一軍，公將其一，高、國各將其一，凡三軍，教士三萬人，車八百乘（參周法，車增三百乘，徒捐三萬人。《吳子》雲齊桓募士五萬，未詳。），蓋如鄉之法。五鄙：三十家為邑，十邑為卒，十卒為鄉，三鄉為縣，十縣為屬，五屬各一大夫。自邑積至於五屬，為四十五萬家。率九家一兵，得甲十萬；九十家一車，得車五千乘。可為三軍者四（長勺之戰，桓公自謂有帶甲十萬、車五千乘，蓋其斥地甚大，非齊舊封。），蓋如遂之法。以通國之數而遞徵之，率車用六之一，士用十之三，大略仿周，變以輕便（當時","is_preview":true,"preview_page_limit":10}