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"resource_id":6757,"title":"元婚礼贡举考","format":"md","encoding":"utf-8","chapters":[{"id":"chapter-1","title":"元婚禮貢舉考　　（元）不著撰人","sections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title":"正文","paragraphs":["至元婚禮","至元聘禮","大德聘禮","文公婚禮","皇慶開科","皇慶科舉詔","中書省續降條畫"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2","title":"中書省部定到鄉試程式","paragraphs":[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3","title":"會試程式","paragraphs":[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4","title":"御試程式","paragraphs":["進士受恩例","朱文公學校貢舉私議"]}]},{"id":"chapter-2","title":"元婚禮貢舉考","sections":[{"id":"chapter-2-section-1","title":"正文","paragraphs":["至元婚禮","至元聘禮","大德聘禮","文公婚禮","皇慶開科","皇慶科舉詔","中書省續降條畫"]},{"id":"chapter-2-section-2","title":"中書省部定到鄉試程式","paragraphs":[]},{"id":"chapter-2-section-3","title":"會試程式","paragraphs":[]},{"id":"chapter-2-section-4","title":"御試程式","paragraphs":["進士受恩例","朱文公學校貢舉私議","○至元婚禮","《易》重鹹恆，《詩》妬《關雎》，婚姻之道，其來尚矣。國朝以禮防民，至元八年，聊印頒降龍制，自議婚、過婿、見婦之父母凡七條，並斟酌文公婚聘，立為定式，以詔天下後世。今具卷首，俾四方士庶舉行嘉禮者，有所據依焉。","至元八年九月，尚書禮部契勘人倫之道，婚姻為大，即今聘財筵會，已有定例。外據拜門一節，系女直風俗，遍行合屬革去。外據漢兒人舊來體例，照得朱文公《家禮》內婚禮，酌古準今，擬到下項事理。呈奉尚書省（禮）[札]付 【[一]　據行文體例改。】 ，再送翰林院兼國史院，披詳相應，移中書省諮：議得：登車乘馬，設次之禮，亦貧家不能辦。外據其餘事，依準所擬，遍下合屬，依上施行，仍關各部照會。","議婚。身及主婚者，無期以上喪，乃可成婚。必先使媒氏往來通言，使女氏許之，然後納采。前件議得：其諸議婚之家，合依此例而行。","納采。 【系今之下定。】 主人具書，夙興，奉以告祠堂， 【人之大倫，於禮為重，必當告廟而後行，[示] 【[二]　據《通制條格》卷三《戶令婚姻禮制》補。】 不忘祖。而今往往俱無祠堂，或畫影，或寫立位牌，亦是。】 及使子弟為使者，如女氏上之[女氏主人] 【[三]　據同上補。】 ，出見使者，遂奉書以告於祠堂，出以復書授使者，遂禮之。使者覆命，婚主復以告於祠堂。或婚主人等親往納采者，聽。前件議得：婚姻之禮，人之大倫，於禮為重，必當告廟而後行，示不忘於祖先，擬合依上施行。","納幣。 【系今之下財禮。】 具書遣使如女，授書，而復書，禮賓，使者覆命，並同納采之儀。前件議得：擬合酌古準今，照依已定筵會，以男家為主，會請女氏諸親為客，先入坐。男家至門外，陳例幣物等，令媒氏通報，女氏主人出門迎接。相揖，俟女氏先入，男家以次隨幣而入，舉酒，謂納幣，飲酒，受幣訖，女氏主人回禮，婚家飲酒。畢，主人待賓如常禮，許婿氏、女子各各出見，並去世俗出羞之幣。 【[四]　「擬合………出羞之弊」，《通制條格》卷三《戶令婚姻禮制》納幣項下作正文。】","親迎。前期一日，女氏使人張陳其婚之室，質明，婿家設位於室中，女家設次於外。初婚，（姻）[婿] 【[五]　據同[二]改。】 盛服，主人告於祠堂，遂醮其子，而命之迎。婿出，[乘] 【[六]　據同[二]改。】 馬至女家，俟婿次女家，主人告於祠堂，遂醮其女而命之。主人出迎，婿入奠雁，姆奉女出登車，[婿] 【[七]　據同[二]補。】 乘馬先行。婦車至其家，導婦以入，婿婦交拜，就坐飲食。畢，婿出，復入，脫服，燭出，主人禮讚。前件議得：擬照依此例而行，所據登車乘馬，設次奠雁之禮，近下貧窮之家不能辦者，從其所便。","婦見舅姑：明日夙興，婦見舅姑，次見於諸尊長。若（婦家）[冢婦]， 【[八]　據以下《文公婚禮》條改。】 則饋於舅姑，舅姑饗之。前件議得：合依此例而行。","廟見：三日，主人以婦見於祠堂。前件議得：合依此例而行，如無祠堂，或懸影像及寫位牌，亦是。","婿見婦之父母：明日，婿往見婦之父母，次見婦黨諸親，[婦] 【[九]　據同[二]補。】 家禮婿如常儀也。前件議得：酌古準今，婦之父母受婿拜禮，餘依上儀。竊見自今作贅召婿之家，往往蓋是貧窮不能娶婦，故使作贅，雖非古禮，亦難擬革。此等之家，擬合今權依時俗見行之禮而行。","○至元聘禮","至元八年二月，據中書省奏定民間嫁娶婚姻聘財等事，仰遍行諸路，照會一體施行。婚姻聘財表裡頭面諸物在內，並以寶鈔為財，以財畜折充者，德君和同不拘此例。","品官：一品、二品，五伯貫。三品，四伯貫。","四品、五品，三伯貫。六品、七品，二伯貫。","八品、九品，一伯二十貫。","庶人：上戶，一伯貫。中戶，五十貫。","下戶，三十貫。","筵會高下，男家為主。","品官：不過四味。","庶人：上戶、中戶，不過三味，下戶，不過二味。","為婚已定，若女年十五已上，無故五年不成， 【故謂男女未及婚年甲，或服制之類。】 其間有故，以前後年月並之，及夫逃亡五年不還，並聽離，不還聘財。","同姓不得為婚，截自至元八年正月二十五日為始，已前者，準已婚為定，已後者，依法斷罪，聽離之。","有妻更娶妻者，雖會赦，猶離之。","婦人夫亡服闋守志，並欲歸宗者，聽。其舅姑不得一面改嫁。","○大德聘禮","大德八年正月一款：男女居室，人之大倫。近年聘財無法，奢靡日增，至有傾資破產，不能成禮，甚則爭訟不已，以致嫁娶失時。除蒙古、色目人各依本俗，品官別行定奪，其民間聘財，令中書省從宜定立等第，以男家為主，願減者聽，親禮筵會，[務] 【[一○]據同[二]補。】 從省約。上戶：金一兩，銀五兩，彩段六表裡，雜用絹四十疋。中戶：金五錢，銀四兩，彩段四表裡，雜用絹三十疋。下戶：銀三兩，彩段二表裡，雜用絹十五疋。","○文公婚禮","議婚：男子年十六至三十，女子年十四至二十，身及主婚者，無期以上喪，乃可成婚。必先使媒氏往來通言，俟女氏許之，然後納采。","納采：主人具書，夙興，奉以告於祠堂，乃使子弟為使者如女氏。女氏主人出見使者，遂奉書以告於祠堂，出以復書授使者，遂禮之。使者覆命婿氏，主人復以告於祠堂。","納幣：納幣具書，遣使如女氏，女氏受書，復書，禮賓，使者覆命，並同納采之儀。","親迎：先期一日，女氏使人張陳其婿之室，厥明，婿家設位於室中，女家設次於外。初婚，婿盛服，主人告於祠堂，遂醮其子，而命之迎。婿出乘馬至女家，俟於次，女氏主人告於祠堂，遂醮其女而命之。主人出迎，婿入奠雁，姆奉女出登車，婿乘馬先。婦車至其家，導婦以入，就坐飲食。畢，婿出後入，脫服，燭出，主人禮賓。","婦見舅姑：明日夙興，婦見於舅姑，舅姑禮之。婦見於諸尊長，若冢婦，則饋於舅姑，舅姑饗之。","廟見：三日，主人以婦見於祠堂。","婿見婦之父母：明日，婿往見婦之父母，次見婦黨諸親，婦家"]}]}],"toc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chapter_title":"元婚禮貢舉考　　（元）不著撰人","section_title":"正文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2","chapter_title":"元婚禮貢舉考　　（元）不著撰人","section_title":"中書省部定到鄉試程式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3","chapter_title":"元婚禮貢舉考　　（元）不著撰人","section_title":"會試程式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4","chapter_title":"元婚禮貢舉考　　（元）不著撰人","section_title":"御試程式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2-section-1","chapter_title":"元婚禮貢舉考","section_title":"正文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2-section-2","chapter_title":"元婚禮貢舉考","section_title":"中書省部定到鄉試程式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2-section-3","chapter_title":"元婚禮貢舉考","section_title":"會試程式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2-section-4","chapter_title":"元婚禮貢舉考","section_title":"御試程式","is_available":true}],"plain_text":"# 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