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"resource_id":6756,"title":"元典章刑部","format":"md","encoding":"utf-8","chapters":[{"id":"chapter-1","title":"《大元聖政國朝典章·刑部》","sections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title":"正文","paragraphs":["（據元本景印本）"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2","title":"刑部卷之一·刑制典章三十九","paragraphs":[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3","title":"刑法","paragraphs":["【五刑訓義】","笞義曰：笞者，擊也。又訓為恥。言人有小愆、法須懲戒，微加棰(校記：通“捶”，叢刊本、巖本訂之。元刻本俗體“扌”旁常與“木”旁相混。)撻以恥之。一十七下。二十、三十十七下。四十、五十二十七下。","杖義曰：杖者，持也，而可以擊人也。《國語》雲：“薄刑用鞭樸。”《書》雲：“鞭作官刑。”猶今之杖刑也。六十、七十三十七下。八十、九十四十七下。一百五十七下。","徒義曰：徒者，奴也。蓋奴辱之。周禮雲：‘其奴，男子入於罪隸，又任之以事，置以圈（校記：“圈”當為“圜”，叢刊本、巖本已訂。）土，而收教之。令一年至五年，並徒刑也。一年、一年半六十七下。二年、二年半七十七下。三年八十七下。五年一百七下。","流義曰：《書》雲：“流宥五刑。”謂不忍刑殺，宥於遠也。二千里比徒四年。二千五百里比徒四年半。三千里比徒五年。","死義曰：絞斬之坐，刑之極也。《春秋元命包》雲：“黃帝斬蚩尤於涿鹿之野。”故云：斬自軒轅，絞興周代。即大辟之刑也。絞、斬二罪皆至死。","【罪名府縣斷隸】至元二十八年六月，中書省奏準至元新格內一欵（校記：“款”俗體。","）：諸杖罪，五十七以下，司、縣斷決；八十七以下，散府、州、軍斷決；一百七下以下，宣慰司、揔管府斷決。配流、死罪，依例勘審完備，申關刑部待報。申扎魯火赤者亦同。","【犯法度人，有司決斷】至大元年六月，江浙行省準中書省諮：大德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奏過事內一件：“刑法如權衡一般，不可偏了。世祖皇帝以來定到的斷例，後頭自元貞元年以來，因做好事正（校記：“正”，當為“上”之誤刻，屬上。），好生失的寬了有。中間至當了的也有。因著法度不均平的上頭，管民官無所遵守。如今內外但是犯著法度的人，都經由有司歸問，依體例決斷呵，怎生？”奏呵，奉聖旨：“那般者。”欽此。","【做罪過的，不疏放】（校記：此條內容沈刻本闕失。）中書省劄付：皇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奏過事內一件：皇帝登寶位詔書裡，“該著赦，不可頻數。”麼道，這般行了呵，去年冬間，又開了詔赦來。那之後，因著做好事，莭次放了的罪囚多有。為這般上頭，皇帝根底奏呵，“今後休教放者。”聖旨有來。如今星芒天旱、百姓缺食的其間，似這般有罪過的歹人每放了呵，被害的人每，冤氣無處伸告，傷著和氣。今後做罪過的歹人每，依體例交問了，要罪過；不疏放呵，歹人每怕懼也者！更外頭做官的人每犯罪，拿著問的其間，使見識，交奏啟了，傳奉聖旨、懿旨：“交鋪馬裡上來，休問者。”麼道也有來。俺商量來：“似這般呵，壞了法度、做罪過的歹人每根底，慣了去也。今後傳聖旨、懿旨喚的，休交來；依體例問了，要罪過呵，怎生？”奏呵，“您說的是有。”聖旨了也。欽此。都省仰欽依施行。"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4","title":"贖刑","paragraphs":["【老疾贖罪鈔數】元貞元年六月，福建行省準中書省諮：御史臺呈：陝西漢中道廉訪司申：“犯罪官吏，並諸人有罪，年老或篤廢疾病，妨礙科決，不任杖責之人，贖罪錢多寡不一，終無通例。呈乞照詳。”送刑部議得：“諸犯罪人，若年七十以上，十五以下，及篤廢殘疾，不任杖責，理宜哀矜。每杖笞一下，擬罰贖罪中統鈔壹貫，相應。”都省準呈，除外，諮請依上施行。","【民官公罪許罰贖】（校記：此條沈刻本混入上條正文。陳氏已校。）至大三年十月十八日欽奉詔書內一欵：諸牧民官犯公罪之輕者，許罰贖。","【罰贖，每下至元鈔二錢】（校記：此條沈刻本闕。陳氏補之。）至大四年三月，江西廉訪司奉行臺劄付：近拠各道廉訪司申：“為諸人犯罪，不任杖責，罰贖事例。”移準御史臺諮呈，奉尚書省劄付：送拠刑部呈，照得：“先奉省判，亦為此事，該：‘準蒙古文字譯該：寶哥為頭，大宗正府也可札魯花赤言語：‘在先，中書省俺根底與文書來：“有罪過的人每，七十之上，十五之下，及篤廢殘疾的，不打有；杖子根底，罰贖中統鈔一兩”麼道，擬定了文書與將來有。至大二年九月內，欽奉詔書聖旨：“至大銀鈔一兩，折至元鈔伍兩。中統鈔，詔書到日，限一百日外，休使者。”麼道聖旨有來。今後，七十歲之上，十五以下，及篤廢殘疾的，這般人每做罪過呵，罰贖的體例未曾擬定有。如今怎生般定奪的，省官人每識者。’’得此。送本部議得：‘諸犯罪人，若年七十以上，十五以下，及篤廢殘疾，不任杖責者，前例每杖贖中統鈔一貫文。今欽奉聖旨，改造至大銀鈔，一兩準至元鈔五貫，擬合每笞杖一下，罰贖至元鈔二錢；若納至大銀鈔或銅錢者，依例准折。如蒙準呈，遍行照會，相應。’”都省準呈，仰依上施行。"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5","title":"流配","paragraphs":["見諸盜類。"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6","title":"遷徙","paragraphs":["【豪霸兇徒遷徙】皇慶元年十二月，江西行省準中書省諮該：刑部呈：“欽惟聖朝之治天下也，以好生惡殺為心。《書》曰：‘明德慎罰，惟政之恤。’《語》雲：‘刑罰不中，則民無所措手足。’舊例：殺人特與原免，不在移鄉。今之牧民官吏，或因喜怒，生出好惡。喜怒好惡之不同，刑法輕重之失當；高下其手，出入任情。若此所為，而望治安刑措，則未聞也。照得：近承奉尚書省判送議擬事內：如江西行省胡光弼等，結成群黨，起滅詞訟，凌犯官府，欺虐良民，遷徙廣東。又熊雲翔騙要民財，風聞公事，濫充貼書，毀罵縣官，杖斷六十七下，遷徙廣東。御史臺呈：張德安告松州官吏不公，本州挾仇，執羅張德安不孝為名，枉斷八十七下，遷徙遼陽，沿路杖瘡潰發，身死等事。除另行議擬外，本部照得：大德七年十一月初三日，中書省拠江西福建道奉使宣撫呈：巡行江西，拠諸人言告，一等驟富豪霸之家內，有曾充官吏者，亦有曾充軍役雜聀（職）者，亦有潑皮兇頑，皆非良善，以強凌弱，以眾害寡，妄興橫事，羅摭平民，騙其家資（校記：沈刻本作“貲”，陳氏未校出。），奪佔妻女，甚則害傷性命，不可勝言，交結官府，視同一家。小民旣受其欺，有司亦為所侮，非理害民，從（校記：沈刻本作“緃”。陳氏未校出。）其奸惡，亦由有司貪猥，馴致其然。莫若嚴禁各處行省已下大小官吏，非親戚，不得與所部豪霸等戶往來交通，受其饋獻一切之物。如有違犯官吏，依取受不枉法例科斷，其豪霸、茶食、安保人等，似前違犯，取問是實。初犯，於本罪上，比常"]}]}],"toc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chapter_title":"《大元聖政國朝典章·刑部》","section_title":"正文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2","chapter_title":"《大元聖政國朝典章·刑部》","section_title":"刑部卷之一·刑制典章三十九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3","chapter_title":"《大元聖政國朝典章·刑部》","section_title":"刑法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4","chapter_title":"《大元聖政國朝典章·刑部》","section_title":"贖刑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5","chapter_title":"《大元聖政國朝典章·刑部》","section_title":"流配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6","chapter_title":"《大元聖政國朝典章·刑部》","section_title":"遷徙","is_available":true}],"plain_text":"# 《大元聖政國朝典章·刑部》\n（據元本景印本）\n## 刑部卷之一·刑制典章三十九\n## 刑法\n【五刑訓義】\n笞義曰：笞者，擊也。又訓為恥。言人有小愆、法須懲戒，微加棰(校記：通“捶”，叢刊本、巖本訂之。元刻本俗體“扌”旁常與“木”旁相混。)撻以恥之。一十七下。二十、三十十七下。四十、五十二十七下。\n杖義曰：杖者，持也，而可以擊人也。《國語》雲：“薄刑用鞭樸。”《書》雲：“鞭作官刑。”猶今之杖刑也。六十、七十三十七下。八十、九十四十七下。一百五十七下。\n徒義曰：徒者，奴也。蓋奴辱之。周禮雲：‘其奴，男子入於罪隸，又任之以事，置以圈（校記：“圈”當為“圜”，叢刊本、巖本已訂。）土，而收教之。令一年至五年，並徒刑也。一年、一年半六十七下。二年、二年半七十七下。三年八十七下。五年一百七下。\n流義曰：《書》雲：“流宥五刑。”謂不忍刑殺，宥於遠也。二千里比徒四年。二千五百里比徒四年半。三千里比徒五年。\n死義曰：絞斬之坐，刑之極也。《春秋元命包》雲：“黃帝斬蚩尤於涿鹿之野。”故云：斬自軒轅，絞興周代。即大辟之刑也。絞、斬二罪皆至死。\n【罪名府縣斷隸】至元二十八年六月，中書省奏準至元新格內一欵（校記：“款”俗體。\n）：諸杖罪，五十七以下，司、縣斷決；八十七以下，散府、州、軍斷決；一百七下以下，宣慰司、揔管府斷決。配流、死罪，依例勘審完備，申關刑部待報。申扎魯火赤者亦同。\n【犯法度人，有司決斷】至大元年六月，江浙行省準中書省諮：大德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奏過事內一件：“刑法如權衡一般，不可偏了。世祖皇帝以來定到的斷例，後頭自元貞元年以來，因做好事正（校記：“正”，當為“上”之誤刻，屬上。），好生失的寬了有。中間至當了的也有。因著法度不均平的上頭，管民官無所遵守。如今內外但是犯著法度的人，都經由有司歸問，依體例決斷呵，怎生？”奏呵，奉聖旨：“那般者。”欽此。\n【做罪過的，不疏放】（校記：此條內容沈刻本闕失。）中書省劄付：皇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奏過事內一件：皇帝登寶位詔書裡，“該著赦，不可頻數。”麼道，這般行了呵，去年冬間，又開了詔赦來。那之後，因著做好事，莭次放了的罪囚多有。為這般上頭，皇帝根底奏呵，“今後休教放者。”聖旨有來。如今星芒天旱、百姓缺食的其間，似這般有罪過的歹人每放了呵，被害的人每，冤氣無處伸告，傷著和氣。今後做罪過的歹人每，依體例交問了，要罪過；不疏放呵，歹人每怕懼也者！更外頭做官的人每犯罪，拿著問的其間，使見識，交奏啟了，傳奉聖旨、懿旨：“交鋪馬裡上來，休問者。”麼道也有來。俺商量來：“似這般呵，壞了法度、做罪過的歹人每根底，慣了去也。今後傳聖旨、懿旨喚的，休交來；依體例問了，要罪過呵，怎生？”奏呵，“您說的是有。”聖旨了也。欽此。都省仰欽依施行。\n## 贖刑\n【老疾贖罪鈔數】元貞元年六月，福建行省準中書省諮：御史臺呈：陝西漢中道廉訪司申：“犯罪官吏，並諸人有罪，年老或篤廢疾病，妨礙科決，不任杖責之人，贖罪錢多寡不一，終無通例。呈乞照詳。”送刑部議得：“諸犯罪人，若年七十以上，十五以下，及篤廢殘疾，不任杖責，理宜哀矜。每杖笞一下，擬罰贖罪中統鈔壹貫，相應。”都省準呈，除外，諮請依上施行。\n【民官公罪許罰贖】（校記：此條沈刻本混入上條正文。陳氏已校。）至大三年十月十八日欽奉詔書內一欵：諸牧民官犯公罪之輕者，許罰贖。\n【罰贖，每下至元鈔二錢】（校記：此條沈刻本闕。陳氏補之。）至大四年三月，江西廉訪司奉行臺劄付：近拠各道廉訪司申：“為諸人犯罪，不任杖責，罰贖事例。”移準御史臺諮呈，奉尚書省劄付：送拠刑部呈，照得：“先奉省判，亦為此事，該：‘準蒙古文字譯該：寶哥為頭，大宗正府也可札魯花赤言語：‘在先，中書省俺根底與文書來：“有罪過的人每，七十之上，十五之下，及篤廢殘疾的，不打有；杖子根底，罰贖中統鈔一兩”麼道，擬定了文書與將來有。至大二年九月內，欽奉詔書聖旨：“至大銀鈔一兩，折至元鈔伍兩。中統鈔，詔書到日，限一百日外，休使者。”麼道聖旨有來。今後，七十歲之上，十五以下，及篤廢殘疾的，這般人每做罪過呵，罰贖的體例未曾擬定有。如今怎生般定奪的，省官人每識者。’’得此。送本部議得：‘諸犯罪人，若年七十以上，十五以下，及篤廢殘疾，不任杖責者，前例每杖贖中統鈔一貫文。今欽奉聖旨，改造至大銀鈔，一兩準至元鈔五貫，擬合每笞杖一下，罰贖至元鈔二錢；若納至大銀鈔或銅錢者，依例准折。如蒙準呈，遍行照會，相應。’”都省準呈，仰依上施行。\n## 流配\n見諸盜類。\n## 遷徙\n【豪霸兇徒遷徙】皇慶元年十二月，江西行省準中書省諮該：刑部呈：“欽惟聖朝之治天下也，以好生惡殺為心。《書》曰：‘明德慎罰，惟政之恤。’《語》雲：‘刑罰不中，則民無所措手足。’舊例：殺人特與原免，不在移鄉。今之牧民官吏，或因喜怒，生出好惡。喜怒好惡之不同，刑法輕重之失當；高下其手，出入任情。若此所為，而望治安刑措，則未聞也。照得：近承奉尚書省判送議擬事內：如江西行省胡光弼等，結成群黨，起滅詞訟，凌犯官府，欺虐良民，遷徙廣東。又熊雲翔騙要民財，風聞公事，濫充貼書，毀罵縣官，杖斷六十七下，遷徙廣東。御史臺呈：張德安告松州官吏不公，本州挾仇，執羅張德安不孝為名，枉斷八十七下，遷徙遼陽，沿路杖瘡潰發，身死等事。除另行議擬外，本部照得：大德七年十一月初三日，中書省拠江西福建道奉使宣撫呈：巡行江西，拠諸人言告，一等驟富豪霸之家內，有曾充官吏者，亦有曾充軍役雜聀（職）者，亦有潑皮兇頑，皆非良善，以強凌弱，以眾害寡，妄興橫事，羅摭平民，騙其家資（校記：沈刻本作“貲”，陳氏未校出。），奪佔妻女，甚則害傷性命，不可勝言，交結官府，視同一家。小民旣受其欺，有司亦為所侮，非理害民，從（校記：沈刻本作“緃”。陳氏未校出。）其奸惡，亦由有司貪猥，馴致其然。莫若嚴禁各處行省已下大小官吏，非親戚，不得與所部豪霸等戶往來交通，受其饋獻一切之物。如有違犯官吏，依取受不枉法例科斷，其豪霸、茶食、安保人等，似前違犯，取問是實。初犯，於本罪上，比常","is_preview":true,"preview_page_limit":10}