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"resource_id":6515,"title":"西藏风俗记","format":"md","encoding":"utf-8","chapters":[{"id":"chapter-1","title":"西藏風俗記","sections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title":"正文","paragraphs":["沈宗元","一、社會之階級","西藏人民合僧俗言之階級，可分為三，每級中又分三小級，如下：","（甲）上級  藏語名拉布","(1)藏語拉布、楷拉布  意即最上級也，君主、皇族、活佛達賴喇嘛屬之。","(2)拉布楷丁  即上中級也，攝政者、尋常達賴喇嘛、大臣，議員、顧問官、博學之喇嘛、大僧院之教授等屬之。","(3)拉布楷達馬  即上下級也，書記官及稍下之喇嘛與僧人屬之。","（乙）中級  藏語名丁","(1)丁楷拉布  意即中上級也，數世之鉅富、原地主及舊族與老人之曾獨力捐資以助國者屬之。","(2)丁揩丁  即中中級也，書記，家執事、侍從、庖人及其他司小事者屬之。","(3)丁楷達馬  即中下級也，軍人、農人、佃客屬之。","（丙）下級藏語曰達馬","(1)達馬拉布  即下上級也，服役於家之男女僕及其他僱僕屬之。","(2)達馬丁  即下中級也，無定居者、有妾而無婦者，自甘乞丐者，窮民及無賴者屬之。","(3）達麥達馬  即下下級也，屠人，清道者、經理死人者，鐵工、金工等屬之。","二、婚    姻","論西藏之婚姻制度，則其階級之嚴，猶遜印度，富女可嫁貧夫，貧女可妻貴族。惟皇室及閥閱之家，其女通例不適下級人民，苟不得相當之偶，固寧送其女於僧院及尼庵也。","婚姻各級皆同。所異者惟飲宴時之資有豐嗇耳。結婚之初，夫家例聘一媒往說於女家，如得允諾，則夫家即送酒及幣等禮物於女家。女家財固辭，言共女不美不才，恐不足以執箕帚。媒則盛稱新郎之善；女家則言若不蒙見棄，願締朱陳，請商之親友，即報命也。數日後，許配之言，乃由媒以達於夫家。夫家乃致酒二十瓦或三十瓦於女家，女家即以此酒款其戚友並僕役，並贈每人巾各一方。中等人家之締婚，夫家恆奉女家酒約五十瓦，錢約六百盧比於女家之老輩及戚友，亦每人各贈巾一方。婚姻之事，男女家皆由父母主持。","成婚後，女家即迎其女及婿歸寧。三日後，乃遣其歸，並與以乳牛（或犁牛）一，小馬一，牝牛四、夏冬衣各二並珠寶絨氈木器及杯盤等用具，又銀約五十兩，女伴一，凡女之親友及鄰里曾受其一巾者，至是亦以一巾並一錢贈之歸。","成婚後五日，新婦乃易新衣而服常服，對神行小祈禱。第六日，新婦即躬親家事。是時，新婦之弟或戚常伴之。過七日，乃離去。","成婚三月後，女家乃與友人及僕偕食物來婿家，求縱其女歸家省視，婿則款留之十日或十二日，乃偕婦歸岳家，並攜衣物，酒食以為贈，至岳家住一月乃歸。歸時岳家亦贈其女及婿以衣服，珠玉等物。","若貧家之嫁娶，購禮儀甚簡。至婚姻年齡，藏中殊無定限，通常婚嫁之年為由十五至二十五，而女常長於男。","藏中離婚之法律與習慣，頗可研究。今詳述如下。若男子毫無靠過，願與其婦偕老，而婦決欲與其夫離，則婦應按其夫娶彼時所出財禮之數加二倍賠償，以為毀婚之罰，名曰離婚罰金，或無罪罰金。婚約消滅之時，藏律定此項罰金，婦人常出十八金屑；合一百三十五盧比，男子當出三金斯蘭，合一百八十盧比。屬與斯蘭皆藏幣名，反之，若婦實無過，而願與失偕老，惟夫則決欲與其無罪之妻分離，則夫應給其妻十二金屑，屑乃藏語，十二金屑合九十盧比，以為離婚罰金，或曰事奉工價。按其妻由成婚日以至離婚日，每日夜備用麥六磅計算，其夫又當歸其婦以嫁裝之值，婦則攜其親夫所贈之珠寶去之。惟不取其夫所賜者，婦復不要求得此項罰金。若離婚時而有子女，則男歸父而女歸母。若夫為富人，則裁判官可令其分其財產之一份與此離婚妻，以為其女衣食之資。反之而妻為富戶，亦當有所給與於其夫，以為其子衣食之資。又兩家訂定婚約時，苟一為貴族之男，而一為平民之女，曾有明言夫婦應患難相安，樂歡與共者，當其離婚時，則其財產可按二人之真情與罪狀並其匹配時彼此互贈禮物之數，而分享之。若離婚出於二人之願意，則裁判官可不問二人之罪狀何如，而為之均分其財產。若奴僕之婚事，則其分合，一聽命於其主人。設有一僕娶一婦，在主人之心，以為此婦必能事奉其夫。乃此婦竟無用，則其被棄時，應得其夫所有物之六分之一，而聽主人為其夫另納新婦。","西藏法律，禁同族人與在七世中之血族聯婚。此律現已為藏人所蔑視，彼等恆與三世或四世之戚族訂婚。就中如婆波斯。(Potos)康伯(Kfamta)二種人，其婚制尤為紊亂，兄弟可娶其姊妹，侄甥可娶其叔嬸或舅母。普通藏人於同父異母之兄弟姊妹，可以互相嫁娶，又可娶其繼母及嬸。","藏中有兄弟數人共娶一婦以為妻，以便共守祖先之遺業而不分。此俗由康斯地( Kfams)傳來，其地至今猶盛行此制度。遊、張二地之藏人，近亦仿行此俗，惟尚未普及耳。諸弟如與表兄永久同居，則諸弟可永久視表兄之妻為共妻。如彼等與其長兄分居，則彼等不能更向長兄索資財，因彼等應得之份，已盡於此妻分內，而此婦仍得留為長兄法律上之正妻。又父或叔與其子或侄共妻，藏中雖間有之，然常極希之事。","三、喪    葬","藏人以為人之脈動與呼吸俱停止，猶不足以為生命滅絕之證，彼等以為人之靈魂，雖當其人已死之後，尚存留於身三日。故其人甫死．而即移之出瘞者，是乃罪惡之舉也。現時西藏與蒙古凡人死，皆當停其屍於家三日，此三日中，戚友皆來吊，並祝死者來生之幸福。至第四晨，乃將死者及移屍者之運命佔算之。又請一喇嘛，為行葬禮。喇嘛則作法，使死者魂魄由腦之一裂罅出。苟不得行此葬禮，則死者魂魄將失其大道，而入於永劫所，或地獄之門。當是時，喇嘛獨留於死者旁，一切門窗皆閉，必待喇嘛宣告死者魂魄已由何路出，然後人乃可入室。喪家因喇嘛任此莊嚴之事，乃以牛羊及金錢以為酬。其酬之厚薄，則視死者家計豐嗇以為斷。","當柩未離家之前，用一星士推佔死者親友之生辰。苟有人與死者生辰同一星辰，則其身將有大不幸，此等人即不得侍從葬事情，而星士則因此而得賜與焉。是時用布將屍緊束置於舁床，向吉祥之方位而停於屋隅。近於死者之頭，則燃五牛脂燈。環之以簾，於此簾中，則死者常嗜之飲食並一燈俱備焉。詰朝，樞乃出發於葬地，當柩出發時，戚友皆向之行一冥禮。以二人攜酒茶及食品隨其柩，死者之京僧或喇嘛則擲一錢於舁床上，而緩隨其後。當其前行時，其右手乃擊一手鼓，而左手則鳴鈴。苟柩未至葬所，而中輟於地，"]}]}],"toc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chapter_title":"西藏風俗記","section_title":"正文","is_available":true}],"plain_text":"# 西藏風俗記\n沈宗元\n一、社會之階級\n西藏人民合僧俗言之階級，可分為三，每級中又分三小級，如下：\n（甲）上級  藏語名拉布\n(1)藏語拉布、楷拉布  意即最上級也，君主、皇族、活佛達賴喇嘛屬之。\n(2)拉布楷丁  即上中級也，攝政者、尋常達賴喇嘛、大臣，議員、顧問官、博學之喇嘛、大僧院之教授等屬之。\n(3)拉布楷達馬  即上下級也，書記官及稍下之喇嘛與僧人屬之。\n（乙）中級  藏語名丁\n(1)丁楷拉布  意即中上級也，數世之鉅富、原地主及舊族與老人之曾獨力捐資以助國者屬之。\n(2)丁揩丁  即中中級也，書記，家執事、侍從、庖人及其他司小事者屬之。\n(3)丁楷達馬  即中下級也，軍人、農人、佃客屬之。\n（丙）下級藏語曰達馬\n(1)達馬拉布  即下上級也，服役於家之男女僕及其他僱僕屬之。\n(2)達馬丁  即下中級也，無定居者、有妾而無婦者，自甘乞丐者，窮民及無賴者屬之。\n(3）達麥達馬  即下下級也，屠人，清道者、經理死人者，鐵工、金工等屬之。\n二、婚    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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fams)傳來，其地至今猶盛行此制度。遊、張二地之藏人，近亦仿行此俗，惟尚未普及耳。諸弟如與表兄永久同居，則諸弟可永久視表兄之妻為共妻。如彼等與其長兄分居，則彼等不能更向長兄索資財，因彼等應得之份，已盡於此妻分內，而此婦仍得留為長兄法律上之正妻。又父或叔與其子或侄共妻，藏中雖間有之，然常極希之事。\n三、喪    葬\n藏人以為人之脈動與呼吸俱停止，猶不足以為生命滅絕之證，彼等以為人之靈魂，雖當其人已死之後，尚存留於身三日。故其人甫死．而即移之出瘞者，是乃罪惡之舉也。現時西藏與蒙古凡人死，皆當停其屍於家三日，此三日中，戚友皆來吊，並祝死者來生之幸福。至第四晨，乃將死者及移屍者之運命佔算之。又請一喇嘛，為行葬禮。喇嘛則作法，使死者魂魄由腦之一裂罅出。苟不得行此葬禮，則死者魂魄將失其大道，而入於永劫所，或地獄之門。當是時，喇嘛獨留於死者旁，一切門窗皆閉，必待喇嘛宣告死者魂魄已由何路出，然後人乃可入室。喪家因喇嘛任此莊嚴之事，乃以牛羊及金錢以為酬。其酬之厚薄，則視死者家計豐嗇以為斷。\n當柩未離家之前，用一星士推佔死者親友之生辰。苟有人與死者生辰同一星辰，則其身將有大不幸，此等人即不得侍從葬事情，而星士則因此而得賜與焉。是時用布將屍緊束置於舁床，向吉祥之方位而停於屋隅。近於死者之頭，則燃五牛脂燈。環之以簾，於此簾中，則死者常嗜之飲食並一燈俱備焉。詰朝，樞乃出發於葬地，當柩出發時，戚友皆向之行一冥禮。以二人攜酒茶及食品隨其柩，死者之京僧或喇嘛則擲一錢於舁床上，而緩隨其後。當其前行時，其右手乃擊一手鼓，而左手則鳴鈴。苟柩未至葬所，而中輟於地，","is_preview":true,"preview_page_limit":10}