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"resource_id":6354,"title":"安溪县志","format":"md","encoding":"utf-8","chapters":[{"id":"chapter-1","title":"安溪縣誌（嘉靖版） 明 林有年主纂","sections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title":"《安溪縣誌》原書序","paragraphs":[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2","title":"卷之一 地輿類","paragraphs":["一、建置","二、星野","三、山川","四、形勝","五、疆域","六、屯堡","七、隘塹","八、鄉里","九、風俗","十、土田","十一、戶口","十二、寄莊","十三、土產","十四、貢賦","十五、水利","十六、井泉","十七、坊市","十八、橋渡"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3","title":"卷之二 規制類","paragraphs":["一、公署","二、壇壝","三、廟祠","四、寺觀（宮院附）","五、亭榭"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4","title":"卷之三 官制類","paragraphs":["一、職官","二、名宦","三、軍政","四、刑法","五、鹽法","六、役法"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5","title":"卷之四 學校類","paragraphs":["一、廟學","二、學制","三、社學"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6","title":"卷之五 選舉類","paragraphs":["一、進士","二、鄉舉","三、歲貢","四、薦闢","五、恩典","六、椽闢","七、恩例"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7","title":"卷之六 人物類","paragraphs":["一、鄉賢","二、孝行","三、貞烈","四、文學","五、義勇","六、隱逸","七、流寓","八、義行"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8","title":"卷之七 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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《安溪縣誌》原書序\n志，曷以志？王政也，史是也。盛周時，內史掌四方誌。周微矣，人猶知所尊信，固史在焉。漢唐而下，王會三輔有圖，方輿寰宇有志，迨皇明《大一統誌》始備焉。安溪，小邑也，曹、滕、邾、莒，則又小矣，史固不可以小而廢之也。安溪縣治，自南唐保大十三年建置，歷今六百餘年，厥土惟沃，掌地成田。王梅溪謂“民淳事簡，易治之地”也。\n嘉靖戊子，蕭山黃君懌知縣事，卓有廉能聲，為百城表。嘆曰：“志關風化，安溪獨缺，非司百里者之責乎？”次年己丑，辱承憲副方公豪請修安邑志，餘素蒙雅愛，劼辭不獲，買舟渡仙溪，至安之東嶽宮而事事焉。稽舊志，詢故老，又質公於學校，窮搜博採，畢勩穎泓，竟兩閱月而成。首地輿，次官制，學校、人物、公署、祀典、文章、雜誌又次之。總其綱，分其目，已入梓矣。\n辛亥夏四月，又承都憲前參政王公璣有纂續前志之役，惓惓焉；顧阿陽老矣，蓐食間欲授簡，則不勝竦息；欲避席，似有孤王公至意；姑從命。未幾，時方置校抗旌，備武禦寇。月餘，汪侯瑀請命太守方公克，公曰：“今還兵已稅介，元元得安堵處業矣，況志關風化，不可湮落，俾文獻無徵。”汪侯乃諮度邑庠典教李君鑰，以庠生吳子主恕，不遠數百里，敦請彌篤，可謂知所重而深達治體者矣。自顧選軟迂疙，逫　惟艱。延至壬子季夏，始得庠生蔡子志孝、吳子主恕持其條旅申，集自己丑以後，志中事蹟燦然備具。餘屬意展閱，參校緒正，移事屬類，編入於各款目之下。政務之損益，人物宦業之臧否，悉該載無遺焉。\n後之有民社者，講求其故，轉移樞宰；產其地者，嚮往前修，力求嗣響；固大有機焉者。昔司馬文正公集古今治亂成敗之跡，以資天下後世之治；抑斯志也，其亦郡邑資治之鑑歟？輒忘荒陋，詮次成書；若綜理規措，通行翻刻，則又廉能邑長汪侯瑀力也，餘蒙成而已耳。僭書於簡首，式昭厥後。\n嘉靖壬子冬十二月。\n賜致仕中憲大夫、貴州提刑按察司副使，奉敕整飭威清等處兵備，前南京、四川道監察御史八十九翁莆田寒谷林有年書。\n# 卷之一 地輿類\n## 《安溪縣誌》卷之一\n地　輿　類\n地輿，述職方也。民依方以生，君制方以理，故首“建置沿革”，而考究其置縣之始；次“星野”，以觀變也；次“山川”、“形勝”，以定方也；次“疆域”、“隘塹”、“鄉里”，以居民也；次“風俗”，以定習也；次“土田”，重所天也；次“戶口”，重民數也；上賴下以供，故次“土產”，次“貢賦”，而君國有需；民賴水以耕，故次“水利”，次“井泉”，而旱澇有備；“坊表”之立，使民知所勸勉；“橋渡”之設，使民免於徒涉，故又次之。為《地輿類》第一，其目十八。\n一、建置\n先王封建，地有定則，民有常居，此長治久安之計，萬古不可易者也。自秦罷封建、立郡縣以來，土地分裂廢置。安溪自隋迄今遠矣，歷代因時立制，沿革不同。今據《郡志》而考訂之，使後來有所考焉。志《建置》。\n安溪縣在泉州府西一百十五里，本隋南安地。唐鹹通五年，析西二鄉置小溪場。五代周顯德二年--南唐保大十三年，南唐使詹敦仁監場事，以“地沃人稠，溪通舟楫，可置縣”請於清源節度使留從效，從之，遂置縣治。宣和三年，寇盜蜂起睦州清溪洞，時惡其名，改為安溪。\n元仍舊。\n國朝因之，屬泉州府，統四鄉，編戶一十七里。\n二、星野\n分野之說，其來尚矣。自《周禮》、《春秋傳》以及歷代史志，莫不備載。蓋在天成象，在地成形，形象相去，雖若絕遠，而感召災祥，捷於影響。郎官職宰百里，上應列宿分星之地，所以觀天象、驗災祥，則政治之得失可知矣。志《星野》。\n《周禮》：“保章氏以星土辨九州之地。”所封封域，皆有分星。而《史記正義》及兩漢、晉、隋、唐、宋歷代史書，皆以鬥、牛、女三星為吳越之分。唐一行以山河兩戒推之，所謂南紀者，東循嶺儌、東甌、閩中，蓋在雲漢下流之國。（唐書《天文志》雲：“一行以為天下山河之象，存乎兩戒，北戒自三危至朝鮮，是謂北紀，所以限戎狄也；南戒自岷嶓至東甌、閩中，是謂南紀，所以限蠻夷也。”故《星傳》謂：“北戒為胡門，南戒為越門。”）但吳越之地在南，而星紀在北，其相配之理有未明焉。賈公彥以諸國始封之日，歲星所在為其分。（蓋吳越受封之日，歲在鬥牛之次也。）鄭夾漈則有：“古人封國，命以主祭之說。”（如商丘主辰、大夏主參之類，則吳越之封，亦主鬥、牛、女之祀也。）太史蘇伯衡謂：“一行之言疏遠，天有三垣，紫微、太微皆將相輔弼之位，天市下垣而列國星宿在焉。”（垣之星曰“吳越”，其餘則宋、燕、齊、魏諸第六國及東海、南海、河間、河中，凡二十二里。）蓋地有是形則有星。（地有吳越諸國之形，而天有市垣諸國之星，如水火金木土之形在地，而其象在天為五星也。）曰分野者，指列星所屬之分而言，初不謂地也，（列國各有星，而十二次又為列星所屬之分，所謂星土者也。其國在此，而星在彼，雖不相配，而其象未嘗不相屬。）\n國朝《天文志》以閩郡邑並屬鬥、牛之分，《一統志》則以為牛、女之分。諸說各明一理，皆不可廢。備錄之，以俟君子考焉。\n三、山川\n名山大川，鍾靈毓秀，功用非小。況封內山川，亦守土者之所有事。安溪僻落一隅，而山岩溪洞，秀麗澄瑩，皆可書也。志《山川》。\n山\n《爾雅》雲：“土高有石曰山。”釋雲：“山，產也。言生產萬物，山頂曰‘冢’，山脊曰‘崗’，大而高者曰‘嵩’，小而高者曰‘岑’，銳而高者曰‘嶠’，卑而","is_preview":true,"preview_page_limit":10}