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"resource_id":6218,"title":"睡虎地秦简","format":"md","encoding":"utf-8","chapters":[{"id":"chapter-1","title":"睡虎地秦簡","sections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title":"年記","paragraphs":["昭王元年","二年，攻皮氏。","三年","四年，攻封陵。","五年，歸蒲反。","六年，攻新城。","七年，新城陷。","八年，新城歸。","九年，攻析。","十年。","十一年。","十二年。","十三年，攻伊〈闕〉。","十四年，伊〈闕〉。","十五年，攻魏。","十六年，攻宛。","十七年，攻垣、枳。","十八年，攻蒲反。","十九年。","廿年，攻安邑。","廿一年，攻夏山。","廿二年。","廿三年。","廿四年，攻林。","廿五年，攻茲氏。","廿六年，攻離石。","廿七年，攻鄧。","廿八年，攻□。","廿九年，攻安陸。","卅年，攻□山。","卅一年，□。","卅二年，攻啟封。","卅三年，攻蔡、中陽。","卅四年，攻華陽。","卅五年。","卅六年。","卅七年，□寇剛。","卅八年，閼輿。","卅九年，攻懷。","年","一年，攻邢丘。","二年，攻少曲。","三年。","四年，攻大（太）行，□攻。","五年，攻大（野）王。十二月甲午雞鳴時，喜產。","六年，攻□亭。","七年，攻長平。十一月，敢產。","八年，攻武安。","九年，□□□。","五十年，攻邯單（鄲）。","五十一年，攻陽城。","五十二年，王稽、張祿死。","五十三年，吏誰從軍。","五十四年","五十五年","五十六年，後九月，昭死。正月，（速）產。","孝文王元年，立即死。","莊王元年。","莊王二年。","莊王三年，莊王死。","今元年，喜傅。","二年。","三年，卷軍。八月，喜揄史。","四年，□軍。十一月，喜□安陸□史。","五年","六年，四月，為安陸令史。","七年，正月甲寅，鄢令史。","八年","九年","十年","十一年，十一月，獲產。","十二年，四月癸丑，喜治獄鄢。","十三年，從軍。","十四年。","十五年，從平陽軍。","十六年，七月丁巳，公終。自佔年。","十七年，攻韓。","十八年，攻趙。正月，恢生。","十九年，□□□□南郡備敬（警）。","廿年，七月甲寅，嫗終。韓王居□山。","廿一年，韓王死。昌平君居其處，有死□屬。","廿二年，攻魏粱（梁）。","廿三年，興，攻荊，□□守陽□死。四月，昌文君死。","廿四年，□□□王□□。","廿五年","廿六年","廿七年，八月己亥廷食時，產穿耳。","廿八年，今過安陸。","廿九年","卅年","語書","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，南郡守騰謂縣、道嗇夫：古者民各有鄉俗，其所利及好惡不同，或不便於民，害於邦，是以聖王作為法度，以矯端民心，去其邪避（僻），除其惡俗。法律未足，民多詐巧，故後有間（幹）令下者。凡法律令者，以教道民，去其淫避（僻），除其惡俗，而使之之於為善（也）。今法律令已具矣，而吏民莫用，鄉俗淫失（泆）之民不止，是以法（廢）主之明法（也），而長邪避（僻）淫失（泆）之民，甚害於邦，不便於民。故騰為是而修法令、田令及為間私方而下之，令吏明布，令吏民皆明智（知）之，毋巨（距）於罪。今法律令已布，聞吏民犯法為間私者不止，私好、鄉俗之心不變，自從令、丞以下智（知）而弗舉論，是即明避主之明法（也），而養匿邪避（僻）之民。如此，則為人臣亦不忠矣。若弗智（知），是即不勝任、不智（知）（也）；智（知）而弗敢論，是即不廉（也）。此皆大罪（也），而令、丞弗智（知），甚不便。今且令人案行之，舉劾不從令者，致以律，論及令、丞。有（又）且課縣官，獨多犯令而令、丞弗得者，以令、丞聞。以次傳；別書江陵布，以郵行。","凡良吏明法律令，事無不能（也）；有（又）廉絜（潔）敦愨而好佐上；以一曹事不足獨治（也），故有公心；有（又）能自端（也），而惡與人辨（別）治，是以不爭書（署）。惡吏不明法律令，不智（知）事，不廉絜（潔），毋（無）以佐上，緰（偷）隨（惰）疾事，易口舌，不羞辱，輕惡言而易疾人，毋（無）公端之心，而有冒柢（抵）之治，是以善斥（訴）事，喜爭書。爭書，因恙（佯）瞋目扼捾（腕）以視（示）力，盱詢疾言以視（示）治，誈認醜言斫以視（示）險，坑閬強骯（伉）以視強，而上猶智之（也）。故如此者不可不為罰。發書，移書曹，曹莫受，以告府，府令曹畫之。其畫最多者，當居曹奏令、丞，令、丞以為不直，志千里使有籍書之，以為惡吏。","語書","秦律十八種","田律","雨為（澍），及誘（秀）粟，輒以書言（澍）稼，誘（秀）粟及墾田畼毋（無）（無）稼者頃數，稼已生後而雨，亦輒言雨少多，所利頃數。早（旱）及暴雨、水潦、（）、群它物傷稼者，亦輒言其頃數。近縣令輕足行其書，遠縣令郵行之，防病八月囗囗之。","春二月，毋敢伐木山林及雍（壅）水。不夏月，毋敢夜（擇）草為灰，取生荔、卵鷇，毋囗囗囗囗囗囗毒魚鱉，置穽罔（網），到七月而縱之。唯不幸死而伐綰（棺）享（槨）者，是不用時。邑之紤（近）皂及它禁苑者，時毋敢將犬以之田。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獸及捕獸者，勿敢殺；其追獸及捕獸者，殺之。河（呵）禁所殺犬，皆完入公；其它禁苑殺者，食其肉而入皮。    田律","入頃芻槀，以其受田之數，無墾不墾，頃入芻三石、槀二石。芻自黃及束以上皆受之。入芻槀，相輸度，可（也）。","禾、芻槀徹（撤）木、薦，輒上石數縣廷。勿用，復以薦蓋。    田律","乘馬服牛稟，過二月弗稟、弗致者，皆止，勿裹、致。稟大田而毋（無）恆籍者，以其致到日稟之，勿深致。    田律","百姓居田舍毋敢酤酉（酒），田嗇夫、部佐謹禁御之，有不從令者有罪。","田律","廄苑律","以四月、七月、十月、正月膚田牛。卒歲，以正月大課之，最，賜田嗇夫壺酉（酒）束脯，為旱（皂）者除一更，賜牛長日三旬；殿者，誶田嗇夫，罰冗皂者二月。其以牛田，牛減絜，治（笞）主者寸十。有（又）裡課之，最者，賜田典日旬；典，治（笞）卅。    廄苑律","叚（假）鐵器，銷敝不勝而毀者，為用書，受勿責。    廄苑","將牧公馬牛，馬牛死者，亟謁死所縣，縣亟診而入之，其入之其弗亟而令敗者，令以其未敗直（值）賞（償）之。其小隸臣疾死者，告其囗囗之；其非疾死者，以其診書告官論之。其大廄、中廄、宮廄馬牛（也），以其筋、革、角及其賈（價）錢效，其人詣其官。其乘服公馬牛亡馬者而死縣，縣診而雜買（賣）其肉，即入其盤、革、角，及（索）入其賈（價）錢。錢少律者，令其人備之而告官，官告馬牛縣出之。今課縣、都官公服牛各一課，卒歲，十牛以上而三分一死；不盈十牛以下，及受服牛者卒歲死牛三以上，吏主者、徒食牛者及令、丞皆有罪。內史課縣，大倉課都官及受服者。    囗囗","倉律","入禾倉，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為戶。"]}]}],"toc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chapter_title":"睡虎地秦簡","section_title":"年記","is_available":true}],"plain_text":"# 睡虎地秦簡\n## 年記\n昭王元年\n二年，攻皮氏。\n三年\n四年，攻封陵。\n五年，歸蒲反。\n六年，攻新城。\n七年，新城陷。\n八年，新城歸。\n九年，攻析。\n十年。\n十一年。\n十二年。\n十三年，攻伊〈闕〉。\n十四年，伊〈闕〉。\n十五年，攻魏。\n十六年，攻宛。\n十七年，攻垣、枳。\n十八年，攻蒲反。\n十九年。\n廿年，攻安邑。\n廿一年，攻夏山。\n廿二年。\n廿三年。\n廿四年，攻林。\n廿五年，攻茲氏。\n廿六年，攻離石。\n廿七年，攻鄧。\n廿八年，攻□。\n廿九年，攻安陸。\n卅年，攻□山。\n卅一年，□。\n卅二年，攻啟封。\n卅三年，攻蔡、中陽。\n卅四年，攻華陽。\n卅五年。\n卅六年。\n卅七年，□寇剛。\n卅八年，閼輿。\n卅九年，攻懷。\n年\n一年，攻邢丘。\n二年，攻少曲。\n三年。\n四年，攻大（太）行，□攻。\n五年，攻大（野）王。十二月甲午雞鳴時，喜產。\n六年，攻□亭。\n七年，攻長平。十一月，敢產。\n八年，攻武安。\n九年，□□□。\n五十年，攻邯單（鄲）。\n五十一年，攻陽城。\n五十二年，王稽、張祿死。\n五十三年，吏誰從軍。\n五十四年\n五十五年\n五十六年，後九月，昭死。正月，（速）產。\n孝文王元年，立即死。\n莊王元年。\n莊王二年。\n莊王三年，莊王死。\n今元年，喜傅。\n二年。\n三年，卷軍。八月，喜揄史。\n四年，□軍。十一月，喜□安陸□史。\n五年\n六年，四月，為安陸令史。\n七年，正月甲寅，鄢令史。\n八年\n九年\n十年\n十一年，十一月，獲產。\n十二年，四月癸丑，喜治獄鄢。\n十三年，從軍。\n十四年。\n十五年，從平陽軍。\n十六年，七月丁巳，公終。自佔年。\n十七年，攻韓。\n十八年，攻趙。正月，恢生。\n十九年，□□□□南郡備敬（警）。\n廿年，七月甲寅，嫗終。韓王居□山。\n廿一年，韓王死。昌平君居其處，有死□屬。\n廿二年，攻魏粱（梁）。\n廿三年，興，攻荊，□□守陽□死。四月，昌文君死。\n廿四年，□□□王□□。\n廿五年\n廿六年\n廿七年，八月己亥廷食時，產穿耳。\n廿八年，今過安陸。\n廿九年\n卅年\n語書\n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，南郡守騰謂縣、道嗇夫：古者民各有鄉俗，其所利及好惡不同，或不便於民，害於邦，是以聖王作為法度，以矯端民心，去其邪避（僻），除其惡俗。法律未足，民多詐巧，故後有間（幹）令下者。凡法律令者，以教道民，去其淫避（僻），除其惡俗，而使之之於為善（也）。今法律令已具矣，而吏民莫用，鄉俗淫失（泆）之民不止，是以法（廢）主之明法（也），而長邪避（僻）淫失（泆）之民，甚害於邦，不便於民。故騰為是而修法令、田令及為間私方而下之，令吏明布，令吏民皆明智（知）之，毋巨（距）於罪。今法律令已布，聞吏民犯法為間私者不止，私好、鄉俗之心不變，自從令、丞以下智（知）而弗舉論，是即明避主之明法（也），而養匿邪避（僻）之民。如此，則為人臣亦不忠矣。若弗智（知），是即不勝任、不智（知）（也）；智（知）而弗敢論，是即不廉（也）。此皆大罪（也），而令、丞弗智（知），甚不便。今且令人案行之，舉劾不從令者，致以律，論及令、丞。有（又）且課縣官，獨多犯令而令、丞弗得者，以令、丞聞。以次傳；別書江陵布，以郵行。\n凡良吏明法律令，事無不能（也）；有（又）廉絜（潔）敦愨而好佐上；以一曹事不足獨治（也），故有公心；有（又）能自端（也），而惡與人辨（別）治，是以不爭書（署）。惡吏不明法律令，不智（知）事，不廉絜（潔），毋（無）以佐上，緰（偷）隨（惰）疾事，易口舌，不羞辱，輕惡言而易疾人，毋（無）公端之心，而有冒柢（抵）之治，是以善斥（訴）事，喜爭書。爭書，因恙（佯）瞋目扼捾（腕）以視（示）力，盱詢疾言以視（示）治，誈認醜言斫以視（示）險，坑閬強骯（伉）以視強，而上猶智之（也）。故如此者不可不為罰。發書，移書曹，曹莫受，以告府，府令曹畫之。其畫最多者，當居曹奏令、丞，令、丞以為不直，志千里使有籍書之，以為惡吏。\n語書\n秦律十八種\n田律\n雨為（澍），及誘（秀）粟，輒以書言（澍）稼，誘（秀）粟及墾田畼毋（無）（無）稼者頃數，稼已生後而雨，亦輒言雨少多，所利頃數。早（旱）及暴雨、水潦、（）、群它物傷稼者，亦輒言其頃數。近縣令輕足行其書，遠縣令郵行之，防病八月囗囗之。\n春二月，毋敢伐木山林及雍（壅）水。不夏月，毋敢夜（擇）草為灰，取生荔、卵鷇，毋囗囗囗囗囗囗毒魚鱉，置穽罔（網），到七月而縱之。唯不幸死而伐綰（棺）享（槨）者，是不用時。邑之紤（近）皂及它禁苑者，時毋敢將犬以之田。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獸及捕獸者，勿敢殺；其追獸及捕獸者，殺之。河（呵）禁所殺犬，皆完入公；其它禁苑殺者，食其肉而入皮。    田律\n入頃芻槀，以其受田之數，無墾不墾，頃入芻三石、槀二石。芻自黃及束以上皆受之。入芻槀，相輸度，可（也）。\n禾、芻槀徹（撤）木、薦，輒上石數縣廷。勿用，復以薦蓋。    田律\n乘馬服牛稟，過二月弗稟、弗致者，皆止，勿裹、致。稟大田而毋（無）恆籍者，以其致到日稟之，勿深致。    田律\n百姓居田舍毋敢酤酉（酒），田嗇夫、部佐謹禁御之，有不從令者有罪。\n田律\n廄苑律\n以四月、七月、十月、正月膚田牛。卒歲，以正月大課之，最，賜田嗇夫壺酉（酒）束脯，為旱（皂）者除一更，賜牛長日三旬；殿者，誶田嗇夫，罰冗皂者二月。其以牛田，牛減絜，治（笞）主者寸十。有（又）裡課之，最者，賜田典日旬；典，治（笞）卅。    廄苑律\n叚（假）鐵器，銷敝不勝而毀者，為用書，受勿責。    廄苑\n將牧公馬牛，馬牛死者，亟謁死所縣，縣亟診而入之，其入之其弗亟而令敗者，令以其未敗直（值）賞（償）之。其小隸臣疾死者，告其囗囗之；其非疾死者，以其診書告官論之。其大廄、中廄、宮廄馬牛（也），以其筋、革、角及其賈（價）錢效，其人詣其官。其乘服公馬牛亡馬者而死縣，縣診而雜買（賣）其肉，即入其盤、革、角，及（索）入其賈（價）錢。錢少律者，令其人備之而告官，官告馬牛縣出之。今課縣、都官公服牛各一課，卒歲，十牛以上而三分一死；不盈十牛以下，及受服牛者卒歲死牛三以上，吏主者、徒食牛者及令、丞皆有罪。內史課縣，大倉課都官及受服者。    囗囗\n倉律\n入禾倉，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為戶。","is_preview":true,"preview_page_limit":10}