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"resource_id":6157,"title":"台湾资料清高宗实录选辑","format":"md","encoding":"utf-8","chapters":[{"id":"chapter-1","title":"清高宗實錄臺灣資料選輯","sections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title":"正文","paragraphs":["清高宗實錄選輯一","清高宗實錄選輯二","清高宗實錄選輯三","清高宗實錄選輯四"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2","title":"清高宗實錄選輯一","paragraphs":["雍正十三年","乾隆元年","乾隆二年","乾隆三年","乾隆四年","乾隆五年","乾隆六年","乾隆七年","乾隆八年","乾隆九年","乾隆十年","乾隆十一年","乾隆十二年","乾隆十三年","乾隆十四年","乾隆十五年","乾隆十六年","乾隆十七年","乾隆十八年","乾隆十九年","乾隆二十年","乾隆二十一年","乾隆二十二年","乾隆二十三年","乾隆二十四年","乾隆二十五年","乾隆二十六年","乾隆二十七年","乾隆二十八年","乾隆二十九年","乾隆三十年","乾隆三十一年","乾隆三十二年","乾隆三十三年","乾隆三十四年","雍正十三年","雍正十三年（乙卯、一七三五）秋九月初三日（己亥）上即皇帝位於太和殿。","——見「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」卷二。","冬十月三十日（乙未），〔福建布政使張廷枚〕奏報糧價並賑恤臺灣被風難民。得旨：『據奏米石價值及雨水情形，知道了。粉飾之習，切以為戒；一有不實，朕必加以嚴譴。臺灣被風民人，尤宜加意賑恤，勿徒為紙上之談』！","又奏：『閩省內地之林麓、埔搪、港■〈氵義〉、洲渚，俱應查堪報墾。其臺灣地方及沿海各島嶼，不便潛弛禁令，使奸民乘機聚集生事，以致海洋不靖；並請照舊禁止沿海各省及邊省有苗民聯界之處，停其報墾』。得旨：『各省奏報開墾者多屬有名無實，竟成累民之舉，而河南尤甚；前此已頒發諭旨矣。閩省海洋之地，尤不可生事滋擾。並傳諭爾督、撫知之』。","——以上見「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」卷五。","十一月初四日（己亥），命編修周學健提督福建學政。","——見「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」卷六。","十二月初二日（丁卯），命福建布政使張廷枚來京引見。","——見「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」卷八。","十六日（辛巳），定臺灣水師營武職升銜留住。諭曰：『向例：雲、貴、州、陝武職，如遊擊、守備有推升別省者，俱夾以升銜留任籤；嗣後福建省除陸路各員仍照舊例推升外，其福建臺灣路水師營遊、守推升，著照雲、貴等省之例行』。","－－見「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」卷九。","乾隆元年","乾隆元年（丙辰、一七三六）春正月二十二日（丁巳），命福建鹽驛道王士任署福建布政使。","是月，閩浙總督郝玉麟、福建巡撫盧焯、水師提督王郡奏報：『臺灣諸羅縣屬之木柵仔、灣裡溪等處，於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夜間地震，傾倒房屋，壓傷民人三百餘名；隨飭該道、府確查優恤。臺灣孤懸海外，地土鬆浮，震動亦所常有』。得旨：『臺灣被災人民，深可憫惻；可加意撫綏、從優賑恤，務令得所。其傾倒房屋，即動用公費速為整理，毋草草塞責！近日外省吏冶，尚自奉公守法；而從前奉行不善、間有一二苛細者，漸次改除，民情頗覺舒適。夫民可使舒適，而吏不可不察；察吏，即所以安民也。汝等外省大員，豈無聞見！若視朕之寬，而一任屬員欺矇，百弊叢生，激朕將來有不得不嚴之勢；恐非汝等大員及天下臣民之福。誠使朕為寬大之主，而諸臣奉公守法，則可常用其寬。汝等可明知朕意，並與藩、臬時時留心吏治民生，毋怠尹忽；共相策勵，以副朕望』。又批：『向來近水之地，頗少地動之事，以水氣為之舒暢也；豈有因孤懸海外，而地土反鬆浮而常動之理！此等諱災之語，不可出諸汝等之口；加意賑恤，不可少忽！夫地方偶有此等災荒之事，朕豈肯諉過於汝等。若汝等視災為常，或匿而不報、或報而不實與去賑恤不盡力，則朕之責汝等不可辭矣』。","——以上見「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」卷十一。","二月二十日（甲申）。諭總理事務王大臣：『……大學士嵇曾筠現為浙江巡撫，著照從前李衛之例，改為浙江總督兼管兩浙鹽政。其管轄地方節制官弁等事，悉照李衛前例行。嵇曾筠既為浙江總督，郝玉麟著以閩浙總督銜專管福建事務。……』。","戶部議覆：『閩浙總督郝玉麟疏請「福寧、建寧、汀州三鎮、延、邵二協、烽火門、楓嶺、桐山三營兵丁眷米，每石改給折銀九錢；令於臺榖糶價動用，仍於福寧等倉照數平耀歸還」。應如所請』。從之。","二十二日（丙戌），閩浙總督銜、專管福建事務郝玉麟疏請臺灣總兵馬驥丁母憂，留任守制；從之。","－－以上見「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」卷十三。","三月二十九日（癸亥），〔兵部〕議覆：『閩浙總督銜、專管福建事務郝玉麟疏稱：「鹿耳門為全臺重地，請於臺協三營遊擊內分年撥防。其輪年遊擊，各與本營千總每三月更換。又嗣後商船出口，責令地方官詳查舵工、水手籍貫年貌，嚴定處分」。應如所請』。從之。","——見「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」卷十五。","夏五月十七日（庚戌），以編修柏謙為福建鄉試正考官、禮部員外郎周人驥為副考官。","——見「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」卷十九。","秋八月初八日（己巳），命減臺灣丁銀。諭：『朕愛養元元，凡內地百姓與海外番民皆一視同仁，輕徭薄賦，使之各得其所。聞福建臺灣丁銀一項，每丁徵銀四錢七分；再加火耗，則至五錢有零矣。查內地每丁徵銀一錢至二錢、三錢不等，而臺灣則加倍有餘，民間未免竭蹶。著將臺灣四縣丁銀，悉照內地之例酌中減則，每丁徵銀二錢，以紓民力。從乾隆元年為始，永著為例。該督、撫可速行曉諭，實力奉行。若因地隔海洋，官吏等有多索濫徵等弊，著該督、撫不時訪察，嚴參治罪』。","——見「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」卷二十四。","九月二十二日（癸丑），實授王士任為福建布政使司布政使。","是月，閩浙總督銜、專管福建事務郝玉麟等會奏：『臺灣土番射死兵民，逃往生番內；烏牌等情願擒拏送究，前贖前愆』。得旨：『知道了。拏擒兇犯嚴審定擬，固所當然；至弁兵生事，亦不可不究。其烏牌遵守法紀，亦所當優勸者也』。","－－以上見「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」卷二十七。","冬十一月，巡視臺灣御史白起圖等奏報擒捕新港、加志閣二社兇番。得旨：『知道了。此等事，馬驥從前何以不奏？著伊明白回奏！看來武弁大有苟且了事之意，甚非慎重海防之道也』。","－－「大清高宗純皇帝實錄」卷三十一。","十二月十一日（庚午），敘雍正十年平臺灣北路逆番功，給陣亡把總張春恤銀一百兩，蔭子弟一人以外委把總拔補；立功身故之副將祁進忠、遊擊李科、鄭良達、金越、守備王世琳、蔡斌、陳鉽、江武、千總楊志才、章廷祺、洪貴、藍宏沛、把總林正春、葉龍、宋顯臣、鄭仁、巡檢錢得位、外委劉鑑、郭天一、楊茂、功加林志並蔭一子監生，入祀忠義祠；陣亡功加兵丁宋榮、劉魁才照陣亡"]}]}],"toc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chapter_title":"清高宗實錄臺灣資料選輯","section_title":"正文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2","chapter_title":"清高宗實錄臺灣資料選輯","section_title":"清高宗實錄選輯一","is_available":true}],"plain_text":"# 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