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"resource_id":6142,"title":"台湾对外关系史料","format":"md","encoding":"utf-8","chapters":[{"id":"chapter-1","title":"臺灣對外關係史料","sections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title":"●兩江總督何桂清照會美使潮、臺兩口先行開市應俟英、法定約後辦理（咸豐九年九月十一日）","paragraphs":["——錄自「中美關係史料」「嘉慶、道光、咸豐朝」頁三三一～三三二。","大清欽差大臣總理各口通商事務、太子少保、兵部尚書兩江總督部堂何，為照會事。","照得本大臣前接貴大臣來文，請將船隻噸鈔及潮州、臺灣開市先行辦理等語；當經本大臣核與貴大臣前在京都與大學士桂、吏部大堂花往來照會內「各口通商須歸一律辦理」之語不符，未敢擅專奏請大皇帝在案。茲奉到諭旨：「各口通商，須英、法兩國條約議定，再開新章」；大學士桂、吏部大堂花照會貴大臣文內聲敘甚為明晰，貴大臣覆文亦稱「一律辦理」。中外交涉事件當以誠信為本，未便朝更暮改。惟因本大臣代為乞恩，所有「請照新章完納船鈔」一節，似尚可以再行奏請大皇帝加恩俯準。至潮州、臺灣本在五口之外，必須查照貴大臣在京都時原議，俟英、法兩國定局後方能辦理。此因通商者不止貴國一國，若在潮州、臺灣先行開市，中國辦理即多制肘，並非視貴國為倚靠於他國。貴大臣是否有事面談，必須與本大臣會晤？即令領事官告知蘇松太道及委員藍守等代為稟請可也。","相應照會，須至照會者。","右照會大亞美理駕合眾國欽命駐札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華。","咸豐九年九月十一日。","（見美使館來去底稿）"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2","title":"●美使華若翰照覆兩江總督潮、臺兩口開市應按天津條約施行（咸豐九年九月二十五日）","paragraphs":["——錄自「中美關係史料」「嘉慶、道光、咸豐朝」頁三三二～三三三。","大亞美理駕合眾國欽命駐剳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華，為照覆事。","準八月二十一日又九月十一日共公文二角，領悉一切。現本大臣於遵行和約一事，正如來文前雲「毋庸再議」，實亦無心再議；因此等議論，在本大臣已覺詫異。緣蒙大皇帝諭令：「自換約以後，兩國永遠和好通商」；又據欽差大學士桂、吏部大堂花照會：「換約之後，即應照新章舉行」等因：本大臣以為毋庸再議。至若在上海所定貿易章程，非只美國，乃亦干涉他國；一經施行，定然掣肘。是以當欽差大學士桂、吏部大堂花照會「前來上海與貴大臣會議」，隨即允行；所以然者，求免貴國維難耳。且此事特為顯明，本國向與中華和好，極欲永遠敦守；但若必使本國置國體尊榮於不顧，則難矣。現經耽延兩月，貴大臣既未前來上海；又於兩國定立和約即應敦信照辦者，亦不能舉行，通商一切必須仍前，兩新港亦不開市等因。本大臣於凡干涉本國與英、法兩國，仍欲與貴大臣酌議，庶幾無礙。天津立約，美國為先，條款無與他國；豈必待齊舉行！且按本大臣意見：凡事非中華國體利益所能給予或稍有干礙者，毫不討問；更非朝更暮改，乃惟按照在京都時原議而已。如現在按美國和約應開兩港，向來、現在並將來必有船隻貿易，諒貴大臣亦風聞。今和約既奉大皇帝諭旨互換弁開，美國商民自必前往貿易、攜眷居住，本大臣斷難出示禁止。茲貴大臣既不欲美國領事官前往該處，則美國商民應納鈔稅及遵行條約與美國官員治理商民諸事，似難措置。今復明請貴大臣勿延開港、立行和約者，非為欲開論端，亦非本大臣有何餘暇可以將順，特為日後和約不行之故有所攸歸耳。向來本國與各國交往謹守和約，並期別國一體力行之意，久經知悉。今本大臣非只為與貴大臣友誼及為中華國家之好意，乃直為向求與貴國官憲交往，只是坦白之深心，將本大臣必須將一切與貴大臣互議作何究竟各事上達國家，以俟察奪可也。","為此照覆，須至照會者。","右照會大清欽差大臣總理各口通商事務、太子少保、兵部尚書、兩江總督部堂何。","己未年九月二十五日。","（見美使館來去底稿）"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3","title":"●兩江總督何桂清照會美使潮、臺兩口開市俟奏奉諭旨行（咸豐九年九月二十九日）","paragraphs":["——錄自「中美關係史料」「嘉慶、道光、咸豐朝」頁三三三。","大清欽差大臣總理各口通商事務、太子少保、兵部尚書、兩江總督部堂何，為照會事。","準貴大臣九月二十五日來文，閱悉一切。查中國與貴國在天津原立和約既已奉大皇帝諭旨「用寶互換」，本無不準施行之理。祇因「通商章程」必須各國一律，適英、法兩國尚未定議，大學士桂、吏部大堂花商請緩開新章，而貴大臣有「欣然樂從」之覆文；因此會同商酌，不過開辦遲早之別，原非於和約稍有異議。前此貴大臣請將船隻噸鈔及潮州、臺灣開市先行辦理，本大臣奏奉諭旨，即經照會在案。茲準貴大臣來文，宣告應開兩港向來、現在並將來必有船隻貿易，堅請先行開辦等由；本大臣現擬將前次照會之船隻噸鈔及先開潮州、臺灣兩港緣由，即日一併速奏請旨遵行。俟奉諭旨，即將貴國互換和約後先辦噸鈔及潮州、臺灣兩港之處，通行各口遵辦可也。","相應照覆，須至照會者。","右照會大亞美理駕合眾國欽命駐札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華。","咸豐九年九月二十九日。","（見美使館來去底稿）"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4","title":"●美使蒲安臣照會總署請飭臺灣地方官保護外國擱淺船隻（同治二年六月十三日）","paragraphs":["——錄自「中美關係史料」「同治朝」頁七七。","大亞美理駕合眾國欽命駐札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蒲，為照會事。","現據廈門領事詳文報稱：有本國船名「■〈口柔〉■〈口柔〉哋喱」稟訴，伊於咸豐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由臺灣往廈門，被風捲至嘉義縣布袋嘴洋麵——離臺灣府約三十里擱淺，船半入沙；稱有鄉民搶掠其船貨物，並未傷人。後該船主往報臺灣府求其保護，該地方官不即往救，致被鄉民奪去貨物約值銀二萬元等因。另有船名「■〈口辣〉■〈口基〉吐咑」，於去年十一月由上海往香港，亦在臺灣府淡水廳雞籠港口之中間遭風，鄉民二千餘見船被砂觸壞，攜刀戟至；該船主帶同其婦子及水手奔岸，竟被鄉民捉獲，奪除身體首飾、衣服連其婦子共八名，深入十里之遙，收困八日，要索贖銀一千圓。後該船上人聞知，即往淡水港口訴於地方官，該官亦不即為出力。後報與外國人知，乃率數外國人往該處帶回；而於船中棉花、什物、銀兩盡為一空，約值銀八萬圓等因。","本大臣得接二次詳文，查閱和約第十三條內載：「得知外國船隻被風擱淺，該地方官應為保護；時時查訪，免被鄉民殘害」；因臺灣海面地極危險，今二次稟訴，實不知官府無權抑或延懦？是以特此照請貴親王嚴飭地方官，凡於外國船隻，須加留心保護，即為出力；或通知鄉民里長：遇有被擱淺者，鄉民救護其人"]}]}],"toc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chapter_title":"臺灣對外關係史料","section_title":"●兩江總督何桂清照會美使潮、臺兩口先行開市應俟英、法定約後辦理（咸豐九年九月十一日）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2","chapter_title":"臺灣對外關係史料","section_title":"●美使華若翰照覆兩江總督潮、臺兩口開市應按天津條約施行（咸豐九年九月二十五日）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3","chapter_title":"臺灣對外關係史料","section_title":"●兩江總督何桂清照會美使潮、臺兩口開市俟奏奉諭旨行（咸豐九年九月二十九日）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4","chapter_title":"臺灣對外關係史料","section_title":"●美使蒲安臣照會總署請飭臺灣地方官保護外國擱淺船隻（同治二年六月十三日）","is_available":true}],"plain_text":"# 臺灣對外關係史料\n## ●兩江總督何桂清照會美使潮、臺兩口先行開市應俟英、法定約後辦理（咸豐九年九月十一日）\n——錄自「中美關係史料」「嘉慶、道光、咸豐朝」頁三三一～三三二。\n大清欽差大臣總理各口通商事務、太子少保、兵部尚書兩江總督部堂何，為照會事。\n照得本大臣前接貴大臣來文，請將船隻噸鈔及潮州、臺灣開市先行辦理等語；當經本大臣核與貴大臣前在京都與大學士桂、吏部大堂花往來照會內「各口通商須歸一律辦理」之語不符，未敢擅專奏請大皇帝在案。茲奉到諭旨：「各口通商，須英、法兩國條約議定，再開新章」；大學士桂、吏部大堂花照會貴大臣文內聲敘甚為明晰，貴大臣覆文亦稱「一律辦理」。中外交涉事件當以誠信為本，未便朝更暮改。惟因本大臣代為乞恩，所有「請照新章完納船鈔」一節，似尚可以再行奏請大皇帝加恩俯準。至潮州、臺灣本在五口之外，必須查照貴大臣在京都時原議，俟英、法兩國定局後方能辦理。此因通商者不止貴國一國，若在潮州、臺灣先行開市，中國辦理即多制肘，並非視貴國為倚靠於他國。貴大臣是否有事面談，必須與本大臣會晤？即令領事官告知蘇松太道及委員藍守等代為稟請可也。\n相應照會，須至照會者。\n右照會大亞美理駕合眾國欽命駐札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華。\n咸豐九年九月十一日。\n（見美使館來去底稿）\n## ●美使華若翰照覆兩江總督潮、臺兩口開市應按天津條約施行（咸豐九年九月二十五日）\n——錄自「中美關係史料」「嘉慶、道光、咸豐朝」頁三三二～三三三。\n大亞美理駕合眾國欽命駐剳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華，為照覆事。\n準八月二十一日又九月十一日共公文二角，領悉一切。現本大臣於遵行和約一事，正如來文前雲「毋庸再議」，實亦無心再議；因此等議論，在本大臣已覺詫異。緣蒙大皇帝諭令：「自換約以後，兩國永遠和好通商」；又據欽差大學士桂、吏部大堂花照會：「換約之後，即應照新章舉行」等因：本大臣以為毋庸再議。至若在上海所定貿易章程，非只美國，乃亦干涉他國；一經施行，定然掣肘。是以當欽差大學士桂、吏部大堂花照會「前來上海與貴大臣會議」，隨即允行；所以然者，求免貴國維難耳。且此事特為顯明，本國向與中華和好，極欲永遠敦守；但若必使本國置國體尊榮於不顧，則難矣。現經耽延兩月，貴大臣既未前來上海；又於兩國定立和約即應敦信照辦者，亦不能舉行，通商一切必須仍前，兩新港亦不開市等因。本大臣於凡干涉本國與英、法兩國，仍欲與貴大臣酌議，庶幾無礙。天津立約，美國為先，條款無與他國；豈必待齊舉行！且按本大臣意見：凡事非中華國體利益所能給予或稍有干礙者，毫不討問；更非朝更暮改，乃惟按照在京都時原議而已。如現在按美國和約應開兩港，向來、現在並將來必有船隻貿易，諒貴大臣亦風聞。今和約既奉大皇帝諭旨互換弁開，美國商民自必前往貿易、攜眷居住，本大臣斷難出示禁止。茲貴大臣既不欲美國領事官前往該處，則美國商民應納鈔稅及遵行條約與美國官員治理商民諸事，似難措置。今復明請貴大臣勿延開港、立行和約者，非為欲開論端，亦非本大臣有何餘暇可以將順，特為日後和約不行之故有所攸歸耳。向來本國與各國交往謹守和約，並期別國一體力行之意，久經知悉。今本大臣非只為與貴大臣友誼及為中華國家之好意，乃直為向求與貴國官憲交往，只是坦白之深心，將本大臣必須將一切與貴大臣互議作何究竟各事上達國家，以俟察奪可也。\n為此照覆，須至照會者。\n右照會大清欽差大臣總理各口通商事務、太子少保、兵部尚書、兩江總督部堂何。\n己未年九月二十五日。\n（見美使館來去底稿）\n## 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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美使蒲安臣照會總署請飭臺灣地方官保護外國擱淺船隻（同治二年六月十三日）\n——錄自「中美關係史料」「同治朝」頁七七。\n大亞美理駕合眾國欽命駐札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蒲，為照會事。\n現據廈門領事詳文報稱：有本國船名「■〈口柔〉■〈口柔〉哋喱」稟訴，伊於咸豐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由臺灣往廈門，被風捲至嘉義縣布袋嘴洋麵——離臺灣府約三十里擱淺，船半入沙；稱有鄉民搶掠其船貨物，並未傷人。後該船主往報臺灣府求其保護，該地方官不即往救，致被鄉民奪去貨物約值銀二萬元等因。另有船名「■〈口辣〉■〈口基〉吐咑」，於去年十一月由上海往香港，亦在臺灣府淡水廳雞籠港口之中間遭風，鄉民二千餘見船被砂觸壞，攜刀戟至；該船主帶同其婦子及水手奔岸，竟被鄉民捉獲，奪除身體首飾、衣服連其婦子共八名，深入十里之遙，收困八日，要索贖銀一千圓。後該船上人聞知，即往淡水港口訴於地方官，該官亦不即為出力。後報與外國人知，乃率數外國人往該處帶回；而於船中棉花、什物、銀兩盡為一空，約值銀八萬圓等因。\n本大臣得接二次詳文，查閱和約第十三條內載：「得知外國船隻被風擱淺，該地方官應為保護；時時查訪，免被鄉民殘害」；因臺灣海面地極危險，今二次稟訴，實不知官府無權抑或延懦？是以特此照請貴親王嚴飭地方官，凡於外國船隻，須加留心保護，即為出力；或通知鄉民里長：遇有被擱淺者，鄉民救護其人","is_preview":true,"preview_page_limit":10}