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"resource_id":5267,"title":"花烛闲谈","format":"md","encoding":"utf-8","chapters":[{"id":"chapter-1","title":"《花燭閒談》　清 於鬯","sections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title":"正文","paragraphs":["三十而娶，二十而嫁，見於《周官》、《曲禮。內則》諸文，如出一口。然如此必男女相差十年，始可為夫婦矣。王子邕《家語》載魯哀公問於孔子曰：“禮，男必三十而有室，女必二十而有夫也，豈不晚哉？”孔子曰：“夫禮言其極也，不是過也。男子二十冠，有為人父之端；女子十五許嫁，有適人之道，於此以往，則為昏矣。”說便圓通（《大戴記》雲：“男十六然後其施行，女十四然後其化鹹，合於三小節也。中古男三十而娶，女二十而嫁，合於五中節也。太古男五十而室，女三十而嫁，備於三五，合於八十也。”案此分太古，中古，然則男十六，女十四施行化成者，下古也。別一說。又《白虎通》引一說，《春秋。梁傳》曰：“男二十五繫心。”今《梁》無此文）。要之陽道舒，陰道促，陽倡陰和，男行女隨，犬必長於婦，婦必少於夫，否則齊年亦甚佳也。婦長於夫，不免太乖禮制。","袁孝尼曰：“同姓不相娶，遠別也。中外之親，近於同姓，古人以為無疑，故不制也。今以古之不言，因謂之可昏，此不知禮者也。”予聞諸西人，謂彼國雖中表亦不昏，中表而昏，生子厥性不慧。察之人家，頗或有驗。果如此，即用夷變夏，可也。而如袁氏說，竟謂中國古禮亦如是，則未必然。《朱子語類》“答堯卿問姑舅之子為昏”一條，謂魯初間與宋世為昏後又與齊世為昏，其間皆有姑舅之子。","《昏禮》凡六：納采，問名，納吉，納徵，請期，親迎。據《士昏禮》於《問名》特雲“主人許”，則容有主人不許之事。而問名後，又歸卜於廟，卜得吉兆，然後納吉，則容有卜而不吉之事。然則昏姻之定，定於納吉（鄭注云：“歸卜於廟，得吉兆，使使者往告昏姻之事，於是定。”）。納吉者，即今人小聘也（亦稱拜允，又稱傳紅。至今世，有女家一諾即致二紅帖曰傳紅者。此禮在鬯少時猶不數見也）。今人女子或無名，即有名，亦不出名（《士昏禮》賈疏言：“問名者，問女之姓氏，不問三月之名。”故記問名辭雲“某既受命，將加諸卜，敢請女為誰氏？”鄭雲：“誰氏者，謙也，不必其主人之女。”是問姓氏也。《昏義》孔正義曰：“問名者，問其女之所生母之名，故《昏禮》雲‘為誰氏’，言女之母何姓氏也。”敖君《善集說》曰：“問名，問女之名也。”則竟是問三月之名，近儒多從之。欽定《儀禮》、《札記》兩義疏，皆主敖說，發明甚詳），而以生之年、月、日、時為名，曰八字（周故媒氏職曰：“凡男女自成名以上，皆收年、月、日，名焉。”則八字之義已兆，惟無時），則問名者，即今之請八字也（八字亦稱庚貼）。納采之禮無聞，然納采，問名，原是一使為之。畢竟請八字，預先寒喧幾句，便算得納采之禮耳（今人女家許謂之“允吉”，“吉”即“納吉”之“吉”，古之遺言也。《朱子家禮》，以納吉為納采）。納采之時，昏姻未定，然其禮已行之於廟，此可見古人重昏禮。慎始之道，宜如此也。《士昏禮》雲：主人筵於戶西，西上右幾。“鄭注云：”筵為神布席也，將以先祖之遺體許人，故受其禮於禰廟也。“然則問名而云主人許，以示先祖許之，其或不許，亦以示先祖不許，主人不自專也（禰廟，父廟也，而云先祖。《士冠禮》依鄭注亦行於禰廟，而冠義亦云”自卑而尊先祖“，豈自冠者，嫁者言之與？或謂指士之一廟者，言當詳）。","古人重昏禮，慎始如此。然於問名之際，許即許之，不許即不許，初不似今人之既出八字，男家卜吉之後，必待其再三瀆，然後許之。此所謂重禮也。今之為女家者，安知重昏禮，特多作難而已。","世俗小聘盛行，用一小元寶，一如意，名曰“一定如意”，此可嗤也。我不知其儀帖如何寫，如竟取“一定如意”四字佳語，則寫曰“謹具‘一定如意’”，可乎？若分作兩項寫，則仍壞卻“一定如意”之佳語矣。今春次兒定施氏，媒人謂宜用“一定如意”，子以銀盒易之曰“和合如意”，庶幾加謹具二字，不錯意乎？昔年長兒定張氏，張女七月七日生，又以正月一日立春行聘，以歲朝春三字，《七巧圖》一副，帖曰“歲朝春字”，“七夕巧圖”。此聘物之最雅者矣。主人菊齡茂才亦不俗，若遇俗親家，則此種斷斷用不著也。","《士昏記》曰：“辭無不腆。”鄭注：“腆，善也。賓不稱，幣不善。”賈疏雲：“‘辭無不腆’，《郊特牲》雲：”告之以直信，信事人也。信，婦德也。‘注云此二者，所以教婦正直信也。“（二者謂直信。鄭注本在直信句下）是賓納徵之時，不得謙虛為辭也。然則今人禮書稱不腆之僅，殆失其義。然註疏皆就賓言之，今之禮書，主人出名，或不妨自謂不腆乎？敖君《善集說解》”辭無不腆“為當善其辭，與《效特牲》義違背，謹案。《欽定義疏》以賈疏之義為得。又謂，劉向《說苑》親迎有”不珍之琮，不珍之屨“之辭，後世若東晉王堪《六禮儀》，宋政和《納吉儀》，以不腆之幣為辭，並昧斯旨。","《士昏禮》“納徵玄，束帛儷皮”，《周官。媒氏職》：“凡嫁子娶妻，入幣純白，無過五兩。”《朱子家禮》雲：“幣用色繪，貧富隨宜。少不過兩，多不逾十。今人以奢侈相尚者，宜知之。”又《朱子語類》雲：“問：”古人納幣五兩恐太簡。‘曰：“計繁簡，則是以利言矣。’”（納徵者即今之行盤也，而今人行盤之前又有所謂蒲菊兩節，於古無徵）","昏嫁所以為親戚也，而當其事者，幾成敵國，財之於人甚矣哉。女家必以男家為吝惜，男家必以女家為多索，其實易地則皆然。文中子曰：“昏娶而論財，君子不入其鄉。”然則今之君子，直無鄉可入矣。聞郡中有所謂合歡單者，於納吉之時，先將各儀目男家開送，女家收執，後日依此行之，省得許多唇舌。更有女家未允之前，先開送與男家者，男家可從則允，不從即休。此市井之事，君子勿為。然立是法者，亦可謂苦心孤詣矣（司馬溫公雲：“今世俗之貪鄙者，將娶婦，先問資裝之厚薄，將嫁女，先問聘財之多少。至其立契約，雲‘某物若干，某物若干’，以求售其女者。亦有既嫁而欺紿負約者。是乃駔儈、賣婢、鬻奴之法則。”宋時已有此風俗）。","“聘財”兩字，今之士族既恥言之矣，而門包逾大。門包之說，不知起自何時。大約明季國初時，世家巨室，家丁最多，累十盈百，不足為異。蓋一經鬻身事主，不惟其身，及其子孫，世世服勞，曾不得主人一錢之賜。所"]}]}],"toc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chapter_title":"《花燭閒談》　清 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