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"resource_id":5157,"title":"平书订","format":"md","encoding":"utf-8","chapters":[{"id":"chapter-1","title":"平書訂 淸 李塨","sections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title":"平書訂","paragraphs":["周以前所遵者黃帝之制，損且益，莫能外也。秦以後所遵者秦之制，迄今莫能外也。孟子曰：徒善不足以為政治，天下之法可苟焉已哉？有巨室於此，棟撓焉弗隊，桷摧焉弗覆，搘焉拄焉，藩垣圮壘焉，易其瓴甓戶牖之闕，塗丹雘焉，衎衎然安矣，易主以十數，莫不然。籲，覆壓屢爾矣，而莫之恤，不亦悲乎！秦壞先王之法，禍中於一時，後世因之禍流於萬世。且夫草昧初造，利天下已耳，苟因前制立國已耳，位天地育萬物，為心者誰乎？勢已定功已成，欲變法，難矣。於戲，法至明而弊已極，術可塗飾朽敝以為安哉？非盡毀其故而別為構不可以為居，非盡棄其舊而別為規不可以為治。予不揣固陋，妄為平書十篇，平書者，平天下之書也，一曰分民、二曰分土、三曰建官、四曰取士、五曰制田、六曰武備、七曰財用、八曰河淮、九曰刑罰、十曰禮樂，為文十有五首，分上中下三卷，大抵本三代之法，而不泥其跡，準今酌古，變而通之，以適其宜；參取後製，一洗歷代相因之弊，而反乎古。要使民生遂、人才出、官方理，國日富、兵日強，禮教行而異端熄。即使世有變遷，苟遵行之毋失，亦可為一二千年太平之業。嗟乎，此愚志也，而識未必逮也，世之君子有與予同志，而補其不逮者乎！動而以順行，復斯民於三代，予日夜望之矣！","平書訂 清蠡吾李塨訂","王子源目覩亡明之覆轍，心追三代之善政，博學廣問，日稽夜營，著為平書，授予訂之。與拙見載於瘳忘編、學政諸帙者，大端皆合。但予著散錄，而平書分門遞次，綱舉目張，脈絡貫通，可謂成矣。其中條件少有不合者，亦不敢以天下萬世教養之巨而苟同也。因盡毀己著，但附拙見於各卷後以考正之。如左。","分民第一　分土第二　建官第三上　建官第三中　建官第三下　取士第四　制田第五上","制田第五下　武備第六　財用第七上　財用第七下　河淮第八　刑罰第九　禮樂第十","平書訂卷一　分民第一［卷目皆平書所定］","平書曰：民不合則離，不分則亂。分之合之，政教行焉。民之良有五：一曰士［取才為吏曰士，無今生員書辦之分］，二曰農，三曰軍［塨有議在後］，四曰商，五曰工［有議在後］。其賤有二，曰役［在官隸胥、應募徒役］，曰僕［人之家奴］。士食於官，農軍授之田，商工食其力，工半食於官，役亦食於官，僕則食於主，民之類盡矣。合之奈何？十家為甲，甲有首；十甲為保，保有長；十保為鄉，鄉之長有三［即漢三老嗇夫遊徼之制］：一曰正，宣教化，聽訟獄也；二曰畯，課農桑，治溝洫也；三曰巡，察盜賊，修封域也。五鄉立一老以總之，曰耆老［即漢縣三老］，耆老統於縣，庶人在官者也，亦謂之鄉官［有議在後］。官與之禮，在邑在野厥制同，不同者，邑無畯焉耳。奸民遊食何容乎？有則甲首誡使歸於民，不聽，告之保長以誡之；不聽，告之鄉正以誡之；不聽，則執以告之鄉官而笞之，務使歸於民然後已。士農軍工商役各有籍［有司分掌之，而縣令存其副］，僕統於主之籍。既分以籍之，保甲又合以籍之［存之縣令］，安有不可稽之人哉？慮者旅客耳，流民耳，城中隙地，建屋千間，使人司之，編號以居旅客；城外千間，編號以居流民［有議在後］，姓名鄉籍備，亦保甲之法矣。夫何慮［旅客初至，一月無租，後每屋月收租百錢為修葺費；流民免，其願入籍者以類編入籍］？惟行旅則勿稽，稽則擾，停十日以上亦有稽［皆鄉巡之事］，稽之亦無擾也。天下亂吾政教者八：曰倡、曰優［有議在後］、曰僧尼、曰道士、曰左教、曰西洋、曰回回、曰盜賊，皆非民也。雖民亦不可有者二：曰窮民［鰥寡孤獨廢疾者］、曰乞丐，有一於此，不可以言政教矣。然去之有難有易，最易者倡、優，次則左教、西洋，最難者僧道、回回，而盜賊、窮民、乞丐，則不待別立一法而後去。何則？倡、優人所賤，惟在上不之禁，故公行耳。若禁之嚴，立止矣，故曰易；左教原有厲禁，西洋人在中國，與中國從其教者，蓋無幾，若於左教殺無赦，驅逐西洋，使返其國而不與通［或演算法制器之人而禁其教不使行亦可］，則去之亦不難。惟仙佛之惑世誣民久矣，卿大夫士庶莫不矢心而貞信之，其徒徧天下不知其幾百萬。僧居九，尼與道士居其一，俱安居坐食肆行淫穢，判然不為朝廷之民，而人不以為怪，苟一旦立法禁之，勢必驅之為張角韓山童，謆亂天下而不可止，故曰去之難。回回自元時入中國，至今四五百年，散處四方，自為正朔，自為服色，自為風俗，性獷悍而黨惡繁，苟無道以治之，而欲革其俗，害將不可勝言，故去之亦難。然則奈何？曰非術不足以成仁，非權不足以成義，以權術行仁義，而不為迂闊；以仁義用權術，而不任威刑［有議在後］，則二者之患可漸消而漸滅。下一令曰：仙佛道甚高，僧道以邪穢不肖壞之甚惡，其令天下僧道年六十以上道高行修願為僧道者留之［初不必問其數，繼則限以名，死亡有缺而後補，年六十外無依願為僧者，由鄉而縣而郡而州藩而京師受牒披薙，而後補之。○有議在後］聚而處之［擇一道院以處道士，二三寺以處僧］，官衣食之，使奉其教，毋招徒，招徒者誅［以子弟為僧道徒者誅，自為僧道者亦誅］，毋募化，募化者笞［佈施者亦笞］，毋為人誦經祈福薦亡，祈福薦亡者杖［使之祈福薦亡者亦杖］，惟閉戶修其清淨寂滅之學，而其道始尊；其不願為僧道及年六十以下者，悉歸民［凡寺廟大者入官為公廨，小者聽改為民居，勿奪也。所誦二氏書焚之，土木毀之，銅像銅器輸官充鼓鑄。尼比倡優例，立禁之不留］。賢才舉為士，耕者授之田，武勇募為軍，有資願為商，有藝願為工者聽。括其地之倡尼為之配，不足者婚於民，俾人人有夫婦父子之倫，得生養安全之樂，豈不勝於邪穢不肯之僧道萬萬乎？違令者殺無赦。夫人特患無歸耳，苟有歸而得其養，僧道何苦不為民？況尊其教以為名，而譸張何自起哉？又下一令曰：回回本西夷之人，入中華者已久，宜用夏變夷，顧守其俗不變、不尊朝廷之法、不奉聖人之教，是亂民也，然相習既久，若痛繩以法，誅戮必多，恐傷好生之仁，今特家為勸諭。其願遵國法、奉聖教而革其俗者，以名聞，編入良民，簡用賢能而養其質樸；不願者亦不強，但不可復處吾土亂吾民，亦以名聞，聽其歸本國，或徙塞外耕牧為生；若既不離吾土又不遵吾法，是賊矣，將比類"]}]}],"toc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chapter_title":"平書訂 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