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"resource_id":2808,"title":"灵台经","format":"md","encoding":"utf-8","chapters":[{"id":"chapter-1","title":"靈臺經","sections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title":"正文","paragraphs":["經名：靈金經。撰人不詳。底本出處：《正統道藏》洞真部眾街類。"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2","title":"原缺第一至第八","paragraphs":[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3","title":"定三方主第九","paragraphs":["寅午戌，晝生，日木土；夜生，木日土。申子辰，晝生，土水木；夜生，水土木。亥卯未，晝生，金火月；夜生，火金月。巳酉醜，晝生，金月火；夜生，月金火。","右件，凡晝生，看日所在之宮，以定之。夜生，看月所在之宮，以定之，而為主也。","經雲：晝生人，日在陽宮，夜生人，月在陰宮：為不背三方主，皆得力大富貴之人也。若晝生，日在陰宮；夜生，月在陽宮；此為背三方主，合一生貧賤。據此論之，恐未臻元奧。","又四門經雲：若雖不背，看三方。三方若在旡力之地，或伏留逆行，即不可以為有福之人也。若雖背，看三方主。三方主若在有力之地，或居王廟之宮，不可便為無福之人也。然有此論，又別無斷定。今是以撮其樞要，準以為標庶有效焉。凡論人災福，以卯辰巳為少年時，以午未為中年時，以申酉為老年時。若初主在少年時？中主在中年時，末主在老年時，為不背三主，大貴之人也。若初主在老年時，末主在少年時，此為背三主也。若初方主在北面，以西為初年戌亥是也。以北為中年時，子時是以束為老年時醜寅是也。如論向背，以南方而言之，見其向背也。若方主雖逆行伏留，或在王廟之宮，但依加臧論之，方見準的也。若初中主在本分地位，末主在中主前者，其三主臧半論之。若末主在初主前，若在卯北，其末主並不論其災福。若在卯南者，即全力論之。其初末主，俱不論之也。若中主在初主前者，居卯北，即中主全不論之，其初主亦臧力論之。若在卯南者，即初主全不論之。以中主言之，即中年乃應也。若初主在中主後者，臧半論之。若初主在末主地分之後者，全不論之。更在臨時訊息，看身命宮主，及諸星之力，以定貧富貴賤，併其星曜力分，分雖數以定之。凡定三方主遠近，先算壽期長短，以三限分之，即可定期遠近之災福也，以定災福應驗之期也。"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4","title":"飛配諸宮第十","paragraphs":["古經雲：以二十八宿，定一十二月，將從朔日數之，以定身宮。蓋太陰行度，有遲有疾有眺，敷了切難為約定。但以曆等，先定太陰所在之宮，便為身宮，以加時所至之宿，便為見生之宿。於此宿上，有三絕之宿，先數七宿為第一絕，次數十宿為第二絕，更數十宿為第三絕，凡相去二十五宿也。假令畢為見生之宿，即從畢數七，至星為第一絕；又從星數十，至尾為第二絕，又從尾數十，至奎為第三絕。凡為三絕日得患者，難治也。右身宮。","但生時，諸星曜落在陷宮，及五弱之位者，若與月同宮，即不為陷，緣日月無陷宮故也。或若對望旁合見，即可臧三分之力論之。若在本分王廟之宮，即全力論之。若日木在主，大貴有錢，長壽。火在，妨母。火在前，損日月，臧即可。土在，作事多滯，宜修道。金在，好容貌，多慾，得女人愛慕。水在，好文，心巧有智。交在，宜官。天一在，小年近貴人也。太一在，毒害多災。若有瘢痕及蟲傷，火燒應之，即吉。與交同。右身宮災福。","紫唐經雲：以太陽所在之宮宿為命宮，以加時所至之宿，便為命宿。亦於此宿上，有六害之宿。以太陽所在之宿為第一命宿，前數四宿為第二宿，又前數七宿為第三宿，又前數四宿為第五宿，又前為第六。數五宿宿，若諸惡星押此六宿，悉有災厄。以星曜之力言之，押命宿多災厄，押意宿多不稱意，押事宿多飛禍，押克宿多賊害，押聚宿多死亡，押同宿多離別。假令太陽在婁宿，便以婁為第一命宿，數四至畢為第二意宿，又自畢數七至星為第三事宿，又自星數四至軫為第四克宿，又自軫數四至氏為第五聚宿，又氏數五至箕為第六同宿。他皆倣此。又都例經雲：天輪初出地平際，卯上星辰為命宮。以次定一十二位所有災福，在七強宮中。右命宮。","晝生從日，夜生從月，從東出配之至終。如配在七強，福祿殊常。配在五弱位，即福薄，仍須以星曜逆順，及王廟言之，分其分數，須看配到之處有何星曜照臨旁合，以定厚薄。又須看財位強弱助之，若晝生，夜三方主皆弱。右福德。","不以晝夜，從財宮主數至財宮，從東出配之至終。看其位高下，及有無星曜照臨旁合，定之其主，是日因先代，月因外家，木因官長，火因兵盜，土因奴僕、田園，水因文書，金因妻。如已上宮中有善星，必因上事成之。惡星，因上事破之。首尾，即兵盜破。太一如上天一，因貴人成之。右財帛位。","白日從木至月，夜生反此，從東出配之善星守之，長命；惡星見之，夭折。但見木月，有壽。若木逆月在同宮未，則短壽。又惡星剋，即夭亡。晝生火與月同，亦夭亡。如土剋日，火剋月，太一剋木，皆臧一分之力。木月又在無力之地，又臧一分之力。火守西沒，臧四分之力。火守八煞，惡死。但善見木月，臧一分之力。常以善惡累增損之，則得壽長短。限得陰範策，有百六之會，易周有百八之數。每一紀為一分之壽，即九分，有一，百八歲也。如陰德可延一紀者，即一百二十歲。如定得分數，即餘年餘月餘日尚未知之，即取木星餘日，以太陽餘日乘之所得，以周天分除之所為歲數，餘則棄之。其周天分除不盡者，命以三十除為別本，以一十除為歲數。今且以十二除之月數，不盡為日數，則得所之紀餘年餘月餘日也。每一紀一十二年，此法甚妙。更有一法，在行年宮篇收之。又若生男，後三日及九日，月至火守處。生女，七日後月至土守處，必主撮口，夜生尤甚妙。右壽命宮。","晝生從土至火，夜生反此，從東出配之。如是日月木水並好死，是蝕神火孛惡死，金因女人死，土好道死，木卒死，水冷疾死，土腹疾死，火見血死，蝕神驚怕死，孛劫死，天一與惡星併樂死。又常以申酉二位定之，不以貧富貴賤，先須看此二位，大底不宜見火，必主惡死，雖大貴亦不兔之。故李公雲：火星入宮一度至三度，笞死；至八度，乃劍死；至十一度，縊死；至十四度，水死；至十七度，呪詛死；至二十度，驚劫死；至二十三度，蟲傷、刑害死；至二十六度，非橫死；至二十八度，墜撲死；至三十度，市死。又若火在八煞位角亢，水死；氏房心狐魅死；尾箕，蟲傷死；鬥牛女，抵觸死；虛危，魂寐死；室壁，水死；奎婁，蟲傷死；胃勗，骨煙死；畢觜參，馳驢死；井鬼柳，捕逐死；星張，馬墜死；翼軫，蛇豕死；十五度，必市死。又云：自南六宮乾位，蟲傷並市死。北面六度，陰謀水火死。如火伏在此，及"]}]}],"toc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chapter_title":"靈臺經","section_title":"正文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2","chapter_title":"靈臺經","section_title":"原缺第一至第八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3","chapter_title":"靈臺經","section_title":"定三方主第九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4","chapter_title":"靈臺經","section_title":"飛配諸宮第十","is_available":true}],"plain_text":"# 靈臺經\n經名：靈金經。撰人不詳。底本出處：《正統道藏》洞真部眾街類。\n## 原缺第一至第八\n## 定三方主第九\n寅午戌，晝生，日木土；夜生，木日土。申子辰，晝生，土水木；夜生，水土木。亥卯未，晝生，金火月；夜生，火金月。巳酉醜，晝生，金月火；夜生，月金火。\n右件，凡晝生，看日所在之宮，以定之。夜生，看月所在之宮，以定之，而為主也。\n經雲：晝生人，日在陽宮，夜生人，月在陰宮：為不背三方主，皆得力大富貴之人也。若晝生，日在陰宮；夜生，月在陽宮；此為背三方主，合一生貧賤。據此論之，恐未臻元奧。\n又四門經雲：若雖不背，看三方。三方若在旡力之地，或伏留逆行，即不可以為有福之人也。若雖背，看三方主。三方主若在有力之地，或居王廟之宮，不可便為無福之人也。然有此論，又別無斷定。今是以撮其樞要，準以為標庶有效焉。凡論人災福，以卯辰巳為少年時，以午未為中年時，以申酉為老年時。若初主在少年時？中主在中年時，末主在老年時，為不背三主，大貴之人也。若初主在老年時，末主在少年時，此為背三主也。若初方主在北面，以西為初年戌亥是也。以北為中年時，子時是以束為老年時醜寅是也。如論向背，以南方而言之，見其向背也。若方主雖逆行伏留，或在王廟之宮，但依加臧論之，方見準的也。若初中主在本分地位，末主在中主前者，其三主臧半論之。若末主在初主前，若在卯北，其末主並不論其災福。若在卯南者，即全力論之。其初末主，俱不論之也。若中主在初主前者，居卯北，即中主全不論之，其初主亦臧力論之。若在卯南者，即初主全不論之。以中主言之，即中年乃應也。若初主在中主後者，臧半論之。若初主在末主地分之後者，全不論之。更在臨時訊息，看身命宮主，及諸星之力，以定貧富貴賤，併其星曜力分，分雖數以定之。凡定三方主遠近，先算壽期長短，以三限分之，即可定期遠近之災福也，以定災福應驗之期也。\n## 飛配諸宮第十\n古經雲：以二十八宿，定一十二月，將從朔日數之，以定身宮。蓋太陰行度，有遲有疾有眺，敷了切難為約定。但以曆等，先定太陰所在之宮，便為身宮，以加時所至之宿，便為見生之宿。於此宿上，有三絕之宿，先數七宿為第一絕，次數十宿為第二絕，更數十宿為第三絕，凡相去二十五宿也。假令畢為見生之宿，即從畢數七，至星為第一絕；又從星數十，至尾為第二絕，又從尾數十，至奎為第三絕。凡為三絕日得患者，難治也。右身宮。\n但生時，諸星曜落在陷宮，及五弱之位者，若與月同宮，即不為陷，緣日月無陷宮故也。或若對望旁合見，即可臧三分之力論之。若在本分王廟之宮，即全力論之。若日木在主，大貴有錢，長壽。火在，妨母。火在前，損日月，臧即可。土在，作事多滯，宜修道。金在，好容貌，多慾，得女人愛慕。水在，好文，心巧有智。交在，宜官。天一在，小年近貴人也。太一在，毒害多災。若有瘢痕及蟲傷，火燒應之，即吉。與交同。右身宮災福。\n紫唐經雲：以太陽所在之宮宿為命宮，以加時所至之宿，便為命宿。亦於此宿上，有六害之宿。以太陽所在之宿為第一命宿，前數四宿為第二宿，又前數七宿為第三宿，又前數四宿為第五宿，又前為第六。數五宿宿，若諸惡星押此六宿，悉有災厄。以星曜之力言之，押命宿多災厄，押意宿多不稱意，押事宿多飛禍，押克宿多賊害，押聚宿多死亡，押同宿多離別。假令太陽在婁宿，便以婁為第一命宿，數四至畢為第二意宿，又自畢數七至星為第三事宿，又自星數四至軫為第四克宿，又自軫數四至氏為第五聚宿，又氏數五至箕為第六同宿。他皆倣此。又都例經雲：天輪初出地平際，卯上星辰為命宮。以次定一十二位所有災福，在七強宮中。右命宮。\n晝生從日，夜生從月，從東出配之至終。如配在七強，福祿殊常。配在五弱位，即福薄，仍須以星曜逆順，及王廟言之，分其分數，須看配到之處有何星曜照臨旁合，以定厚薄。又須看財位強弱助之，若晝生，夜三方主皆弱。右福德。\n不以晝夜，從財宮主數至財宮，從東出配之至終。看其位高下，及有無星曜照臨旁合，定之其主，是日因先代，月因外家，木因官長，火因兵盜，土因奴僕、田園，水因文書，金因妻。如已上宮中有善星，必因上事成之。惡星，因上事破之。首尾，即兵盜破。太一如上天一，因貴人成之。右財帛位。\n白日從木至月，夜生反此，從東出配之善星守之，長命；惡星見之，夭折。但見木月，有壽。若木逆月在同宮未，則短壽。又惡星剋，即夭亡。晝生火與月同，亦夭亡。如土剋日，火剋月，太一剋木，皆臧一分之力。木月又在無力之地，又臧一分之力。火守西沒，臧四分之力。火守八煞，惡死。但善見木月，臧一分之力。常以善惡累增損之，則得壽長短。限得陰範策，有百六之會，易周有百八之數。每一紀為一分之壽，即九分，有一，百八歲也。如陰德可延一紀者，即一百二十歲。如定得分數，即餘年餘月餘日尚未知之，即取木星餘日，以太陽餘日乘之所得，以周天分除之所為歲數，餘則棄之。其周天分除不盡者，命以三十除為別本，以一十除為歲數。今且以十二除之月數，不盡為日數，則得所之紀餘年餘月餘日也。每一紀一十二年，此法甚妙。更有一法，在行年宮篇收之。又若生男，後三日及九日，月至火守處。生女，七日後月至土守處，必主撮口，夜生尤甚妙。右壽命宮。\n晝生從土至火，夜生反此，從東出配之。如是日月木水並好死，是蝕神火孛惡死，金因女人死，土好道死，木卒死，水冷疾死，土腹疾死，火見血死，蝕神驚怕死，孛劫死，天一與惡星併樂死。又常以申酉二位定之，不以貧富貴賤，先須看此二位，大底不宜見火，必主惡死，雖大貴亦不兔之。故李公雲：火星入宮一度至三度，笞死；至八度，乃劍死；至十一度，縊死；至十四度，水死；至十七度，呪詛死；至二十度，驚劫死；至二十三度，蟲傷、刑害死；至二十六度，非橫死；至二十八度，墜撲死；至三十度，市死。又若火在八煞位角亢，水死；氏房心狐魅死；尾箕，蟲傷死；鬥牛女，抵觸死；虛危，魂寐死；室壁，水死；奎婁，蟲傷死；胃勗，骨煙死；畢觜參，馳驢死；井鬼柳，捕逐死；星張，馬墜死；翼軫，蛇豕死；十五度，必市死。又云：自南六宮乾位，蟲傷並市死。北面六度，陰謀水火死。如火伏在此，及","is_preview":true,"preview_page_limit":10}