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"resource_id":1928,"title":"校雠通义","format":"md","encoding":"utf-8","chapters":[{"id":"chapter-1","title":"校讎通義","sections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title":"卷一","paragraphs":["敘曰：校讎之義，蓋自劉向父子部次條別，將以辨章學術，考鏡源流；非深明於道術精微、群言得失之故者，不足與此。後世部次甲乙，紀錄經史者，代有其人；而求能推闡大義，條別學術異同，使人由委溯源，以想見於墳籍之初者，千百之中，不十一焉。鄭樵生千載而後，慨然有會於向、歆討論之旨，因取歷朝著錄，略其魚魯豕亥之細，而特以部次條別，疏通倫類，考其得失之故而為之校讎。蓋自石渠天祿以還，學者所未嘗窺見者也。顧樵生南宋之世，去古已遠，劉氏所謂《七略》、《別錄》之書，久已失傳；（《唐志》尚存，《宋志》已逸，嗣是不復見矣。）所可推者，獨班固《藝文》一志。而樵書首譏班固，凡所推論，有涉於班氏之業者，皆過為貶駁之辭。蓋樵為通史，而固則斷代為書，兩家宗旨，自昔殊異，所謂道不同不相為謀，無足怪也。獨《藝文》為校讎之所必究，而樵不能平氣以求劉氏之微旨，則於古人大體，終似有所未窺。又其議論過於駿利。隋唐史志，甲乙部目，亦略涉其藩，而未能推闡向、歆術業，以究悉其是非得失之所在。故其自為《通志》，《藝文》、《金石》、《圖譜》諸略，牴牾錯出，與其所譏前人著錄之謬，未始徑庭，此不揣本而齊末者之效也。又其論求書之法，校書之業，既詳且備。然亦未究求書以前，文字如何治察，校書以後，圖籍如何法守；凡此皆鄭氏所未遑暇。蓋其涉獵者博，又非專門之精，鉅編鴻制，不能無所疏漏，亦其勢也。今為折衷諸家，究其源委，作《校讎通義》，總若干篇，勒成一家，庶於學術淵源，有所釐別。知言君子，或有取於斯焉。"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2","title":"原道第一","paragraphs":[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3","title":"宗劉第二","paragraphs":[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4","title":"互著第三","paragraphs":[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5","title":"別裁第四","paragraphs":[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6","title":"辨嫌名第五","paragraphs":[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7","title":"補鄭第六","paragraphs":[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8","title":"校讎條理第七","paragraphs":[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9","title":"著錄殘逸第八","paragraphs":[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0","title":"藏書第九","paragraphs":[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1","title":"原道第一","paragraphs":["古無文字。結繩之治，易之書契，聖人明其用曰：“百官以治，萬民以察。”夫為治為察，所以宣幽隱而達形名，蓋不得已而為之，其用足以若是焉斯已矣。理大物博，不可殫也，聖人為之立官分守，而文字亦從而紀焉。有官斯有法，故法具於官；有法斯有書，故官守其書；有書斯有學，故師傳其學；有學斯有業，故弟子習其業。官守學業皆出於一，而天下以同文為治，故私門無著述文字。私門無著述文字，則官守之分職，即群書之部次，不復別有著錄之法也。","──右一之一","後世文字，必溯源於六藝。六藝非孔氏之書，乃《周官》之舊典也。《易》掌太卜，《書》藏外史，《禮》在宗伯，《樂》隸司樂，《詩》頌於太師，《春秋》存乎國史。夫子自謂述而不作，明乎官司失守，而師弟子之傳業，於是判焉。秦人禁偶語《詩》、《書》，而云“欲學法令者，以吏為師。”其棄《詩》、《書》，非也。其曰“以吏為師”，則猶官守學業合一之謂也。由秦人以吏為師之言，想見三代盛時，《禮》以宗伯為師，《樂》以司樂為師，《詩》以太師為師，《書》以外史為師，三《易》、《春秋》，亦若是則已矣。又安有私門之著述哉？","──右一之二","劉歆《七略》，班固刪其輯略而存其六。顏師古曰：“輯略謂諸書之總要。”蓋劉氏討論群書之旨也。此最為明道之要，惜乎其文不傳；今可見者，唯總計部目之後，條辨流別數語耳。即此數語窺之，劉歆蓋深明乎古人官師合一之道，而有以知乎私門初無著述之故也。何則？其敘六藝而後，次及諸子百家，必雲某家者流，蓋出古者某官之掌，其流而為某氏之學，失而為某氏之弊。其雲某官之掌，即法具於官，官守其書之義也。其雲流而為某家之學，即官司失職，而師弟傳業之義也。其雲失而為某氏之弊，即孟子所謂“生心發政，作政害事”，辨而別之，蓋欲庶幾於知言之學者也。由劉氏之旨，以博求古今之載籍，則著錄部次，辨章流別，將以折衷六藝，宣明大道，不徒為甲乙紀數之需，亦已明矣。","──右一之三"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2","title":"宗劉第二","paragraphs":["《七略》之流而為四部，如篆隸之流而為行楷，皆勢之所不容已者也。史部日繁，不能悉隸以《春秋》家學，四部之不能返《七略》者一。名墨諸家，後世不復有其支別，四部之不能返《七略》者二。文集熾盛，不能定百家九流之名目，四部之不能返《七略》者三。鈔輯之體，既非叢書，又非類書，四部之不能返《七略》者四。評點詩文，亦有似別集而實非別集，似總集而又非總集者，四部之不能返《七略》者五。凡一切古無今有、古有今無之書，其勢判如霄壤，又安得執《七略》之成法，以部次近日之文章乎？然家法不明，著作之所以日下也；部次不精，學術之所以日散也。就四部之成法，而能討論流別，以使之恍然於古人官師合一之故，則文章之病，可以稍救；而《七略》之要旨，其亦可以有補於古人矣。","──右二之一","二十三史，皆《春秋》家學也。本紀為經，而志表傳錄，亦如左氏傳例之與為終始發明耳。故劉歆次《太史公》百三十篇於《春秋》之後，而班固敘例亦云，作春秋考紀十二篇，明乎其繼《春秋》而作也。他如儀注乃《儀禮》之支流，職官乃《周官》之族屬，則史而經矣。譜牒通於歷數，記傳合乎小說，則史而子矣。凡此類者，即於史部敘錄，申明其旨，可使六藝不為虛器，而諸子得其統宗，則《春秋》家學，雖謂今日不泯可也。","──右二之二","名家者流，後世不傳。得辨名正物之意，則顏氏《匡謬》，丘氏《兼明》之類，經解中有名家矣。墨家者流，自漢無傳。得尚儉兼愛之意，則老氏貴嗇，釋氏普度之類，二氏中有墨家矣。討論作述宗旨，不可不知其流別者也。","──右二之三","漢、魏、六朝著述，略有專門之意。至唐宋詩文之集，則浩如煙海矣。今即世俗所謂唐宋大家之集論之，如韓愈之儒家，柳宗元之名家，蘇洵之兵家，蘇軾之縱橫家，王安石之法家，皆以生平所得，見於文字，旨無旁出，即古人之所以自成一子者也。其體既謂之集，自不得強列以諸子部次矣。因集部之目錄，而推論其要旨，以見古人所謂言有物而行有恆者，編於敘錄之下，則一切無實之華言，牽率之文集，亦可因是而治之。庶幾辨章學術之一端矣。","──右二之四","類書自不可稱為一子，隋唐以來之編次，皆非也。然類書之體亦有二：其有源委者，如《文獻通考》之類，當附史部故事之後；其無源委者，如《藝文類聚》之類，當附集部總集之後；總不得與子部相混淆。或擇其近似者，附其說於雜家之後，可矣。","──右二之五","鈔書始於葛稚川。然其體未雜，後人易識別也。唐後史家"]}]}],"toc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chapter_title":"校讎通義","section_title":"卷一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2","chapter_title":"校讎通義","section_title":"原道第一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3","chapter_title":"校讎通義","section_title":"宗劉第二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4","chapter_title":"校讎通義","section_title":"互著第三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5","chapter_title":"校讎通義","section_title":"別裁第四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6","chapter_title":"校讎通義","section_title":"辨嫌名第五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7","chapter_title":"校讎通義","section_title":"補鄭第六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8","chapter_title":"校讎通義","section_title":"校讎條理第七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9","chapter_title":"校讎通義","section_title":"著錄殘逸第八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0","chapter_title":"校讎通義","section_title":"藏書第九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1","chapter_title":"校讎通義","section_title":"原道第一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2","chapter_title":"校讎通義","section_title":"宗劉第二","is_available":true}],"plain_text":"# 校讎通義\n## 卷一\n敘曰：校讎之義，蓋自劉向父子部次條別，將以辨章學術，考鏡源流；非深明於道術精微、群言得失之故者，不足與此。後世部次甲乙，紀錄經史者，代有其人；而求能推闡大義，條別學術異同，使人由委溯源，以想見於墳籍之初者，千百之中，不十一焉。鄭樵生千載而後，慨然有會於向、歆討論之旨，因取歷朝著錄，略其魚魯豕亥之細，而特以部次條別，疏通倫類，考其得失之故而為之校讎。蓋自石渠天祿以還，學者所未嘗窺見者也。顧樵生南宋之世，去古已遠，劉氏所謂《七略》、《別錄》之書，久已失傳；（《唐志》尚存，《宋志》已逸，嗣是不復見矣。）所可推者，獨班固《藝文》一志。而樵書首譏班固，凡所推論，有涉於班氏之業者，皆過為貶駁之辭。蓋樵為通史，而固則斷代為書，兩家宗旨，自昔殊異，所謂道不同不相為謀，無足怪也。獨《藝文》為校讎之所必究，而樵不能平氣以求劉氏之微旨，則於古人大體，終似有所未窺。又其議論過於駿利。隋唐史志，甲乙部目，亦略涉其藩，而未能推闡向、歆術業，以究悉其是非得失之所在。故其自為《通志》，《藝文》、《金石》、《圖譜》諸略，牴牾錯出，與其所譏前人著錄之謬，未始徑庭，此不揣本而齊末者之效也。又其論求書之法，校書之業，既詳且備。然亦未究求書以前，文字如何治察，校書以後，圖籍如何法守；凡此皆鄭氏所未遑暇。蓋其涉獵者博，又非專門之精，鉅編鴻制，不能無所疏漏，亦其勢也。今為折衷諸家，究其源委，作《校讎通義》，總若干篇，勒成一家，庶於學術淵源，有所釐別。知言君子，或有取於斯焉。\n## 原道第一\n## 宗劉第二\n## 互著第三\n## 別裁第四\n## 辨嫌名第五\n## 補鄭第六\n## 校讎條理第七\n## 著錄殘逸第八\n## 藏書第九\n## 原道第一\n古無文字。結繩之治，易之書契，聖人明其用曰：“百官以治，萬民以察。”夫為治為察，所以宣幽隱而達形名，蓋不得已而為之，其用足以若是焉斯已矣。理大物博，不可殫也，聖人為之立官分守，而文字亦從而紀焉。有官斯有法，故法具於官；有法斯有書，故官守其書；有書斯有學，故師傳其學；有學斯有業，故弟子習其業。官守學業皆出於一，而天下以同文為治，故私門無著述文字。私門無著述文字，則官守之分職，即群書之部次，不復別有著錄之法也。\n──右一之一\n後世文字，必溯源於六藝。六藝非孔氏之書，乃《周官》之舊典也。《易》掌太卜，《書》藏外史，《禮》在宗伯，《樂》隸司樂，《詩》頌於太師，《春秋》存乎國史。夫子自謂述而不作，明乎官司失守，而師弟子之傳業，於是判焉。秦人禁偶語《詩》、《書》，而云“欲學法令者，以吏為師。”其棄《詩》、《書》，非也。其曰“以吏為師”，則猶官守學業合一之謂也。由秦人以吏為師之言，想見三代盛時，《禮》以宗伯為師，《樂》以司樂為師，《詩》以太師為師，《書》以外史為師，三《易》、《春秋》，亦若是則已矣。又安有私門之著述哉？\n──右一之二\n劉歆《七略》，班固刪其輯略而存其六。顏師古曰：“輯略謂諸書之總要。”蓋劉氏討論群書之旨也。此最為明道之要，惜乎其文不傳；今可見者，唯總計部目之後，條辨流別數語耳。即此數語窺之，劉歆蓋深明乎古人官師合一之道，而有以知乎私門初無著述之故也。何則？其敘六藝而後，次及諸子百家，必雲某家者流，蓋出古者某官之掌，其流而為某氏之學，失而為某氏之弊。其雲某官之掌，即法具於官，官守其書之義也。其雲流而為某家之學，即官司失職，而師弟傳業之義也。其雲失而為某氏之弊，即孟子所謂“生心發政，作政害事”，辨而別之，蓋欲庶幾於知言之學者也。由劉氏之旨，以博求古今之載籍，則著錄部次，辨章流別，將以折衷六藝，宣明大道，不徒為甲乙紀數之需，亦已明矣。\n──右一之三\n## 宗劉第二\n《七略》之流而為四部，如篆隸之流而為行楷，皆勢之所不容已者也。史部日繁，不能悉隸以《春秋》家學，四部之不能返《七略》者一。名墨諸家，後世不復有其支別，四部之不能返《七略》者二。文集熾盛，不能定百家九流之名目，四部之不能返《七略》者三。鈔輯之體，既非叢書，又非類書，四部之不能返《七略》者四。評點詩文，亦有似別集而實非別集，似總集而又非總集者，四部之不能返《七略》者五。凡一切古無今有、古有今無之書，其勢判如霄壤，又安得執《七略》之成法，以部次近日之文章乎？然家法不明，著作之所以日下也；部次不精，學術之所以日散也。就四部之成法，而能討論流別，以使之恍然於古人官師合一之故，則文章之病，可以稍救；而《七略》之要旨，其亦可以有補於古人矣。\n──右二之一\n二十三史，皆《春秋》家學也。本紀為經，而志表傳錄，亦如左氏傳例之與為終始發明耳。故劉歆次《太史公》百三十篇於《春秋》之後，而班固敘例亦云，作春秋考紀十二篇，明乎其繼《春秋》而作也。他如儀注乃《儀禮》之支流，職官乃《周官》之族屬，則史而經矣。譜牒通於歷數，記傳合乎小說，則史而子矣。凡此類者，即於史部敘錄，申明其旨，可使六藝不為虛器，而諸子得其統宗，則《春秋》家學，雖謂今日不泯可也。\n──右二之二\n名家者流，後世不傳。得辨名正物之意，則顏氏《匡謬》，丘氏《兼明》之類，經解中有名家矣。墨家者流，自漢無傳。得尚儉兼愛之意，則老氏貴嗇，釋氏普度之類，二氏中有墨家矣。討論作述宗旨，不可不知其流別者也。\n──右二之三\n漢、魏、六朝著述，略有專門之意。至唐宋詩文之集，則浩如煙海矣。今即世俗所謂唐宋大家之集論之，如韓愈之儒家，柳宗元之名家，蘇洵之兵家，蘇軾之縱橫家，王安石之法家，皆以生平所得，見於文字，旨無旁出，即古人之所以自成一子者也。其體既謂之集，自不得強列以諸子部次矣。因集部之目錄，而推論其要旨，以見古人所謂言有物而行有恆者，編於敘錄之下，則一切無實之華言，牽率之文集，亦可因是而治之。庶幾辨章學術之一端矣。\n──右二之四\n類書自不可稱為一子，隋唐以來之編次，皆非也。然類書之體亦有二：其有源委者，如《文獻通考》之類，當附史部故事之後；其無源委者，如《藝文類聚》之類，當附集部總集之後；總不得與子部相混淆。或擇其近似者，附其說於雜家之後，可矣。\n──右二之五\n鈔書始於葛稚川。然其體未雜，後人易識別也。唐後史家","is_preview":true,"preview_page_limit":10}