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"resource_id":1780,"title":"深衣考误","format":"md","encoding":"utf-8","chapters":[{"id":"chapter-1","title":"深衣考誤　清　江永","sections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title":"提要","paragraphs":[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2","title":"深衣考誤","paragraphs":[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3","title":"提要","paragraphs":["《深衣考誤》一卷，國朝江永撰。深衣之制，眾說糾紛。永據《玉藻》“深衣三袪，縫齊倍要，衽當旁”雲：“如裳前後當中者，為襟為裾，皆不名衽。惟當旁而斜殺者乃名衽。”今以永說求之訓詁諸書，雖有合有不合，而衷諸《經》文，其義最當。考《說文》曰：“衽，衣衤金也。”衤金即襟，永以裳之前為襟，而旁為衽。《說文》乃以衣襟為衽，則不獨裳為衽矣。又《爾雅》曰：“執衽謂之袺，扱衽謂之襭。”李巡曰：“衽者，裳之下也。”雲下則裳之下皆名衽，不獨旁矣。然《方言》曰：“褸謂之衽。”郭璞《注》曰：“衣襟也。”與《說文》前襟名衽義正同。而郭《注》又云：“或曰衽，裳際也。”雲裳際則據兩旁矣。永之所考，蓋據璞《注》後說也。又劉熙《釋名》雲：“襟，禁也，交於前，所以禁御風寒也。裾，倨也，倨倨然直，亦言在後當見倨也。衽，襜也，在旁襜襜然也。”證以永說，謂裳前襟後裾，皆直幅不交裂，則即《釋名》所云“倨倨然直”也。謂在旁者乃名衽，則即《釋名》“在旁襜襜”之義也。其釋《經》文“衽，在旁”三字實非孔《疏》所能及。其後辨續衽鉤邊一條，謂續衽在左，前後相屬，鉤邊在右，前後不相屬。鉤邊在漢時謂之曲裾，乃別以裳之一幅斜裁之，綴於右後衽之上，使鉤而前。孔《疏》誤合續衽、鉤邊為一。其說亦考證精核，勝前人多矣。","深衣考誤","深衣","鄭氏曰：深衣，連衣裳而純之以採者。孔氏正義曰：所以稱深衣者，以餘服則上衣下裳不相連，此深衣衣裳相連，被體深邃，故謂之深衣。","（永）按：深衣之義，鄭注孔疏皆得之，獨其裳衽之制，裁布之法與續衽鉤邊之文，鄭氏本不誤，而疏家皇氏熊氏孔氏皆不能細繹鄭說，遂失其制度，後儒承訛（通訛）習舛，或以臆為之，考辯愈詳而誤愈甚，其失自玉藻疏始，今為考訂如左。","玉藻曰：深衣三祛，縫齊倍要。（縫音逢，齊音諮，要，一遙反。）","鄭氏曰：三祛者，謂要中之數也。祛尺二寸，圍之為二尺四寸，三之，七尺二寸，縫，紩也，紩下齊倍要中，齊丈四尺四寸。","疏曰：祛，謂袂末，言深衣之廣，三倍於袂末。齊謂裳之下畔，要謂裳之上畔，言縫下畔之廣，倍於要中之廣。謂齊廣一丈四尺四寸，要廣七尺二寸。又曰，雲三之，七十二寸者，案深衣雲幅十有二以計之，幅廣二尺二寸，一幅破為二，四邊各去一寸，餘有一尺八寸，每幅交解之，闊頭廣尺二寸，窄頭廣六寸，此寬頭向下，窄頭向上，要中十二幅，廣各六寸，故為七尺二寸，下齊十二幅，各廣尺二寸，故為一丈四尺四寸。","（永）按：深衣者，聖賢之法服，衣用正幅，裳之中幅亦以正裁之，唯衽在裳旁，始用斜裁。古者布幅闊二尺二寸，深衣裳用布六幅，裁為十二幅。其當裳之前後正處者，以布四幅正裁為八幅，上下皆廣一尺一寸，各邊去一寸為縫，一幅上下皆正，得九寸，八幅七尺二寸，其在上者既足要中之數矣，下齊當倍於要，又以布二幅斜裁為四幅，窄頭二寸，寬頭二尺各去一寸為縫，狹頭成角，寬頭得一尺八寸，皆以成角者向上，以廣一尺八寸者向下，則四幅，下廣亦得七尺二寸，合於齊，得一丈四尺四寸，此四幅連屬於裳之兩旁，別名為衽，下文衽當旁是也。深衣裳裁縫之法本如此，玩下文鄭注，可見疏家不得其說，妄謂六幅皆用交解，狹頭去邊縫廣六寸，闊頭去邊縫廣一尺二寸，於是裳之前後，惟中縫正直，其餘皆成奇衺不正之縫，可謂服之不衷，曾謂聖賢法服而有是哉？下文衽當旁疏及續衽鉤邊諸說之紛拏，皆由六幅皆交解之說誤之耳。","衽當旁。","鄭氏曰：衽謂裳幅所交裂也。凡衽者，或殺而下，或殺而上，是以小要取名焉。衽屬衣則垂而方之，屬裳則縫之以合前後上下相變。","（永）按：衽者，斜殺以掩裳際之名。深衣裳前後當中者，不名衽。唯當旁而斜殺者名衽。故經雲衽當旁。明其不當中也。當中則前襟而後裾是也。鄭雲，衽為裳幅所交裂也。玩所之一字，明其唯在裳旁而名衽者交裂，其餘幅不交裂也。交裂者，以布二幅，交皆為四幅，狹頭二寸，去邊縫成角，寬頭二尺，去邊縫一尺八寸也。又云，凡衽者，或殺而下或殺而上，此廣解凡裳之衽也。衽有二，朝服祭服喪服皆用帷裳，前三服後四幅，裳際不連，有衽掩之，用布交解，寬頭在上，合縫之，窄頭在下，如燕尾之形，即喪服篇衽二尺有五寸是也。此衽之殺而下者也。深衣制祛（原文如此，當作衽）當裳旁 ，亦交解，而以狹頭向上，寬頭向下，此衽之殺而上者也。雲是以小要取名焉者，為棺上合縫之木亦名為衽也。喪大記曰，君蓋用漆三衽三束。鄭注云，衽，小要也。蓋小要之形，上下廣而中狹，以掩棺蓋，合縫之際，上半則殺而下，下半則殺而上，似衣衽之上殺下殺以掩裳際，是以有衽之名。此借衣衽名小要，故鄭連及之也。雲衽屬於衣，則垂而放之，謂朝祭喪服之衽。雲屬裳則縫之以合前後，即此深衣之衽也。其縫之以合前後者，唯左旁為然，若右旁，則不能縫合，別有鉤邊，見深衣篇，鄭亦略言之耳。此經與鄭注甚明，又以他文證之：問喪雲扱上衽，謂裳之兩角插於帶間也。論語云左衽，謂夷俗衽掩於左，其縫合者在右也，皆衽當旁之證也，而疏家忽之，並失小要之義。","疏曰：衽為裳幅所交裂也者，裳幅下廣尺二寸，上闊六寸，狹頭向上，交裂一幅而為之。（案，裳幅不皆交裂，孔氏誤謂十二幅皆交裂，是未繹“所”字之意。）雲凡衽者，或殺而下，或殺而上者，皇氏雲：言凡衽，非一之辭，非獨深衣也，廣頭在上，狹頭在下。（按朝祭服，亦如喪服之制。皇氏不及朝祭服，非也。）或殺而上，謂深衣之衽，寬頭在下，狹頭在上。雲是以小要取名焉者，謂深衣與喪服相對，為小要兩旁皆有此衽。（按小要者，棺上合縫之木也，皇說誤。）熊氏大意與皇氏同，或殺而下謂朝祭之服耳。（按，熊氏又不及喪服，亦非也。合皇熊二說乃備。）雲衽屬衣則垂而放之者，謂喪服及熊氏朝祭之衽。（按，此說是。）雲屬於裳而縫之以合前後者，謂深衣之衽。雲上下相變者，上體是陽，陽體舒散，故垂而下，下體是陰，陰主收斂，故縫而合之。（按，此皆得之。）今刪定深衣之上，獨得衽名，不應假他餘服相對為衽，何以知之？深衣衣下屬幅，而下裳下屬幅而上相對，為衽。（按，喪服篇言衽二尺有五寸。孔氏乃謂深衣獨得衽名，何耶？殺下殺上，"]}]}],"toc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chapter_title":"深衣考誤　清　江永","section_title":"提要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2","chapter_title":"深衣考誤　清　江永","section_title":"深衣考誤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3","chapter_title":"深衣考誤　清　江永","section_title":"提要","is_available":true}],"plain_text":"# 深衣考誤　清　江永\n## 提要\n## 深衣考誤\n## 提要\n《深衣考誤》一卷，國朝江永撰。深衣之制，眾說糾紛。永據《玉藻》“深衣三袪，縫齊倍要，衽當旁”雲：“如裳前後當中者，為襟為裾，皆不名衽。惟當旁而斜殺者乃名衽。”今以永說求之訓詁諸書，雖有合有不合，而衷諸《經》文，其義最當。考《說文》曰：“衽，衣衤金也。”衤金即襟，永以裳之前為襟，而旁為衽。《說文》乃以衣襟為衽，則不獨裳為衽矣。又《爾雅》曰：“執衽謂之袺，扱衽謂之襭。”李巡曰：“衽者，裳之下也。”雲下則裳之下皆名衽，不獨旁矣。然《方言》曰：“褸謂之衽。”郭璞《注》曰：“衣襟也。”與《說文》前襟名衽義正同。而郭《注》又云：“或曰衽，裳際也。”雲裳際則據兩旁矣。永之所考，蓋據璞《注》後說也。又劉熙《釋名》雲：“襟，禁也，交於前，所以禁御風寒也。裾，倨也，倨倨然直，亦言在後當見倨也。衽，襜也，在旁襜襜然也。”證以永說，謂裳前襟後裾，皆直幅不交裂，則即《釋名》所云“倨倨然直”也。謂在旁者乃名衽，則即《釋名》“在旁襜襜”之義也。其釋《經》文“衽，在旁”三字實非孔《疏》所能及。其後辨續衽鉤邊一條，謂續衽在左，前後相屬，鉤邊在右，前後不相屬。鉤邊在漢時謂之曲裾，乃別以裳之一幅斜裁之，綴於右後衽之上，使鉤而前。孔《疏》誤合續衽、鉤邊為一。其說亦考證精核，勝前人多矣。\n深衣考誤\n深衣\n鄭氏曰：深衣，連衣裳而純之以採者。孔氏正義曰：所以稱深衣者，以餘服則上衣下裳不相連，此深衣衣裳相連，被體深邃，故謂之深衣。\n（永）按：深衣之義，鄭注孔疏皆得之，獨其裳衽之制，裁布之法與續衽鉤邊之文，鄭氏本不誤，而疏家皇氏熊氏孔氏皆不能細繹鄭說，遂失其制度，後儒承訛（通訛）習舛，或以臆為之，考辯愈詳而誤愈甚，其失自玉藻疏始，今為考訂如左。\n玉藻曰：深衣三祛，縫齊倍要。（縫音逢，齊音諮，要，一遙反。）\n鄭氏曰：三祛者，謂要中之數也。祛尺二寸，圍之為二尺四寸，三之，七尺二寸，縫，紩也，紩下齊倍要中，齊丈四尺四寸。\n疏曰：祛，謂袂末，言深衣之廣，三倍於袂末。齊謂裳之下畔，要謂裳之上畔，言縫下畔之廣，倍於要中之廣。謂齊廣一丈四尺四寸，要廣七尺二寸。又曰，雲三之，七十二寸者，案深衣雲幅十有二以計之，幅廣二尺二寸，一幅破為二，四邊各去一寸，餘有一尺八寸，每幅交解之，闊頭廣尺二寸，窄頭廣六寸，此寬頭向下，窄頭向上，要中十二幅，廣各六寸，故為七尺二寸，下齊十二幅，各廣尺二寸，故為一丈四尺四寸。\n（永）按：深衣者，聖賢之法服，衣用正幅，裳之中幅亦以正裁之，唯衽在裳旁，始用斜裁。古者布幅闊二尺二寸，深衣裳用布六幅，裁為十二幅。其當裳之前後正處者，以布四幅正裁為八幅，上下皆廣一尺一寸，各邊去一寸為縫，一幅上下皆正，得九寸，八幅七尺二寸，其在上者既足要中之數矣，下齊當倍於要，又以布二幅斜裁為四幅，窄頭二寸，寬頭二尺各去一寸為縫，狹頭成角，寬頭得一尺八寸，皆以成角者向上，以廣一尺八寸者向下，則四幅，下廣亦得七尺二寸，合於齊，得一丈四尺四寸，此四幅連屬於裳之兩旁，別名為衽，下文衽當旁是也。深衣裳裁縫之法本如此，玩下文鄭注，可見疏家不得其說，妄謂六幅皆用交解，狹頭去邊縫廣六寸，闊頭去邊縫廣一尺二寸，於是裳之前後，惟中縫正直，其餘皆成奇衺不正之縫，可謂服之不衷，曾謂聖賢法服而有是哉？下文衽當旁疏及續衽鉤邊諸說之紛拏，皆由六幅皆交解之說誤之耳。\n衽當旁。\n鄭氏曰：衽謂裳幅所交裂也。凡衽者，或殺而下，或殺而上，是以小要取名焉。衽屬衣則垂而方之，屬裳則縫之以合前後上下相變。\n（永）按：衽者，斜殺以掩裳際之名。深衣裳前後當中者，不名衽。唯當旁而斜殺者名衽。故經雲衽當旁。明其不當中也。當中則前襟而後裾是也。鄭雲，衽為裳幅所交裂也。玩所之一字，明其唯在裳旁而名衽者交裂，其餘幅不交裂也。交裂者，以布二幅，交皆為四幅，狹頭二寸，去邊縫成角，寬頭二尺，去邊縫一尺八寸也。又云，凡衽者，或殺而下或殺而上，此廣解凡裳之衽也。衽有二，朝服祭服喪服皆用帷裳，前三服後四幅，裳際不連，有衽掩之，用布交解，寬頭在上，合縫之，窄頭在下，如燕尾之形，即喪服篇衽二尺有五寸是也。此衽之殺而下者也。深衣制祛（原文如此，當作衽）當裳旁 ，亦交解，而以狹頭向上，寬頭向下，此衽之殺而上者也。雲是以小要取名焉者，為棺上合縫之木亦名為衽也。喪大記曰，君蓋用漆三衽三束。鄭注云，衽，小要也。蓋小要之形，上下廣而中狹，以掩棺蓋，合縫之際，上半則殺而下，下半則殺而上，似衣衽之上殺下殺以掩裳際，是以有衽之名。此借衣衽名小要，故鄭連及之也。雲衽屬於衣，則垂而放之，謂朝祭喪服之衽。雲屬裳則縫之以合前後，即此深衣之衽也。其縫之以合前後者，唯左旁為然，若右旁，則不能縫合，別有鉤邊，見深衣篇，鄭亦略言之耳。此經與鄭注甚明，又以他文證之：問喪雲扱上衽，謂裳之兩角插於帶間也。論語云左衽，謂夷俗衽掩於左，其縫合者在右也，皆衽當旁之證也，而疏家忽之，並失小要之義。\n疏曰：衽為裳幅所交裂也者，裳幅下廣尺二寸，上闊六寸，狹頭向上，交裂一幅而為之。（案，裳幅不皆交裂，孔氏誤謂十二幅皆交裂，是未繹“所”字之意。）雲凡衽者，或殺而下，或殺而上者，皇氏雲：言凡衽，非一之辭，非獨深衣也，廣頭在上，狹頭在下。（按朝祭服，亦如喪服之制。皇氏不及朝祭服，非也。）或殺而上，謂深衣之衽，寬頭在下，狹頭在上。雲是以小要取名焉者，謂深衣與喪服相對，為小要兩旁皆有此衽。（按小要者，棺上合縫之木也，皇說誤。）熊氏大意與皇氏同，或殺而下謂朝祭之服耳。（按，熊氏又不及喪服，亦非也。合皇熊二說乃備。）雲衽屬衣則垂而放之者，謂喪服及熊氏朝祭之衽。（按，此說是。）雲屬於裳而縫之以合前後者，謂深衣之衽。雲上下相變者，上體是陽，陽體舒散，故垂而下，下體是陰，陰主收斂，故縫而合之。（按，此皆得之。）今刪定深衣之上，獨得衽名，不應假他餘服相對為衽，何以知之？深衣衣下屬幅，而下裳下屬幅而上相對，為衽。（按，喪服篇言衽二尺有五寸。孔氏乃謂深衣獨得衽名，何耶？殺下殺上，","is_preview":true,"preview_page_limit":10}