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"resource_id":1779,"title":"深衣考","format":"md","encoding":"utf-8","chapters":[{"id":"chapter-1","title":"《深衣考》　　（明清）黃宗羲　撰","sections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title":"深衣考　　餘姚黃宗羲","paragraphs":["以白細布為之，度用指尺。","以各人中指中節為寸，羲嘗以錢尺，較今車工所之尺去二寸則合錢尺。","衣二幅，屈其中為四幅。","布幅闊二尺二寸。用二幅，長各四尺四寸，中屈之，亦長二尺二寸，此自領至要之數，大略居身三分之一，當掖下。裁入一尺，留一尺二寸以為袼，其向外則屬之於袂其向內則漸殺之，至於要中，幅闊尺二寸矣。","衽二幅。","其幅上狹下闊，闊處亦尺二寸，長與衣等。內衽連於前右之衣，外衽連於前左之衣。","裳六幅。","用布六幅，其長居身三分之二，交解之，一頭闊六寸，一頭闊尺二寸，六幅破為十二，狹頭在上，闊頭在下，要中七尺二寸，下齊一丈四尺四寸，蓋要中太廣則不能適體，下齊太狹則不能舉步，而布限於六幅，兩者難予兼濟，古之人通其變，所以有交解之術也。世儒不察以為顛倒破碎，思以易之，於是黃潤玉氏有無裳之制，則四旁盡露，不得不贅以裾衽，王廷相氏增裳為七幅以求合乎下，則要中曠蕩又假於闢積，何如交解之為得乎？太常案：黃、王皆明人。","續衽。","續衽者，衣與裳相連屬之也。鄭氏曰凡衽者，或殺而下，或殺而下（原文如此~~），是以小要取名焉。鄭氏亦既明乎衽之說矣。而乃連合裳之前後以為續衽，何也？蓋衣裳相合則上下大而中小，斯成為衽，不合故不可以為衽也。衣六葉，每葉廣二寸，裳十二葉每葉廣六寸，故裳二葉屬衣一葉，裳二葉乃一幅也，衣六幅，裳六幅，經文所謂制十有二幅者是也。或曰續衽者，以內外衽續之於衣也，後世失深衣之制，至為無衽之衣，則此續衽正足為有衽。羲曰：不然，深衣之所以得名，由其衣與裳續也。經言其制度，不應於得名之由，終篇不及，舉末而遺本，有以其不然矣。若夫有衽之證，則裳之不可為十二幅也。袷之所以能方，衽之當旁也。","鉤邊。","鉤邊謂縫合其前後也，蓋衣裳殊者，衣則從袼下連其後幅而不盡者數寸以為袴裳，則前三幅後四幅各自為之。深衣乃自袼下以至裳之下畔盡縫合之，左右皆然，鄭氏謂不殊裳前後，是鉤邊也。而以之解續衽，誤矣。蓋續衽其橫，而鉤邊其直也。合之製衣者，其禮，衣四旁以裾衽贅之而不縫合，其去裾衽而縫合者，及謂之褻衣，去古遠矣。","袪二幅。","用布二幅，中屈之如衣，不長。屬於衣之左右，從袼下漸圓以至袂末而後縫合之，留其不縫者一尺二寸以為袪，其袂末仍長二尺二寸也。","袷二寸。","衣之兩肩各剪開寸許，另用布一條闊二寸加於其上，一端盡內衽之上，一端盡外衽之上，兩衽交揜則其袷自方。","緣寸半。","用黑繒三寸，領也，袖口也，兩衽之邊也，下齊也，內外夾縫之則緣寸半。","帶四寸。","用白繒四寸，夾縫之，其長圍要，而結於前，再屈為兩耳，垂其餘為紳，下及於齊，以黑繒一寸緣其紳之兩旁，及下亦夾縫之，謂之闢。人以色絲繩貫其耳而約之，其實，帶闊二寸闢半寸。","緇冠。","糊紙或烏紗加漆為之。裁長條圍以為武。其高寸許。又裁一長條，闢積左縫以為五梁，廣四寸，長八寸，跨頂前後，著於武，外反屈其兩端各半寸向內，武之兩旁半寸之上，竅以受笄，笄用象。","幅巾。","用黑繒六尺。中屈之，分為左右刺。左五寸，右五寸，作巾。額當中，作（巾＋取）。（巾＋取）者，從裡提其兩畔之繒相湊而縫之，其中空，乃以左葉交於右，右葉交於左，線綴之，其頂突起，乃屈其頂之繒藏於裡，使巾頂正圓而後縫之，兩旁三寸許各綴一帶，廣一寸長二尺，以巾額當前，裹而系其帶於後，垂之。","黑履。","用皂布作履，以絲條二條為鼻，綴於履頭，謂之絇.履面亦綴以條，謂之繶.履口周圍緣以絹，謂之純。履後繫帶，前穿於絇，謂之綦。四者皆用白色。","經深衣曰：古者深衣，蓋有制度，以應規、矩、繩、權、衡。","古之禮服，上衣下裳不相連。此衣裳相連，被體深邃，故謂之深衣。五者之應，則下文。","短毋見膚，長毋被土。","此言裳之下際隨人之身而定。其長短太短則露見其體膚，太長則覆被於地上，皆不可也。","續衽，鉤邊。","衽者，小要之名。凡布幅廣二尺二寸，衣之上際連袂四幅為八尺八寸，除去其縫之所費各二寸，存八尺。在其下際，周圍七尺二寸，重之為三尺六寸，此衣之殺而下也。裳之下際，周圍一丈四尺四寸，重之為七尺二寸，其上際亦得三尺六寸，此裳之殺而上也。兩者相屬連之，則小要之形成矣，故曰續衽。衣分四袴，裳有前後，今於其邊皆鉤連為一。故曰鉤邊。","要縫半下。","玉藻曰：深衣三袪，袪尺二寸，圍之為二尺四寸，三之七尺二寸，此要縫之數也。裳六幅，每幅交解為二，以二尺二寸之布，四寸為縫，其一尺八寸，三分之，狹頭一分，六寸；廣頭二分，一尺二寸，狹頭在上為七尺二寸，廣頭在下為一丈四尺四寸，故要縫半於下也。衣二幅，屈之為四幅，自掖而下殺之，每幅留一尺二寸，加衽二幅亦各一尺二寸，其要縫之數與裳同，七尺二寸，蓋衣每一幅屬裳狹頭者二也。","袼之高下，可以運肘；袼，當掖之縫也。從此而圓之為袂，從此而削之為要，故須量度肘之出入以為高下。","袂之長短，反詘之及肘。","臂骨上下，各尺二寸，又身脊至肩尺一寸，共三尺五寸，衣袂相屬，二幅為四尺四寸，故詘之可及肘，此言其大概也。","帶，下毋厭髀，上毋厭脅，當無骨者。","此言衣帶高下之度。無骨，謂腹間也。以上皆言深衣之尺度。","制：十有二幅以應十有二月。","衣二幅，袂二幅，內外衽各一幅，共六幅在上，猶月之陽也。裳六幅在下猶月之陰也。","袂圜以應規。","衣長二尺二寸，袂屬之，亦如其長，既從掖下裁之到要，使其廣止一尺二寸，又從掖下裁入一尺留其一尺二寸可以運肘，而後以漸還之，至於袂末，仍得二尺二寸。玉藻言，袪，尺二寸，乃袂口之不縫者，非謂袂末止尺二寸也。如是則左右袂相合斯成規矣。","曲袷如矩以應方。","衣之兩肩上，各剪開寸許，以袷二寸加之，其兩端斜絡於左右衽之幅，右衽之末交於左肋，左衽之末交於右肋，兩領交會自如矩之方，謂之曲袷。","負繩及踝以應直。","衣之背縫與裳之後縫，上下相當如繩之直，非謂真負繩也。","下齊如權衡，以應平。","下齊，裳末緝處。其齊一如衡之平也。以上皆言深衣之法象。","故規者，行舉手以為容；負繩抱方者，以直其政，方其義也。故《易》曰：坤，“六二之動，直以方”也。下齊如權衡者，以安志而平心也。五法已施，故聖人服之。故規矩取其無私，繩取其直，權衡取其平，故先"]}]}],"toc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chapter_title":"《深衣考》　　（明清）黃宗羲　撰","section_title":"深衣考　　餘姚黃宗羲","is_available":true}],"plain_text":"# 《深衣考》　　（明清）黃宗羲　撰\n## 深衣考　　餘姚黃宗羲\n以白細布為之，度用指尺。\n以各人中指中節為寸，羲嘗以錢尺，較今車工所之尺去二寸則合錢尺。\n衣二幅，屈其中為四幅。\n布幅闊二尺二寸。用二幅，長各四尺四寸，中屈之，亦長二尺二寸，此自領至要之數，大略居身三分之一，當掖下。裁入一尺，留一尺二寸以為袼，其向外則屬之於袂其向內則漸殺之，至於要中，幅闊尺二寸矣。\n衽二幅。\n其幅上狹下闊，闊處亦尺二寸，長與衣等。內衽連於前右之衣，外衽連於前左之衣。\n裳六幅。\n用布六幅，其長居身三分之二，交解之，一頭闊六寸，一頭闊尺二寸，六幅破為十二，狹頭在上，闊頭在下，要中七尺二寸，下齊一丈四尺四寸，蓋要中太廣則不能適體，下齊太狹則不能舉步，而布限於六幅，兩者難予兼濟，古之人通其變，所以有交解之術也。世儒不察以為顛倒破碎，思以易之，於是黃潤玉氏有無裳之制，則四旁盡露，不得不贅以裾衽，王廷相氏增裳為七幅以求合乎下，則要中曠蕩又假於闢積，何如交解之為得乎？太常案：黃、王皆明人。\n續衽。\n續衽者，衣與裳相連屬之也。鄭氏曰凡衽者，或殺而下，或殺而下（原文如此~~），是以小要取名焉。鄭氏亦既明乎衽之說矣。而乃連合裳之前後以為續衽，何也？蓋衣裳相合則上下大而中小，斯成為衽，不合故不可以為衽也。衣六葉，每葉廣二寸，裳十二葉每葉廣六寸，故裳二葉屬衣一葉，裳二葉乃一幅也，衣六幅，裳六幅，經文所謂制十有二幅者是也。或曰續衽者，以內外衽續之於衣也，後世失深衣之制，至為無衽之衣，則此續衽正足為有衽。羲曰：不然，深衣之所以得名，由其衣與裳續也。經言其制度，不應於得名之由，終篇不及，舉末而遺本，有以其不然矣。若夫有衽之證，則裳之不可為十二幅也。袷之所以能方，衽之當旁也。\n鉤邊。\n鉤邊謂縫合其前後也，蓋衣裳殊者，衣則從袼下連其後幅而不盡者數寸以為袴裳，則前三幅後四幅各自為之。深衣乃自袼下以至裳之下畔盡縫合之，左右皆然，鄭氏謂不殊裳前後，是鉤邊也。而以之解續衽，誤矣。蓋續衽其橫，而鉤邊其直也。合之製衣者，其禮，衣四旁以裾衽贅之而不縫合，其去裾衽而縫合者，及謂之褻衣，去古遠矣。\n袪二幅。\n用布二幅，中屈之如衣，不長。屬於衣之左右，從袼下漸圓以至袂末而後縫合之，留其不縫者一尺二寸以為袪，其袂末仍長二尺二寸也。\n袷二寸。\n衣之兩肩各剪開寸許，另用布一條闊二寸加於其上，一端盡內衽之上，一端盡外衽之上，兩衽交揜則其袷自方。\n緣寸半。\n用黑繒三寸，領也，袖口也，兩衽之邊也，下齊也，內外夾縫之則緣寸半。\n帶四寸。\n用白繒四寸，夾縫之，其長圍要，而結於前，再屈為兩耳，垂其餘為紳，下及於齊，以黑繒一寸緣其紳之兩旁，及下亦夾縫之，謂之闢。人以色絲繩貫其耳而約之，其實，帶闊二寸闢半寸。\n緇冠。\n糊紙或烏紗加漆為之。裁長條圍以為武。其高寸許。又裁一長條，闢積左縫以為五梁，廣四寸，長八寸，跨頂前後，著於武，外反屈其兩端各半寸向內，武之兩旁半寸之上，竅以受笄，笄用象。\n幅巾。\n用黑繒六尺。中屈之，分為左右刺。左五寸，右五寸，作巾。額當中，作（巾＋取）。（巾＋取）者，從裡提其兩畔之繒相湊而縫之，其中空，乃以左葉交於右，右葉交於左，線綴之，其頂突起，乃屈其頂之繒藏於裡，使巾頂正圓而後縫之，兩旁三寸許各綴一帶，廣一寸長二尺，以巾額當前，裹而系其帶於後，垂之。\n黑履。\n用皂布作履，以絲條二條為鼻，綴於履頭，謂之絇.履面亦綴以條，謂之繶.履口周圍緣以絹，謂之純。履後繫帶，前穿於絇，謂之綦。四者皆用白色。\n經深衣曰：古者深衣，蓋有制度，以應規、矩、繩、權、衡。\n古之禮服，上衣下裳不相連。此衣裳相連，被體深邃，故謂之深衣。五者之應，則下文。\n短毋見膚，長毋被土。\n此言裳之下際隨人之身而定。其長短太短則露見其體膚，太長則覆被於地上，皆不可也。\n續衽，鉤邊。\n衽者，小要之名。凡布幅廣二尺二寸，衣之上際連袂四幅為八尺八寸，除去其縫之所費各二寸，存八尺。在其下際，周圍七尺二寸，重之為三尺六寸，此衣之殺而下也。裳之下際，周圍一丈四尺四寸，重之為七尺二寸，其上際亦得三尺六寸，此裳之殺而上也。兩者相屬連之，則小要之形成矣，故曰續衽。衣分四袴，裳有前後，今於其邊皆鉤連為一。故曰鉤邊。\n要縫半下。\n玉藻曰：深衣三袪，袪尺二寸，圍之為二尺四寸，三之七尺二寸，此要縫之數也。裳六幅，每幅交解為二，以二尺二寸之布，四寸為縫，其一尺八寸，三分之，狹頭一分，六寸；廣頭二分，一尺二寸，狹頭在上為七尺二寸，廣頭在下為一丈四尺四寸，故要縫半於下也。衣二幅，屈之為四幅，自掖而下殺之，每幅留一尺二寸，加衽二幅亦各一尺二寸，其要縫之數與裳同，七尺二寸，蓋衣每一幅屬裳狹頭者二也。\n袼之高下，可以運肘；袼，當掖之縫也。從此而圓之為袂，從此而削之為要，故須量度肘之出入以為高下。\n袂之長短，反詘之及肘。\n臂骨上下，各尺二寸，又身脊至肩尺一寸，共三尺五寸，衣袂相屬，二幅為四尺四寸，故詘之可及肘，此言其大概也。\n帶，下毋厭髀，上毋厭脅，當無骨者。\n此言衣帶高下之度。無骨，謂腹間也。以上皆言深衣之尺度。\n制：十有二幅以應十有二月。\n衣二幅，袂二幅，內外衽各一幅，共六幅在上，猶月之陽也。裳六幅在下猶月之陰也。\n袂圜以應規。\n衣長二尺二寸，袂屬之，亦如其長，既從掖下裁之到要，使其廣止一尺二寸，又從掖下裁入一尺留其一尺二寸可以運肘，而後以漸還之，至於袂末，仍得二尺二寸。玉藻言，袪，尺二寸，乃袂口之不縫者，非謂袂末止尺二寸也。如是則左右袂相合斯成規矣。\n曲袷如矩以應方。\n衣之兩肩上，各剪開寸許，以袷二寸加之，其兩端斜絡於左右衽之幅，右衽之末交於左肋，左衽之末交於右肋，兩領交會自如矩之方，謂之曲袷。\n負繩及踝以應直。\n衣之背縫與裳之後縫，上下相當如繩之直，非謂真負繩也。\n下齊如權衡，以應平。\n下齊，裳末緝處。其齊一如衡之平也。以上皆言深衣之法象。\n故規者，行舉手以為容；負繩抱方者，以直其政，方其義也。故《易》曰：坤，“六二之動，直以方”也。下齊如權衡者，以安志而平心也。五法已施，故聖人服之。故規矩取其無私，繩取其直，權衡取其平，故先","is_preview":true,"preview_page_limit":10}