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"resource_id":1773,"title":"仪礼注疏","format":"md","encoding":"utf-8","chapters":[{"id":"chapter-1","title":"儀禮註疏漢鄭玄注、唐賈公彥疏","sections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title":"●卷一士冠禮第一","paragraphs":[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2","title":"《儀禮疏》序","paragraphs":["○竊聞道本沖虛，非言無以表其疏；言有微妙，非釋無能悟其理。是知聖人言曲事資，註釋而成。至於《周禮》、《儀禮》，發源是一，理有終始，分為二部，並是周公攝政大平之書。《周禮》為末，《儀禮》為本。本則難明，末便易曉。是以《周禮》注者，則有多門，《儀禮》所注，後鄭而已。其為章疏，則有二家：信都黃慶者，齊之盛德；李孟□者，隋日碩儒。慶則舉大略小，經註疏漏，猶登山遠望而近不知；□則舉小略大，經注稍周，似入室近觀而遠不察。二家之疏，互有修短。時之所尚，李則為先。案士冠三加，有緇布冠、皮弁、爵弁，既冠，又著玄冠見於君。有此四種之冠，故記人下陳緇布冠、委貌、周弁，以釋經之四種。經之與記都無天子冠法，而李雲委貌與弁皆天子始冠之冠，李之謬也。《喪服》一篇，凶禮之要，是以南北二家，章疏甚多，時之所以，皆資黃氏。案鄭注《喪服》引《禮記檀弓》雲：之言實也，明孝子有忠實之心，故為制此服焉。則之所作，表心明矣。而黃氏妄雲：衰以表心，以表首。以黃氏公違鄭注，黃之謬也。黃、李之訓，略言其一，餘足見矣。今以先儒失路，後宜易塗，故悉鄙情，聊裁此疏，未敢專欲，以諸家為本，擇善而從，兼增己義，仍取四門助教李玄植詳論可否，僉謀已定，庶可施以函丈之儒，青衿之俊，幸以去瑕取玖，得無譏焉。","[疏]《士冠禮》第一。","○鄭《目錄》雲：童子任職居士位，年二十而冠，主人玄冠朝服，則是於諸侯。天子之士，朝服皮弁素積。古者四民世事，士之子恆為士。冠禮於五禮屬嘉禮，大、小《戴》及《別錄》此皆第一。","○釋曰：鄭雲“童子任職居士位，年二十而冠”，為士身加冠。知者，鄭見下《昏禮》及《士相見》皆據士身自昏、自相見。又《大戴禮公冠》篇及下諸侯有冠禮，夏之末造，亦據諸侯身自加冠，故鄭據士身自加冠為目也。鄭雲“四民人世事，士之子恆為士”者，是《齊語》文。彼雲：“桓公謂管仲曰：‘成民之事若何？’管子對曰：‘四民勿雜處也。’公曰：‘處士、農、工、商若何？’管子對曰：‘昔聖王之處士就閒燕也，處工就官府也，處商就市井也，處農就田野也。少而習焉，其心安焉。是四民世事，士之子恆為士也。”引之者，證此士身年二十加冠法。若士之子，則四十︹而仕，何得有二十為士自加冠也？二十而冠者，鄭據《曲禮》文“二十曰弱冠”，故云年二十而冠。其大夫始仕者，二十已冠，訖五十乃爵命為大夫，故大夫無冠禮。又案《喪服小功章》雲“大夫為昆弟之長殤”，鄭雲：“大夫為昆弟之長殤，小功謂為士者若不仕者也。以此知為大夫無殤服也。”《小記》雲：“丈夫冠而不為殤。”大夫身已加冠，降兄殤在小功，是身有德行，得為大夫冠，不以二十始冠也。若諸侯則十二而冠，故《左傳》襄九年：“晉侯與諸侯伐鄭，還，公送晉侯，以公宴於河上。問公年，季武子對曰：‘會於沙隨之歲，寡君以生。’注云：沙隨在成十六年。晉侯曰：‘十二年矣，是謂一終，一星終也。國君十五而生子，冠而生子，禮也。君可以冠矣。’”是諸侯十二而冠也。若天子，亦與諸侯同十二而冠，故《尚書金》雲“王與大夫盡弁”，時成王年十五，雲王與大夫盡弁，則知天子亦十二而冠矣。又《大戴禮》雲：“文王十三生伯邑考。”《左傳》雲：“冠而生子，禮也。”是殷之諸侯亦十二而冠。若夏之天子、諸侯與殷天子亦十二而冠。可知若天子之子則亦二十而冠。故《禮記祭法》雲“王下祭殤五”。又《禮記檀弓》雲：“君之長殤，車三乘。”是年十九已下乃為殤，故二十乃冠矣。若天子、諸侯冠，自有天子、諸侯冠禮，故《大戴禮》有《公冠》篇，天子自然有冠禮，但《儀禮》之內亡耳。士既三加，為大夫早冠者，亦依士禮三加。若天子、諸侯禮則多矣。故《大戴禮公冠》篇雲“公冠四加”者，緇布、皮弁、爵弁後加玄冕。天子亦四加，後當加袞冕矣。案下文雲：“天子之元子猶士，天下無生而貴者。”則天子之子雖早冠，亦用士禮而冠。案《家語冠頌》雲：“王大子之冠，擬冠。”則天子元子亦擬諸侯四加。若然，諸侯之子不得四加，與士同三加可知。鄭又云“冠於五禮屬嘉禮”者，鄭據《周禮》大宗伯所掌五禮，吉、兇、賓、軍、嘉而言。《宗伯》雲“以嘉禮親萬民”，下雲“以昏冠之禮親成男女”，是冠禮屬嘉禮者也。鄭又云“大、小戴及《別錄》此皆第一”者，大戴，戴聖，與劉向為《別錄》十七篇，次第皆《冠禮》為第一，《昏禮》為第二，《士相見》為第三，自茲以下，篇次則異。故鄭雲大、小《戴》、《別錄》即皆第一也。其劉向《別錄》，即此十七篇之次是也，皆尊卑吉凶次第倫敘，故鄭用之。至於大戴即以《士喪》為第四，《既夕》為第五，《士虞》為第六，《特牲》為第七，《少牢》為第八，《有司徹》為第九，《鄉飲酒》第十，《鄉射》第十一，《燕禮》第十二，《大射》第十三，《聘禮》第十四，《公食》第十五，《覲禮》第十六，《喪服》第十七。小戴於《鄉飲》、《鄉射》、《燕禮》、《大射》四篇亦依此《別錄》次第，而以《士虞》為第八，《喪服》為第九，《特牲》為第十，《少牢》為第十一，《有司徹》為第十二，《喪》為第十三，《既夕》為第十四，《聘禮》為第十五，《公食》為第十六，《覲禮》為第十七。皆尊卑吉凶雜亂，故鄭玄皆不從之矣。","儀禮。","[疏]“儀禮”。","○釋曰：《儀禮》者，一部之大名；《士冠》者，當篇之小號。退大名在下者，取配注之意故也。然《周禮》言周不言儀，《儀禮》言儀不言周，既同是周公攝政六年所制。題號不同者，《周禮》取別夏、殷，故言周；《儀禮》不言周者，欲見兼有異代之法，故此篇有醮用酒，《燕禮》雲諸公，《士喪禮》雲商祝、夏祝，是兼夏、殷，故不言周。又《周禮》是統心，《儀禮》是履踐，外內相因，首尾是一。故《周禮》已言周，《儀禮》不須言周，同可知矣。且《儀禮》亦名《曲禮》，故《禮器》雲：“經禮三百，曲禮三千。”鄭注云：“曲猶事也，事禮謂今禮也。其中事儀三千。”言儀者，見行事有威儀；言曲者，見行事有屈曲。故有二名也。","鄭氏注。","[疏]“鄭氏注”。","○釋曰：《後漢書》雲：“鄭玄，字康成，青州北海郡高密"]}]}],"toc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chapter_title":"儀禮註疏漢鄭玄注、唐賈公彥疏","section_title":"●卷一士冠禮第一","is_available":true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2","chapter_title":"儀禮註疏漢鄭玄注、唐賈公彥疏","section_title":"《儀禮疏》序","is_available":true}],"plain_text":"# 儀禮註疏漢鄭玄注、唐賈公彥疏\n## ●卷一士冠禮第一\n## 《儀禮疏》序\n○竊聞道本沖虛，非言無以表其疏；言有微妙，非釋無能悟其理。是知聖人言曲事資，註釋而成。至於《周禮》、《儀禮》，發源是一，理有終始，分為二部，並是周公攝政大平之書。《周禮》為末，《儀禮》為本。本則難明，末便易曉。是以《周禮》注者，則有多門，《儀禮》所注，後鄭而已。其為章疏，則有二家：信都黃慶者，齊之盛德；李孟□者，隋日碩儒。慶則舉大略小，經註疏漏，猶登山遠望而近不知；□則舉小略大，經注稍周，似入室近觀而遠不察。二家之疏，互有修短。時之所尚，李則為先。案士冠三加，有緇布冠、皮弁、爵弁，既冠，又著玄冠見於君。有此四種之冠，故記人下陳緇布冠、委貌、周弁，以釋經之四種。經之與記都無天子冠法，而李雲委貌與弁皆天子始冠之冠，李之謬也。《喪服》一篇，凶禮之要，是以南北二家，章疏甚多，時之所以，皆資黃氏。案鄭注《喪服》引《禮記檀弓》雲：之言實也，明孝子有忠實之心，故為制此服焉。則之所作，表心明矣。而黃氏妄雲：衰以表心，以表首。以黃氏公違鄭注，黃之謬也。黃、李之訓，略言其一，餘足見矣。今以先儒失路，後宜易塗，故悉鄙情，聊裁此疏，未敢專欲，以諸家為本，擇善而從，兼增己義，仍取四門助教李玄植詳論可否，僉謀已定，庶可施以函丈之儒，青衿之俊，幸以去瑕取玖，得無譏焉。\n[疏]《士冠禮》第一。\n○鄭《目錄》雲：童子任職居士位，年二十而冠，主人玄冠朝服，則是於諸侯。天子之士，朝服皮弁素積。古者四民世事，士之子恆為士。冠禮於五禮屬嘉禮，大、小《戴》及《別錄》此皆第一。\n○釋曰：鄭雲“童子任職居士位，年二十而冠”，為士身加冠。知者，鄭見下《昏禮》及《士相見》皆據士身自昏、自相見。又《大戴禮公冠》篇及下諸侯有冠禮，夏之末造，亦據諸侯身自加冠，故鄭據士身自加冠為目也。鄭雲“四民人世事，士之子恆為士”者，是《齊語》文。彼雲：“桓公謂管仲曰：‘成民之事若何？’管子對曰：‘四民勿雜處也。’公曰：‘處士、農、工、商若何？’管子對曰：‘昔聖王之處士就閒燕也，處工就官府也，處商就市井也，處農就田野也。少而習焉，其心安焉。是四民世事，士之子恆為士也。”引之者，證此士身年二十加冠法。若士之子，則四十︹而仕，何得有二十為士自加冠也？二十而冠者，鄭據《曲禮》文“二十曰弱冠”，故云年二十而冠。其大夫始仕者，二十已冠，訖五十乃爵命為大夫，故大夫無冠禮。又案《喪服小功章》雲“大夫為昆弟之長殤”，鄭雲：“大夫為昆弟之長殤，小功謂為士者若不仕者也。以此知為大夫無殤服也。”《小記》雲：“丈夫冠而不為殤。”大夫身已加冠，降兄殤在小功，是身有德行，得為大夫冠，不以二十始冠也。若諸侯則十二而冠，故《左傳》襄九年：“晉侯與諸侯伐鄭，還，公送晉侯，以公宴於河上。問公年，季武子對曰：‘會於沙隨之歲，寡君以生。’注云：沙隨在成十六年。晉侯曰：‘十二年矣，是謂一終，一星終也。國君十五而生子，冠而生子，禮也。君可以冠矣。’”是諸侯十二而冠也。若天子，亦與諸侯同十二而冠，故《尚書金》雲“王與大夫盡弁”，時成王年十五，雲王與大夫盡弁，則知天子亦十二而冠矣。又《大戴禮》雲：“文王十三生伯邑考。”《左傳》雲：“冠而生子，禮也。”是殷之諸侯亦十二而冠。若夏之天子、諸侯與殷天子亦十二而冠。可知若天子之子則亦二十而冠。故《禮記祭法》雲“王下祭殤五”。又《禮記檀弓》雲：“君之長殤，車三乘。”是年十九已下乃為殤，故二十乃冠矣。若天子、諸侯冠，自有天子、諸侯冠禮，故《大戴禮》有《公冠》篇，天子自然有冠禮，但《儀禮》之內亡耳。士既三加，為大夫早冠者，亦依士禮三加。若天子、諸侯禮則多矣。故《大戴禮公冠》篇雲“公冠四加”者，緇布、皮弁、爵弁後加玄冕。天子亦四加，後當加袞冕矣。案下文雲：“天子之元子猶士，天下無生而貴者。”則天子之子雖早冠，亦用士禮而冠。案《家語冠頌》雲：“王大子之冠，擬冠。”則天子元子亦擬諸侯四加。若然，諸侯之子不得四加，與士同三加可知。鄭又云“冠於五禮屬嘉禮”者，鄭據《周禮》大宗伯所掌五禮，吉、兇、賓、軍、嘉而言。《宗伯》雲“以嘉禮親萬民”，下雲“以昏冠之禮親成男女”，是冠禮屬嘉禮者也。鄭又云“大、小戴及《別錄》此皆第一”者，大戴，戴聖，與劉向為《別錄》十七篇，次第皆《冠禮》為第一，《昏禮》為第二，《士相見》為第三，自茲以下，篇次則異。故鄭雲大、小《戴》、《別錄》即皆第一也。其劉向《別錄》，即此十七篇之次是也，皆尊卑吉凶次第倫敘，故鄭用之。至於大戴即以《士喪》為第四，《既夕》為第五，《士虞》為第六，《特牲》為第七，《少牢》為第八，《有司徹》為第九，《鄉飲酒》第十，《鄉射》第十一，《燕禮》第十二，《大射》第十三，《聘禮》第十四，《公食》第十五，《覲禮》第十六，《喪服》第十七。小戴於《鄉飲》、《鄉射》、《燕禮》、《大射》四篇亦依此《別錄》次第，而以《士虞》為第八，《喪服》為第九，《特牲》為第十，《少牢》為第十一，《有司徹》為第十二，《喪》為第十三，《既夕》為第十四，《聘禮》為第十五，《公食》為第十六，《覲禮》為第十七。皆尊卑吉凶雜亂，故鄭玄皆不從之矣。\n儀禮。\n[疏]“儀禮”。\n○釋曰：《儀禮》者，一部之大名；《士冠》者，當篇之小號。退大名在下者，取配注之意故也。然《周禮》言周不言儀，《儀禮》言儀不言周，既同是周公攝政六年所制。題號不同者，《周禮》取別夏、殷，故言周；《儀禮》不言周者，欲見兼有異代之法，故此篇有醮用酒，《燕禮》雲諸公，《士喪禮》雲商祝、夏祝，是兼夏、殷，故不言周。又《周禮》是統心，《儀禮》是履踐，外內相因，首尾是一。故《周禮》已言周，《儀禮》不須言周，同可知矣。且《儀禮》亦名《曲禮》，故《禮器》雲：“經禮三百，曲禮三千。”鄭注云：“曲猶事也，事禮謂今禮也。其中事儀三千。”言儀者，見行事有威儀；言曲者，見行事有屈曲。故有二名也。\n鄭氏注。\n[疏]“鄭氏注”。\n○釋曰：《後漢書》雲：“鄭玄，字康成，青州北海郡高密","is_preview":true,"preview_page_limit":10}