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"resource_id":1679,"title":"开元占经","format":"md","encoding":"utf-8","chapters":[{"id":"chapter-1","title":"開元佔經","sections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title":"瞿曇悉達","paragraphs":["唐瞿曇悉達撰。《唐書·藝文志》載一百十卷。《玉海》引《唐志》亦同。又注云：《國史志》四卷，《崇文目》三卷。此本一百二十卷，與諸書所載不符，當屬後人分卷之異。自一卷“天佔”至一百十卷“星圖”，均佔天象。自一百十一卷“八谷佔”至一百二十卷“龍魚蟲蛇佔”，均佔物異。或一百十卷以前為悉達原書，故與《唐志》及《玉海》卷數相符。其後十卷，後人以雜佔增附之歟？卷首標銜，悉達曾官太史監事。考《玉海》開元六年詔瞿曇悉達譯《九執歷》，則悉達之為太史監，當在開元初。卷首又標奉敕撰，而奉敕與成書年月皆無可考，惟其中載歷代曆法止於唐《麟德歷》，且雲李淳風見行《麟德歷》。考唐一行以開元九年奉詔創《大衍曆》，以開元十六年頒之，其時《麟德歷》遂不行，此書仍雲見行《麟德歷》，知其成於開元十六年以前矣。所言占驗之法，大抵術家之異學，本不足存。惟其中卷一百四、一百五全載麟德、九執二歷。《九執歷》不載於《唐志》，他書亦不過標撮大旨。此書所載，全法具著，為近世推步家所不及窺。又《玉海》載《九執歷》以開元二年二月朔為歷首。今考此書，明雲今起明慶二年丁巳歲二月一日以為歷首，亦足以訂《玉海》所傳之誤。至《麟德歷》雖載《唐志》，而以此書較之，多有異同。若推入蝕限術、月食所在辰術、日月蝕分術諸類，《唐志》俱未之載。又此書載章歲、章月、半總、章閏、閏分歷、周月法、弦法、氣法、曆法諸名，與《新唐書》所載全不合。其相合者，惟辰率、總法等目。蓋悉達所據當為《麟德歷》，見行本《唐志》遠出其後，不無傳聞異詞。又是可訂史傳之訛，有裨於考證不少矣。又徵引古籍，極為浩博。如《隋志》所稱緯書八十一篇，此書尚存其七八，尤為罕見。然則其術可廢，其書則有可採也。卷首有萬曆丁巳張熙識語，謂是書歷唐迄明，約數百年，始得之挹元道人。鉤沉起滯，非偶然已。"]},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2","title":"開元佔經 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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元佔經 卷一\n## 天地名體\n## 天體渾宗\n按後漢河間相張衡《靈憲》曰：“昔在先王，將步天路，用定靈軌，尋考本元。先準之於渾體，是為正儀、立度，而皇極有由建也，樞運有由稽也。乃建乃稽，斯經天常。聖人無心，因茲以生心。故《靈憲》作興。曰：太素之前，幽清玄靜，寂漠冥默，不可為象。厥中惟虛，厥外惟無，如是者永久焉，期謂溟涬，蓋乃道之根也。道根既建，自無生有。太素始萌，萌而未兆，並氣同色，混沌不分。故道志之言云：‘有物混成，先天地生。’其氣體固未可得而形，其遲速固未可得而紀也。如是者又永久焉，斯謂龐鴻，蓋乃道之幹也。道幹既育，有物成體。於是元氣剖判，剛柔始分，清濁異位。天成於外，地定於內。天體於陽，故圓以動；地體於陰，故平以靜。動以行施，靜以合化，堙鬱構精，時育庶類，斯謂天元，蓋乃道之實也。在天成象，在地成形。天有九位，地有九域。天有三辰，地有三形。有象可效，有形可度。情性萬殊，旁通感薄，自然相生，莫之能紀。於是人之精者作聖，實始紀綱而經緯之。八極地維，徑二億三萬二千三百里，南北則短減千里，東西則廣增千里。自地至天半丁八極，則地之深亦如之。通而度之，則是渾也。將覆其數，用重差鉤股，懸天之景，薄地之儀，皆移千里而差一寸得之；過此而往，未之或知也。未之或知者，宇宙之謂也。宇之表無極，宙之端無窮。天有兩儀，以舞道中。其可觀樞星，是謂之北極。在南者不著，故聖人弗之名焉。其世之遂九分而減二。陽道左廻，故天運左行。有驗於物，則人氣左嬴，形右繚也。天以陽廻，地以陰淳。是故天致其動，稟氣舒光。地致其靜，承施候明。天以順動，不失其中，則四時順至；寒暑不減，致生有節，故品物用生。地以靈靜，作合承天，清化致養，四時而後育，故品物用成。凡至大者莫如天，至厚者莫若地，至質者曰地而已。至多莫若水，水精為漢，漢周於天而無列焉，思次質也。地有山嶽，以宣其氣，精鍾為星。星也者，體生於地，精成於天，列居錯峙，各有由屬。紫宮為皇極之居，太微為五帝之延。明堂之房，大角有席，天市有座。蒼龍連踡於左，白虎猛據於右，朱雀奮翼於前，靈龜圈首於後，黃神軒轅於中。六擾既畜，而狼蚖魚鱉，罔有不具。在野象物，在朝象官，在人象事，於是備矣。懸象著明，莫大乎日月。其徑當天周七百三十六分之一，地廣二百四十三分之一。日者，陽精之宗，積而成鳥，象烏，有三趾，陽之類，其數奇。月者，陰精之宗，積而成獸，象兔，陰之類，其數偶。其後有馮焉者，羿請無死之藥於西王母，姮娥以之奔月。將往，枚筮之於有黃，有黃佔之曰：‘吉，翩翩歸妹，獨將西行，逢天晦芒，毋驚毋恐，後且大昌。’姮娥遂託身於月，是為蟾蜍。夫日譬猶火，月譬猶水，火則外光，水則含景。故月光生於日之所照，魄生於日之所蔽，當日則光盈，就日則光盡也。眾星被耀，因水轉光。當日之衝，光常不合者，蔽於地也。是謂暗虛。在星星微，月遇則食。日之薄地，暗其明也。繇暗視明，明無所屈，是以望之若大。方於中天，天地同明。繇明視暗，暗還自奪，故望之若小。火當夜而揚光，在晝則不明也。月之於夜，與日同而差微。星則不然，強弱之差也。眾星列布，其以神著，有五列焉，是謂三十五星。一居中央，謂之北斗。動變定佔，實司王命。四佈於方，為二十八宿。日月執行，歷示吉凶，五緯更次，用告禍福，則天心於是見矣。中外之官，常明者百有二十四，可名者三百二十，為星二千五百，而海人之佔未存焉。微星之數，蓋萬一千五百二十。庶物蠢動，鹹得繫命。不然何以總而理諸。夫三光同形，有似珠玉，神守精存，麗其職而宣其明。及其衰，神歇精斁，於是乎有隕星。然則奔星之所墮，至則石矣。文耀麗乎天，其動者七，日、月、五星是也。周旋右廻。天道者，貴順也。近天則遲，遠天則速，行則屈，屈則留廻，留廻則逆，逆則遲，迫於天也。行遲者觀於東，觀於東屬陽；行速者觀於西，觀於西屬陰，日與月以配合也。攝提、熒惑、地候見晨，附於日也。太白、辰星見昏，附於月也。二陰三陽、參天兩地，故男女取焉。方星巡鎮，必因常度，苟或盈縮，不逾於次。故有列司作使，曰老子四星，周伯、王逢、絮芮各一，錯乎五緯之間，其見無期，其行無度，實妖經星之所，然後吉凶宣周，","is_preview":true,"preview_page_limit":10}