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"resource_id":1567,"title":"周易略例","format":"md","encoding":"utf-8","chapters":[{"id":"chapter-1","title":"周易略例　王弼","sections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title":"正文","paragraphs":["明彖","夫彖者，何也？統論一卦之體，明其所由之主者也。","夫眾不能治眾，治眾者，至寡者也。","夫動不能制動，制天下之動者，貞夫一者也。故眾之所以得鹹存者，主必致一也；","動之所以得鹹運者，原必（無）二也。","物（無）妄然，必由其理。","統之有宗，會之有元，故繁而不亂，眾而不惑。","故六爻相錯，可舉一以明也；剛柔相乘，可立主以定也。","是故雜物撰德，辯是與非，則非其中爻，莫之備矣！","故自統而尋之，物雖眾，則知可以執一御也；由本以觀之，義雖博，則知可以一名舉也。故處璇璣以觀大運，","則天地之動未足怪也；據會要以觀方來，則六合輻輳未足多也。故舉卦之名，義有主矣；觀其彖辭，則思過半矣！","夫古今雖殊，運國異容，中之為用，故未可遠也。","品制萬變，宗主存焉；彖之所尚，斯為盛矣。","夫少者，多之所貴也；寡者，眾之所宗也。一卦五陽而一陰，則一陰為之主矣；五陰而一陽，則一陽為之主矣！","夫陰之所求者陽也，陽之所求者陰也。陽苟一焉，五陰何得不同而歸之？陰苟只焉，五陽何得不同而從之？","故陰爻雖賤，而為一卦之主者，處其至少之地也。","或有遺爻而舉二體者，卦體不由乎爻也。繁而不憂亂，變而不憂惑，約以存博，簡以濟眾，其唯彖乎！亂而不能惑，變而不能渝，非天下之至賾，其執能與於此乎！","故觀彖以斯，義可見矣。","明爻通變","夫爻者，何也？言乎變者也。變者何也？情偽之所為也。","夫情偽之動，非數之所求也；故合散屈伸，與體相乖。","形躁好靜，質柔愛剛，體與情反，質與願違。","巧曆不能定其算數，聖明不能為之典要；法制所不能齊，度量所不能均也。為之乎豈在夫大哉！陵三軍者，或懼於朝廷之儀；暴威武者，或困於酒色之娛。","近不必比，遠不必乖。同聲相應，高下不必均也；同氣相求，體質不必齊也。召雲者龍，命呂者律。故二女相違，而剛柔合體。隆墀永嘆，遠壑必盈。投戈散地，則六親不能相保；","同舟而濟，則吳越何患乎異心。故苟識其情，不憂乖遠；","苟明其趣，不煩強武。能說諸心，能研諸慮，睽而知其類，異而知其通，其唯明爻者乎？故有善邇而遠至，命宮而商應；修下而高者降，與彼而取此者服矣！","是故，情偽相感，遠近相追；愛惡相攻，屈伸相推；見情者獲，直往則違。故擬議以成其變化，語成器而後有格。","不知其所以為主，鼓舞而天下從，見乎其情者也。","是故，範圍天地之化而不過，曲成萬物而不遺，通乎晝夜之道而（無）體，一陰一陽而（無）窮。非天下之至變，其執能與於此哉！是故，卦以存時，爻以示變。","明卦適變通爻","夫卦者，時也；爻者，適時之變者也。","夫時有否泰，","故用有行藏；卦有小大，故辭有險易。一時之制，可反而用也；一時之吉，可反而兇也。故卦以反對，而爻亦皆變。是故用無常道，事（無）軌度，動靜屈伸，唯變所適。故名其卦，則吉凶從其類；存其時，則動靜應其用。尋名以觀其吉凶，舉時以觀其動靜，則一體之變，由斯見矣。夫應者，同志之象也；位者，爻所處之象也。","承乘者，逆順之象也；遠近者，險易之象也。內外者，出處之象也；初上者，終始之象也。是故，雖遠而可以動者，得其應也；雖險而可以處者，得其時也。弱而不懼於敵者，得所據也；憂而不懼於亂者，得所附也。柔而不憂於斷者，得所御也。雖後而敢為之先者，應其始也；物競而獨安靜者，要其終也。故觀變動者，存乎應；察安危者，存乎位；辯逆順者，存乎承乘；明出處者，存乎外內。","遠近終始，各存其會；闢險尚遠，趣時貴近。比復好先，幹壯惡首；明夷務闇，豐尚光大。吉凶有時，不可犯也；動靜有適，不可過也。犯時之忌，罪不在大；失其所適，過不在深。動天下，滅君主，而不可危也；侮妻子，用顏色，而不可易也。故當其列貴賤之時，其位不可犯也；","遇其憂悔吝之時；其介不可慢也。觀爻思變，變斯盡矣。","明象","夫象者，出意者也。言者，明象者也。盡意莫若象，盡象莫若言。言生於象，故可尋言以觀象；象生於意，故可尋象以觀意。意以象盡，象以言著。故言者所以明象，得象而忘言；象者，所以存意，得意而忘象。","猶蹄者所以在兔，得兔而忘蹄；筌者所以在魚，得魚而忘筌也。然則，言者，象之蹄也；象者，意之筌也。是故，存言者，非得象者也；存象者，非得意者也。","象生於意而存象焉，則所存者乃非其象也；","言生於象而存言焉，則所存者乃非其言也。然則，忘象者，乃得意者也；忘言者，乃得象者也。得意在忘象，得象在忘言。故立象以盡意，而象可忘也；重畫以盡情，","而畫可忘也。","是故觸類可為其象，合義可為其徵。義苟在健，何必馬乎？類苟在順，何必牛乎？爻苟合順，何必坤乃為牛？義苟應健，何必幹乃為馬？而或者定馬於幹，案文責卦，有馬（無）幹，則偽說滋漫，難可紀矣。互體不足，遂及卦變；變又不足，推致五行。一失其原，巧愈彌甚。從復或值，而義（無）所取。蓋存象忘意之由也。","忘象以求其意，義斯見矣。","辯位（一）","案，象（無）初上得位失位之文。又，繫辭但論三五，二四同功異位，亦不及初上，何乎？唯幹上九文言云，貴而（無）位；需上六雲，雖不當位。若以上為陰位邪？則需上六不得雲不當位也；若以上為陽位邪？則幹上九不得雲貴而（無）位也。陰陽處之，皆雲非位，而初亦不說當位失位也。然則，初上者是事之終始，（無）陰陽定位也。故幹初謂之潛，過五謂之（無）位。未有處其位而云潛，上有位而云（無）者也。歷觀眾卦，盡亦如之，初上（無）陰陽定位，亦以明矣。","夫位者，列貴賤之地，待才用之宅也。爻者，守位分之任，應貴賤之序者也。位有尊卑，爻有陰陽。尊者，陽之所處；卑者，陰之所履也。故以尊為陽位，卑為陰位。去初上而論位分，則三五各在一卦之上，亦何得不謂之陽位？二四各在一卦之下，亦何得不謂之陰位？初上者，體之終始，事之先後也，故位（無）常分，事（無）常所，非可以陰陽定也。尊卑有常序，終始（無）常主。故繫辭但論四爻功位之通例，而不及初上之定位也。然事不可（無）終始，卦不可（無）六爻，初上雖（無）陰陽本位，是終始之地也。統而論之，爻之所處則謂之位；卦以六爻為成，則不得不謂之六位時成也。","略例下","凡體具四德者，則轉以勝者為先，故曰\"元亨，利貞\"也。其有先貞而後亨者，由於貞也。","凡陰陽者，相求之物也，"]}]}],"toc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chapter_title":"周易略例　王弼","section_title":"正文","is_available":true}],"plain_text":"# 周易略例　王弼\n明彖\n夫彖者，何也？統論一卦之體，明其所由之主者也。\n夫眾不能治眾，治眾者，至寡者也。\n夫動不能制動，制天下之動者，貞夫一者也。故眾之所以得鹹存者，主必致一也；\n動之所以得鹹運者，原必（無）二也。\n物（無）妄然，必由其理。\n統之有宗，會之有元，故繁而不亂，眾而不惑。\n故六爻相錯，可舉一以明也；剛柔相乘，可立主以定也。\n是故雜物撰德，辯是與非，則非其中爻，莫之備矣！\n故自統而尋之，物雖眾，則知可以執一御也；由本以觀之，義雖博，則知可以一名舉也。故處璇璣以觀大運，\n則天地之動未足怪也；據會要以觀方來，則六合輻輳未足多也。故舉卦之名，義有主矣；觀其彖辭，則思過半矣！\n夫古今雖殊，運國異容，中之為用，故未可遠也。\n品制萬變，宗主存焉；彖之所尚，斯為盛矣。\n夫少者，多之所貴也；寡者，眾之所宗也。一卦五陽而一陰，則一陰為之主矣；五陰而一陽，則一陽為之主矣！\n夫陰之所求者陽也，陽之所求者陰也。陽苟一焉，五陰何得不同而歸之？陰苟只焉，五陽何得不同而從之？\n故陰爻雖賤，而為一卦之主者，處其至少之地也。\n或有遺爻而舉二體者，卦體不由乎爻也。繁而不憂亂，變而不憂惑，約以存博，簡以濟眾，其唯彖乎！亂而不能惑，變而不能渝，非天下之至賾，其執能與於此乎！\n故觀彖以斯，義可見矣。\n明爻通變\n夫爻者，何也？言乎變者也。變者何也？情偽之所為也。\n夫情偽之動，非數之所求也；故合散屈伸，與體相乖。\n形躁好靜，質柔愛剛，體與情反，質與願違。\n巧曆不能定其算數，聖明不能為之典要；法制所不能齊，度量所不能均也。為之乎豈在夫大哉！陵三軍者，或懼於朝廷之儀；暴威武者，或困於酒色之娛。\n近不必比，遠不必乖。同聲相應，高下不必均也；同氣相求，體質不必齊也。召雲者龍，命呂者律。故二女相違，而剛柔合體。隆墀永嘆，遠壑必盈。投戈散地，則六親不能相保；\n同舟而濟，則吳越何患乎異心。故苟識其情，不憂乖遠；\n苟明其趣，不煩強武。能說諸心，能研諸慮，睽而知其類，異而知其通，其唯明爻者乎？故有善邇而遠至，命宮而商應；修下而高者降，與彼而取此者服矣！\n是故，情偽相感，遠近相追；愛惡相攻，屈伸相推；見情者獲，直往則違。故擬議以成其變化，語成器而後有格。\n不知其所以為主，鼓舞而天下從，見乎其情者也。\n是故，範圍天地之化而不過，曲成萬物而不遺，通乎晝夜之道而（無）體，一陰一陽而（無）窮。非天下之至變，其執能與於此哉！是故，卦以存時，爻以示變。\n明卦適變通爻\n夫卦者，時也；爻者，適時之變者也。\n夫時有否泰，\n故用有行藏；卦有小大，故辭有險易。一時之制，可反而用也；一時之吉，可反而兇也。故卦以反對，而爻亦皆變。是故用無常道，事（無）軌度，動靜屈伸，唯變所適。故名其卦，則吉凶從其類；存其時，則動靜應其用。尋名以觀其吉凶，舉時以觀其動靜，則一體之變，由斯見矣。夫應者，同志之象也；位者，爻所處之象也。\n承乘者，逆順之象也；遠近者，險易之象也。內外者，出處之象也；初上者，終始之象也。是故，雖遠而可以動者，得其應也；雖險而可以處者，得其時也。弱而不懼於敵者，得所據也；憂而不懼於亂者，得所附也。柔而不憂於斷者，得所御也。雖後而敢為之先者，應其始也；物競而獨安靜者，要其終也。故觀變動者，存乎應；察安危者，存乎位；辯逆順者，存乎承乘；明出處者，存乎外內。\n遠近終始，各存其會；闢險尚遠，趣時貴近。比復好先，幹壯惡首；明夷務闇，豐尚光大。吉凶有時，不可犯也；動靜有適，不可過也。犯時之忌，罪不在大；失其所適，過不在深。動天下，滅君主，而不可危也；侮妻子，用顏色，而不可易也。故當其列貴賤之時，其位不可犯也；\n遇其憂悔吝之時；其介不可慢也。觀爻思變，變斯盡矣。\n明象\n夫象者，出意者也。言者，明象者也。盡意莫若象，盡象莫若言。言生於象，故可尋言以觀象；象生於意，故可尋象以觀意。意以象盡，象以言著。故言者所以明象，得象而忘言；象者，所以存意，得意而忘象。\n猶蹄者所以在兔，得兔而忘蹄；筌者所以在魚，得魚而忘筌也。然則，言者，象之蹄也；象者，意之筌也。是故，存言者，非得象者也；存象者，非得意者也。\n象生於意而存象焉，則所存者乃非其象也；\n言生於象而存言焉，則所存者乃非其言也。然則，忘象者，乃得意者也；忘言者，乃得象者也。得意在忘象，得象在忘言。故立象以盡意，而象可忘也；重畫以盡情，\n而畫可忘也。\n是故觸類可為其象，合義可為其徵。義苟在健，何必馬乎？類苟在順，何必牛乎？爻苟合順，何必坤乃為牛？義苟應健，何必幹乃為馬？而或者定馬於幹，案文責卦，有馬（無）幹，則偽說滋漫，難可紀矣。互體不足，遂及卦變；變又不足，推致五行。一失其原，巧愈彌甚。從復或值，而義（無）所取。蓋存象忘意之由也。\n忘象以求其意，義斯見矣。\n辯位（一）\n案，象（無）初上得位失位之文。又，繫辭但論三五，二四同功異位，亦不及初上，何乎？唯幹上九文言云，貴而（無）位；需上六雲，雖不當位。若以上為陰位邪？則需上六不得雲不當位也；若以上為陽位邪？則幹上九不得雲貴而（無）位也。陰陽處之，皆雲非位，而初亦不說當位失位也。然則，初上者是事之終始，（無）陰陽定位也。故幹初謂之潛，過五謂之（無）位。未有處其位而云潛，上有位而云（無）者也。歷觀眾卦，盡亦如之，初上（無）陰陽定位，亦以明矣。\n夫位者，列貴賤之地，待才用之宅也。爻者，守位分之任，應貴賤之序者也。位有尊卑，爻有陰陽。尊者，陽之所處；卑者，陰之所履也。故以尊為陽位，卑為陰位。去初上而論位分，則三五各在一卦之上，亦何得不謂之陽位？二四各在一卦之下，亦何得不謂之陰位？初上者，體之終始，事之先後也，故位（無）常分，事（無）常所，非可以陰陽定也。尊卑有常序，終始（無）常主。故繫辭但論四爻功位之通例，而不及初上之定位也。然事不可（無）終始，卦不可（無）六爻，初上雖（無）陰陽本位，是終始之地也。統而論之，爻之所處則謂之位；卦以六爻為成，則不得不謂之六位時成也。\n略例下\n凡體具四德者，則轉以勝者為先，故曰\"元亨，利貞\"也。其有先貞而後亨者，由於貞也。\n凡陰陽者，相求之物也，","is_preview":true,"preview_page_limit":10}