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"resource_id":15559,"title":"醉乡日月","format":"md","encoding":"utf-8","chapters":[{"id":"chapter-1","title":"醉鄉日月","sections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title":"正文","paragraphs":["《醉鄉日月》 唐 皇甫松","○序","敘曰：夫以酒德自怡者，莫若負壺雲巖，長歌林莽，希夷陶兀，混濁百年，斯上士之為醉也。其或友月朋風，吟煙笑露，資歡於杼軸之境，取勝於徵引之場，追傲逸於古人，求舒適於當代，斯中士之為醉也。其或節以絲簧，程以袂舞，焰紅燭於春夕，飄翠袖於香筵，以律度為高談，以風標為上德，含妍吐豔，拂霧縈煙，此下士之為醉也。然而九土英華，五陵豪傑，縱橫攘臂，絡繹服膺，竟蒙倏忽之心，爭牽渾沌之竅，眠甕者嗤為樸陋，搦管者目曰迂儒。於是以上士中人之風，拂盡於樽爵矣。既而六音靡靡，九醞泠泠，傲雲山為外人，願罍杓為剩物。含犀露玉之黨，懸纓拖紫之群，聯襟而媚新聲，接舞而趨豔曲。雖有清真雅士，骯葬高人，亦舍方而就圓，蓋彼眾而我寡。嗚呼！十二年之內，天下翕然同風，酒德之衰，有一於此。餘坐當樽罍大會之日，絲簧競潰之時，蓬在麻中，何暇偃蹇？頃居清洛，歡多徇人，歲月既滋，頗有瑕纇。嫉其為下士之醉，又不能絕利一源，上下相蒙，巧拙相混。昔竇常為酒律，與今飲酒不同，蓋止遲籌，尋棄於世。餘會昌五年春，嘗因醉罷，戲纂當今飲酒者之格，尋而亡之。是冬閒暇，追以再就，名曰《醉鄉日月》，勒成一家，施於好事，凡上中下三卷。（《全唐文紀事》卷三三）","○飲論","凡醉有所宜。醉花宜晝，襲其光也；醉雪宜夜，樂其潔也；醉得意宜豔唱，宣其和也；醉將離宜鳴鼉（一作擊缽），壯其神也；醉文人宜謹節奏、慎章程，畏其侮也；醉俊人宜益觥盂、加旗幟，助其烈也；醉樓宜暑，資其清也；醉水宜秋，泛其爽也。此皆以審其宜，攻其景，以與憂戰也。嗚呼！反此道者，失飲之大也。","○謀飲","凡酒以色清味重而飴者為聖，色如金而味醇且苦者為賢，色黑而味酸□〈飠離〉者為愚。以家醪糯觴醉人者為君子，以家醪黍觴醉人者為中人，以巷醪灰觴醉人者為小人。夫不歡之候有九：主人吝，一也；賓輕主，二也；鋪陳雜而不敘者，三也；樂生而妓嬌，四也；數易令，五也；騁牛飲，六也；迭詼諧，七也；互相熱（一作手相屬），八也；惟歡骰子，九也。歡之徵有十三：得其時，一也；賓主久間，二也；酒淳而飲嚴，三也；非觥盂不謳，雖觥盂而罍不謳者，四也；不能令有恥，五也；方飲不重膳，六也；不動筵，七也；錄事貌毅而法峻，八也；明府不受請謁，九也；廢賣律，十也；廢替律，十一也；不恃酒，十二也；使勿歡勿暴，十三也；審此九候，十四也。徵以為術者，飲之王道也。其歡樂者，飲之霸道也。","○為賓","愚同柴也，僻若子張。當宣令，乃塞耳不聽。及行令，則瞋目重問，此陪坐人耳。","○為主","主前定則不繫，賓前定則不亂，樂前定則不暢，酒前定則不嚴，時然後歡，人乃不厭。","○明府","明府之職，前輩極為重難。蓋二十人為飲，而一人為明府，所以觀其斟酌之道。每一明府，管骰子一雙，酒杓一隻，此皆醉錄事人入配之，承命者法不得拒。凡主人之右主酒也，甲明府得以糾諸明府之罪。夫酒懦為曠官，猛為苛政（懦為冷也，猛為熱也），若明府貪務承命，猛酌席人，遂使請告公喧黷撓錄事（請告謂席人酒熱請推掬之類），明府之孤暴於四座矣。","○律錄事","夫律錄事者，須有飲材。飲材有三，謂善令、知音、大戶也。凡籠臺以白金為之，其中實以二十籌、二十旗、二十纛。夫旗所以指巡也，纛所以指飲也，籌所以指犯也。始賓主就坐，錄事取一籌，以旗與纛偕立於筵中，餘置器在手。執爵者告請骰子，命受之，復告之曰：“某忝骰子令。”乃陳其說於錄事，錄事告於四席曰：“某官忝骰子令。”然縷宣之。錄事之於令也，必合其詞，異於席人，所謂巧宣也。席人有犯，既下籌犯者，執爵請罪，輒曰：“一人爵法未當。”言犯者不退，請並下三籌。然告其狀，讞不當理，則支其籌以飲焉。席人刺，錄事亦如之。","○觥錄事","凡烏合為徒，以言笑動眾，暴慢無節，或疊疊起坐，或附耳囁語，律錄事以本戶繩之，奸不衰也。觥錄事宜以剛毅木訥之士為之。有犯者，輒設其旗於前，曰：“某犯觥令（法先旗而後纛）。”犯者諾而收執之，拱曰：“知罪。”明府餉其觥而斟焉。犯者右引觥，左執旗，附於胸，律錄事顧伶曰：“命曲破送之。”飲訖無墜酒，稽首以旗觥歸於觥主，曰：“不敢滴瀝。”復觥於位。後犯者捉以纛，疊犯者旗纛俱舞，觥籌盡有犯者不問。（俗謂旬假）","○選徒","大凡寡於言而敏於令者，酒徒也；怯猛飲而惜終歡者，酒徒也；不動搖而貌愈毅者，酒徒也；問其令而不重問者，酒徒也；不停觴而言雜亂者，酒徒也；改令及時而不涉重者，酒徒也；持屈爵而不分訴者，酒徒也；知內樂而惡外囂者，酒徒也。故告飲之法，選徒為根幹，選酒為枝葉，選令為敷萼，則可以慎難者，斷可知矣。","○骰子令","大凡初筵，皆先用骰子，蓋欲微酣，然後迤邐入令。（以上《說郛》卷五八）","骰子令雲：聚十隻骰子齊擲，自出手六人，依採飲焉。堂印，本採人勸合席，碧油，勸擲外三人。骰子聚於一處，謂之酒星，依採聚散。骰子令中，改易不過三章，次改鞍馬令，不過一章。又有旗幡令、閃ㄓ令、拋打令。（《客齋續筆》卷一六）","○手勢","大凡放令，欲端其頸，如一枝之孤柏；□其神，如萬里之長江；揚其膺，如猛虎蹲踞；運其眸，如烈日飛動；差其指，如鸞欲翔舞；柔其腕，如龍欲蜿蜒；旋其盞，如羊角高風；飛其袂，如虎眼大浪，然後可以畋漁風月，繪□〈矢敫〉笙竽，以召飲徒。","○拒潑","《孟子》曰：“殺人以梃與刃，有以異乎？”然則酗酒以拒與潑，有異乎？同歸酗酒也。蓋有聞飲必來，見杯即拒，或酒糾不容，密見明府。責飲則必固為翻灩，推作周章，始持杯而喏籲，背明燭而傾潑。如此則俱為害樂，並是蠹歡，自當揖之別室，延以清風，展薤葉而開襟，極茗芽以從事。","○逃席","酒徒有逃席之疹者，棄之如脫履。（以上《說郛》卷五八）","○使酒","《商書》曰：“沉酗於酒。”《抱朴子》曰：“君子以酒敗德，小人以酒速罪。”乃知始謀歡，往往翻以為禍，夫合樂設酒者，得不慎其選徒歟！大凡蔑章程而務飲者，非歡源也；醒木訥而醉喋喋者，非歡源也；飾己非而尚議讞者，非歡源也；得淺酒索酒酌者，非歡源也；飲愈多而貌彌淡者，非歡源也；不諭令而嫉敏手者，非歡源也；己令謬而惡人言者，非歡源也；好請罪而諱以籌者，非歡源也。此八"]}]}],"toc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chapter_title":"醉鄉日月","section_title":"正文","is_available":true}],"plain_text":"# 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