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"resource_id":15500,"title":"陶记略","format":"md","encoding":"utf-8","chapters":[{"id":"chapter-1","title":"陶記略","sections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title":"正文","paragraphs":["《陶記略》 元  蔣祈","景德陶昔三百餘座。埏埴之器，潔白不疵，故鬻於他所，皆有“饒玉”之稱。其視真定紅磁，龍泉青秘相競奇矣。","窯之長短，率有“ ” 數，官籍丈尺，以第其稅。而火堂、火棧、火尾、火眼乏屬，則不入於籍。陶氓食工，不受芝傭，埽賃窯□（校：脫字疑為“家”），以相附合謂之“ ”。土坯既匣，垛而別之，審厥窯位，以□（校：考證可能為“謹”字）佈置，謂之“障窯”，尖燒之際，按籍納金，窯牌，火歷迭□（校：考可能為“相”字）出入，謂之“報火”。一日二夜，窯火既歇，商爭取售，而工者擇焉，謂之“棟窯”。交易之際，牙儈主之，同異差互，□（校：考試可能是“官”字）則有考，謂之 “店薄”。運器入河，肩夫執券，次第件具，以憑商算，謂之“非子”。其窯之綱紀大略有如此者。","若夫氵（同“水”）制之東，西，器尚黃黑，出於湖田之窯者也；江、湖、川、廣器尚青白，出於鎮之窯者也。碗之類，魚水，高足；碟之頭暈，海眼，雪花，此川，廣，荊，湘之所利； 盤之馬蹄，檳榔；盂之蓮花，耍角；碗，碟之繡花，銀鏽，薄唇，弄弦之類，此江，淅，福建之所利，必地有擇焉者。則爐之別：曰猊，曰鼎，曰彝，曰鬲，曰朝 天，曰象腿，曰香奩，曰桷子；瓶之別：曰觚，曰膽，曰壺，曰淨，曰桅子，曰荷葉，曰葫蘆，曰律管，曰獸環，曰琉璃。與夫空頭細名，考之不一而足，惟販之所需耳。兩淮所宜，大率皆江，廣，閩，淅澄澤之餘。土人貨之者，謂之“黃掉”。□（校：補“黃”字）掉雲者，以其色澤不美而任以棄之域也。所謂器之品數，大略有如此者。","至若冬泥凍脆不可以燒（校：應作“操”。）坯陶既就復不易操（校：應作燒）則有“火房”。火事將畢，器不可度，探坯窯眼，以驗生熟則有“火照”。進坑“石泥”，制之精巧，湖坑，嶺背，以驗生熟則有“火照”。進坑“石泥”，制之精巧，湖坑，嶺背，界田之所產已為次矣。比壬坑，高砂，馬鞍山，磁石堂（校：應為“塘”），厥土，赤石，僅可為匣，模，工而雜之以成器，則皆敗惡不良，無取焉。攸山，山槎灰之制釉者取之，而制之之法，則石堊煉灰，雜以槎葉木柿火再毀之，必劑以嶺北“釉泥”而後可用。或覆，仰燒焉。陶工，匣工，土工之有其局；利坯，車坯，釉坯之有其法；印花，畫（校：疑作“ 劃”）花、雕花之有其技，秩然規制，名不相紊。","窯有尺籍，私之者刑；釉有三色，冒之者罰。凡利於宮者，一涉欺瞞，則牙，商，擔夫一例坐罪，其周防可謂密矣。","夫何昔之課賦優裕，而今之事於此者常懷不足之慮也？憲之頭子，泉之率分，統制之供給，經總之移用；州之月樁、支使，醋息；鎮之吏俸，孤遺，作匠；總費月錢幾三千餘緡。而春秋軍旅，聖節，郊祀賞賚，試闈，結葺猶不與此，通融計之，月需百十五緡。則權官可以逭責，反是則譴至矣。","予觀數十年來官斯去者，無不有州家掛欠之籍，蓋嘗推求其故，則有由矣。窯家作輟，與時年豐，兇相為表裡一也；臨川，建陽，南豐他產有所奪二地；上司限期稍不如約，則牙校踵門以相蠹蝕三也；獄失其校，來猾商狡儈無所憚布四也；土居之吏，牢植不撥，殆有漢人倉，庫氏之風五也。官之懵者，吏摯其肘；一有強明自任，則吏結豪駔之 民，詭辭上官，必使懲之更而後已。官不少察，事熱輕矣，此重可為太息者也！","嘗記《容齋隨筆》載：昔之守令不市陶器，父老所傳僅二人焉。嗚 呼！何遼絕耶？容齋所記可以盡信否耶？何今未有繼也！又聞鎮之鉅商今不如意者十八九，官之利羨乃有倍篩之虧。時耶？山川脈絡不能靜於焚燬之餘，而土風日可 蕩耶，“一里窯，五里焦”之諺語其龜鑑矣！或者謂：“博易之務廢矣，窯巡之職罷矣，今之不可復古矣。”然河濱之陶，昔人為盛德所盛，故器不苦窳。庸訁巨 知今日董陶之器不可以復古耶？是又非予所得而知也。"]}]}],"toc":[{"id":"chapter-1-section-1","chapter_title":"陶記略","section_title":"正文","is_available":true}],"plain_text":"# 陶記略\n《陶記略》 元  蔣祈\n景德陶昔三百餘座。埏埴之器，潔白不疵，故鬻於他所，皆有“饒玉”之稱。其視真定紅磁，龍泉青秘相競奇矣。\n窯之長短，率有“ ” 數，官籍丈尺，以第其稅。而火堂、火棧、火尾、火眼乏屬，則不入於籍。陶氓食工，不受芝傭，埽賃窯□（校：脫字疑為“家”），以相附合謂之“ ”。土坯既匣，垛而別之，審厥窯位，以□（校：考證可能為“謹”字）佈置，謂之“障窯”，尖燒之際，按籍納金，窯牌，火歷迭□（校：考可能為“相”字）出入，謂之“報火”。一日二夜，窯火既歇，商爭取售，而工者擇焉，謂之“棟窯”。交易之際，牙儈主之，同異差互，□（校：考試可能是“官”字）則有考，謂之 “店薄”。運器入河，肩夫執券，次第件具，以憑商算，謂之“非子”。其窯之綱紀大略有如此者。\n若夫氵（同“水”）制之東，西，器尚黃黑，出於湖田之窯者也；江、湖、川、廣器尚青白，出於鎮之窯者也。碗之類，魚水，高足；碟之頭暈，海眼，雪花，此川，廣，荊，湘之所利； 盤之馬蹄，檳榔；盂之蓮花，耍角；碗，碟之繡花，銀鏽，薄唇，弄弦之類，此江，淅，福建之所利，必地有擇焉者。則爐之別：曰猊，曰鼎，曰彝，曰鬲，曰朝 天，曰象腿，曰香奩，曰桷子；瓶之別：曰觚，曰膽，曰壺，曰淨，曰桅子，曰荷葉，曰葫蘆，曰律管，曰獸環，曰琉璃。與夫空頭細名，考之不一而足，惟販之所需耳。兩淮所宜，大率皆江，廣，閩，淅澄澤之餘。土人貨之者，謂之“黃掉”。□（校：補“黃”字）掉雲者，以其色澤不美而任以棄之域也。所謂器之品數，大略有如此者。\n至若冬泥凍脆不可以燒（校：應作“操”。）坯陶既就復不易操（校：應作燒）則有“火房”。火事將畢，器不可度，探坯窯眼，以驗生熟則有“火照”。進坑“石泥”，制之精巧，湖坑，嶺背，以驗生熟則有“火照”。進坑“石泥”，制之精巧，湖坑，嶺背，界田之所產已為次矣。比壬坑，高砂，馬鞍山，磁石堂（校：應為“塘”），厥土，赤石，僅可為匣，模，工而雜之以成器，則皆敗惡不良，無取焉。攸山，山槎灰之制釉者取之，而制之之法，則石堊煉灰，雜以槎葉木柿火再毀之，必劑以嶺北“釉泥”而後可用。或覆，仰燒焉。陶工，匣工，土工之有其局；利坯，車坯，釉坯之有其法；印花，畫（校：疑作“ 劃”）花、雕花之有其技，秩然規制，名不相紊。\n窯有尺籍，私之者刑；釉有三色，冒之者罰。凡利於宮者，一涉欺瞞，則牙，商，擔夫一例坐罪，其周防可謂密矣。\n夫何昔之課賦優裕，而今之事於此者常懷不足之慮也？憲之頭子，泉之率分，統制之供給，經總之移用；州之月樁、支使，醋息；鎮之吏俸，孤遺，作匠；總費月錢幾三千餘緡。而春秋軍旅，聖節，郊祀賞賚，試闈，結葺猶不與此，通融計之，月需百十五緡。則權官可以逭責，反是則譴至矣。\n予觀數十年來官斯去者，無不有州家掛欠之籍，蓋嘗推求其故，則有由矣。窯家作輟，與時年豐，兇相為表裡一也；臨川，建陽，南豐他產有所奪二地；上司限期稍不如約，則牙校踵門以相蠹蝕三也；獄失其校，來猾商狡儈無所憚布四也；土居之吏，牢植不撥，殆有漢人倉，庫氏之風五也。官之懵者，吏摯其肘；一有強明自任，則吏結豪駔之 民，詭辭上官，必使懲之更而後已。官不少察，事熱輕矣，此重可為太息者也！\n嘗記《容齋隨筆》載：昔之守令不市陶器，父老所傳僅二人焉。嗚 呼！何遼絕耶？容齋所記可以盡信否耶？何今未有繼也！又聞鎮之鉅商今不如意者十八九，官之利羨乃有倍篩之虧。時耶？山川脈絡不能靜於焚燬之餘，而土風日可 蕩耶，“一里窯，五里焦”之諺語其龜鑑矣！或者謂：“博易之務廢矣，窯巡之職罷矣，今之不可復古矣。”然河濱之陶，昔人為盛德所盛，故器不苦窳。庸訁巨 知今日董陶之器不可以復古耶？是又非予所得而知也。","is_preview":true,"preview_page_limit":10}