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警察论

盖交警,交通警察之谓也。举凡人烟稠密之区,街衢陋巷之所,交警无不在焉。红绿灯下,吹哨舞手以交通南北;白蓝亭中,开单纳银而疏浚西东。或铁甲巡游,驱策闲杂而狗走;或鸣笛开道,喝令草民以避趋。上悬红黄绿三灯,下划左右直五线,上以灯色制速,下仗线网渠车,中有警卒督行。如是则车水马龙熙攘而去,大都小邑井然有序也。
  
   交警卒吏等,风雨炎阳挺而立,毒气烟尘饮且多,不忍者常叹其苦,哀悯者多所美誉,此固当之无愧者也。然则诟病者亦同多,何也?无非恶政在焉——
  
   闹市行车,有无心之过,则无论轻重,敬虚礼于前,罚实银于后;
   设机关于难测,获罪证于不防,迫纳银两而后已;
   朝令夕改,路无常例,不知者为罪,纳银而后知,今日知,明日不复知也;
   通衢之外,高速之内,设伏兵于隐蔽,擒快马于坦途,或于山头了望呼应,或于坡头堵截快车。所谓限速,泥路牛车以为据;所谓执法,巧取银两是为真。边鄙小县有交警豪宅,大都城邑起壮丽衙司。又或云,警卒等罚银有抽成之命,吏员辈上缴得升迁之功,此则坊间流言云云。
  
   论者谓:交警职司所在,乱世须用重典,无可议者也。余则谓:非也。法有弊而隐其弊,执弊法且以罚代法,无乃乎恶政乎?交警之功无可避,警卒之过无可掩。循规蹈矩民之命,夺金罚银警之职,如此职司,上辱朝政之光鲜,中损衙司之威名,下致民怨之腾沸,执事者不可不察焉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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